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099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蕭安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字第45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蕭安邑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安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於附表所示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就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在卷可查。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案件中之最後事實審判者,係編號4即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18號判決之案件,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前開判決在卷可稽,則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固均屬毒品相關犯罪,且各該犯罪之行為態樣相仿,動機及手段相近,所侵害者復均非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惟被告於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審理期間,仍繼續犯附表編號2、4所示之犯行,足見其遵法意識相當低落,且對於毒品已無相當自制能力,自應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另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47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月,有各該判決及裁定附卷可查,亦應一併審酌。本件經函請受刑人針對本件聲請以書面或口頭表示意見,受刑人回覆以:請從輕量刑等語,有本院詢問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意見調查表及陳述意見狀在卷可參。是本院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參酌本件內部性界限及外部性界限,以及如上所述受刑人所犯各罪之案件類型、動機、手段、所侵害之法益、各次犯行相隔時間、行為次數,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等,為整體之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富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念儒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意圖販賣而持有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第三級毒品罪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意圖販賣而持有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第三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 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年 犯罪日期 112年10月11日 113年4月25日 112年12月8日 偵查(自訴) 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13286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偵字第4816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1590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098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296號 113年度訴字第402號 判決 日期 113年9月6日 114年3月31日 114年4月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098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296號 113年度訴字第402號 確定 日期 113年10月9日 114年4月29日 114年5月5日 備註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4153號(編號1至3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月)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執字第1788號(編號1至3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月)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執字第1981號 (編號1至3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月)編號 4 (以下空白) 罪名 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10月 犯罪日期 113年3月1日22時許起至 同年月27日0時20分間某時 偵查(自訴) 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偵字第3765號、第1236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訴字第118號 判決 日期 114年9月2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訴字第118號 確定 日期 114年10月28日 備註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執字第450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