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110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104號異 議 人即 受刑人 黃珊珊上列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聲明異議案件,對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黃珊珊(下稱受刑人)對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否准受刑人暫緩執行之聲請,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固有明文。惟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又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所處徒刑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確定後,該定應執行刑之確定裁定,與科刑之確定判決具有同等之效力,是以受刑人如係對於檢察官就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刑裁定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者,應向為該具體宣示應執行刑之確定裁判之法院為之,倘其係向其他無管轄權之法院聲明異議者,即非適法(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81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地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09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7月確定,於100年10月18日入監,嗣因獲准假釋於109年8月6日出監,後因假釋遭撤銷,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執更字第956號執行指揮書指揮受刑人於入監執行殘刑有期徒刑6年10月28日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佐,依前開說明,受刑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碧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振臺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5-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