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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112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128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施品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字第45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施品丞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品丞因傷害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數罪宣告之刑,雖曾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而均確定,且均屬得易科罰金之罪,有各該判決書(見本院卷第9至17頁)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為其聲請適法,應予准許。又本院前以書面詢問受刑人,使其就定應執行刑案件表示意見,於民國114年12月22日公示送達本院函文迄今,受刑人並未表示意見,有公示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39頁)存卷可參,業已保障受刑人陳述意見權利,併予敘明。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時,應以各罪宣告

之刑為基礎,且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6款所定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刑之總和拘役165日,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2至4所定應執行刑拘役110日及編號1所示之刑即拘役30日之總和即拘役140日。又因上開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均已超過拘役120日,依刑法第51條第6款規定,均應以拘役120日為上限。

㈢爰依前揭說明,本於罪刑相當原則之要求,在上開外部性及

內部性界限範圍內,審酌受刑人所犯之罪之罪質及侵害法益種類、犯罪時間;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經定應執行刑拘役110日,堪認法院前已就上開各罪分別先為評價等節,再參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行為態樣、手段,併考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受刑人所生痛苦隨刑期而遞增,及受刑人社會復歸之可能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昱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辰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違反保護令罪 毀損罪(聲請意旨誤載為傷害) 傷害罪 宣 告 刑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13年3月1日至113年8月31日 112年12月20日 112年12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3238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978號、114年度調偵字第132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978號、114年度調偵字第13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14號 114年度易字第522號 114年度易字第522號 判決日期 114年1月20日 114年9月30日 114年9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14號 114年度易字第522號 114年度易字第522號 確定日期 114年3月10日 114年11月4日 114年11月4日編 號 4 罪 名 毀損罪(聲請意旨誤載為傷害) 宣 告 刑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13年10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978號、114年度調偵字第13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4年度易字第522號 判決日期 114年9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4年度易字第522號 確定日期 114年11月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6-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