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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29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聲字第298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温春斌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字第12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温春斌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或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均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施行而於00年0月0日生效;刑法第50條亦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茲將修正後應如何適用法律分述如下:

㈠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

之。」修正後則改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使行為人取得易科罰金之利益,參諸法院裁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是經比較新舊法後,修正前刑法第50條剝奪受刑人原得選擇易刑處分之利益,自屬不利於受刑人,本案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判斷得否定其應執行刑。

㈡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

,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嗣經修正為「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係於95年7月1日新法施行前所犯,故於定其應執行刑時仍須比較新舊法。而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其刑期不得逾20年,修正後規定其刑期不得逾30年,故以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

三、受刑人因幫助詐欺及偽造有價證券等罪,前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固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惟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附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前揭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自得併合處罰。惟所犯附表編號1中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結果,亦已不得易科罰金(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司法院釋字第144號及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參照)。

四、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考量附表各罪所示刑度外部限制,兼衡附表所示各次犯罪時間差距,犯罪所侵害法益及各罪法律目的與受刑人違反義務嚴重性,並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法律目的之內部限制,兼衡受刑人在監接受教化所需時間及所定執行刑刑期應如何始足為受刑人與一般人之警惕,而於社會安全之防衛無礙,暨受刑人於定刑聲請書表示「請從輕定刑」之意見等情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受刑人本案所犯案情均屬單純且因受定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拘束,可資減讓刑期幅度有限,且已於定刑聲請書表示意見,是認無使受刑人另行陳述意見之必要,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伯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美珍編 號 1 2 罪 名 幫助詐欺取財罪 偽造有價證券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月15日 有期徒刑1年7月 犯 罪 日 期 90年8月2日 102年5月28日至30日(聲請意旨誤繕為1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南地檢101年度偵緝字第452號 嘉義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39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南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01年度易字第1069號 110年度訴字第12號 判決日期 102年08月22日 110年03月1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南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01年度易字第1069號 110年度訴字第12號 確定日期 102年09月27日 110年04月14日 備註 臺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6525號 (已執畢) 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77號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5-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