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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44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441號聲 請 人 孫可蘋被 告 蔡霈毅選任辯護人 曹合一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502號),聲請訴訟資訊獲知,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甲○○得透過乙○○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獲知本裁定後發生之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502號審判中案件資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為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502號被告蔡霈毅詐欺案件之乙○○,聲請獲知本案之刑事訴訟資訊等語。

二、按殺人罪、重傷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性侵害犯罪等案件之乙○○得聲請利用本平台服務;其他案件之乙○○,經法院認為案件資訊攸關乙○○權益而有必要者,亦同;乙○○於審判中得聲請法院透過本平台提供第七點之案件資訊;所稱審判中案件資訊,包含準備及審判程序期日、有關強制處分之決定、通緝及撤銷通緝、宣判期日及結果、移審、移送執行等資訊,法院辦理乙○○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1項、第3點、第7點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涉犯詐欺罪嫌,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4年度金訴字第502號案件審理中。

本件係屬法院辦理乙○○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1項後段所列之其他案件,經本院審酌認為案件資訊攸關乙○○權益而有必要使其獲知,故屬得聲請利用本平台服務之案件。聲請人聲請透過本平台獲知本案審判中案件資訊,核與上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珈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妍爾

裁判日期:2025-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