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467號聲 請 人 張壬議 (年籍資料詳卷)被 告 廖俊昇 (年籍資料詳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加重詐欺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143號),聲請訴訟資訊獲知,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為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43號加重詐欺等案件之乙○○,聲請透過乙○○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以獲知本案於審判中之資訊。
二、殺人罪、重傷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性侵害犯罪等案件之乙○○得聲請利用本平台服務;其他案件之乙○○,經法院認為案件資訊攸關乙○○權益而有必要者,亦同,法院辦理乙○○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定有明文。又其立法說明以:鑑於本平台係在起步階段,且兼顧司法資源之合理分配,目前係以檢察官起訴罪名為殺人罪、重傷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性侵害犯罪等重大案件之乙○○,得聲請利用本平台服務;其他案件之乙○○,經法院審酌案件之社會矚目性、被害權益重大性、侵害持續性等因素,認為案件資訊攸關乙○○權益而有必要者,亦得聲請之。從而,得提出乙○○刑事訴訟資訊獲知聲請之案件類型,原則限於起訴罪名為殺人、重傷、強盜、擄人勒贖及性侵害犯罪,其他案件類型之乙○○,則須經法院審酌案件之社會矚目性、被害權益重大性、侵害持續性等因素,並認案件資訊攸關乙○○權益而有必要者為限。
三、經查,本案被告廖俊昇經檢察官認其涉犯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等罪嫌而提起公訴,現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143號案件受理在案。而本案被告涉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並非法院辦理乙○○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所定之殺人罪、重傷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性侵害犯罪等案件。又審酌本案犯罪類型、情狀及其社會矚目性、被害權益重大性、侵害持續性,難認符合法院辦理乙○○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1點所定之其他案件之要件,是聲請人雖為本案乙○○,然不符合乙○○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服務特定案件類型之聲請人資格。且聲請人業經本院通知得於民國114年5月23日審理程序時到庭陳述意見,應已足資保障聲請人獲知案件資訊之權益。是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舒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