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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48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487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洪靖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字第19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洪靖淳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靖淳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法院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外,尚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倘違背此內部性界限,即屬權利濫用之違法(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7583號裁判意旨)。故定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查本案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3、5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1、4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業已具狀請求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說明,在上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審酌各次犯行罪質略有相同及不同、各次犯行時間相距不遠,並考量受刑人所提出書面意見表示:當初因不懂法律,犯下錯誤;服刑完畢後將彌補被害人,並將找正當工作,或在家裡務農、照顧小孩;入獄前有美容、美髮專長等情狀(見本院卷第131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志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柯凱騰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防制條例 毒品防制條例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6月.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07月31日 111年03月12日 110年12月0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230號等 嘉義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1241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67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南高分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66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673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38號 判決日期 112年05月11日 112年07月12日 112年08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南高分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66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673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38號 判決日期 112年06月12日 112年08月10日 112年10月11日 備註 編號1至4,經曾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 編號1至4,經曾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 編號1至4,經曾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編 號 4 5 6 罪 名 偽造文書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05月22日 111年02月13日 111年04月08日~111年04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262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707號等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707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10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003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003號 判決日期 113年08月09日 114年03月05日 114年03月0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10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003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003號 判決日期 113年09月16日 114年04月08日 114年04月08日 備註 編號1至4,經曾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5-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