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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64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649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豊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字第26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豊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案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豊宇因犯水土保持法、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又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受刑人因犯水土保持法、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分別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540號、113年度訴字第398號判決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院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罪責、刑罰目的、各罪關係、侵害法益及罪數、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併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至沒收部分,不在定應執行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宣告執行之,附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珈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妍爾附表:

編 號 1 2 (以下空白) 罪 名 水土保持法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1月25日 106年間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024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575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540號 113年度訴字第398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15日 114年5月2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540號 113年度訴字第398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12月19日 114年6月18日 備 註 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76號(已執畢) 嘉義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667號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5-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