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69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693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信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字第26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信銘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刑法第50條第1項所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案件,而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係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固有明定。惟所稱併合處罰,係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倘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開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在該日期之前所犯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確定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倘其另符合數罪併罰者,仍得依前述法則另行處理,固不待言。數罪併罰定應執行之刑,既有上揭基準可循,自不可任擇其中數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倘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為限,此乃因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行為人所犯數罪,經裁定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時,即生實質確定力。法院就行為人之同一犯罪所處之刑,如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而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故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併合處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並確保裁判之終局性。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而不得就已確定裁判並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就其全部或一部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18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附表編號6至9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4年度嘉簡字第340號、第341號(下稱甲案)判決有期徒刑2月、5月、2月、4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及附表編號12至21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4年度嘉簡字第618號(下稱乙案)判決有期徒刑4月(6罪)、3月(4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而附表編號6至9號、編號12至21號所示之罪,既已分別經甲案、乙案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定,均已發生實質確定力,且所包含之案件皆無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情形,致原執行刑確定裁判之基礎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又甲、乙案所示之罪,於定應執行刑時,均已經為受刑人調降甚多刑度,並無對受刑人更不利之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情事,亦難認甲、乙案裁判之組合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有另定應執行刑以資救濟之必要,依前揭說明意旨,在前開應執行刑之裁判仍屬合法存在而具有實質確定力,且無前揭說明所指例外情形下,自不得任意割裂,再行就原確定裁判所示數罪之應執行刑,重行向法院聲請改定。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振臺附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罪 攜帶兇器竊盜罪(原聲請書記載為竊盜罪 ,應更正) 竊盜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7月20日 113年7月1日 113年6月3日 偵查(自訴)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9633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1099號、第12377號、第13345號、第13646號(原聲請書記載為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1099號等,應補充)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1099號、第12377號、第13345號、第13646號(原聲請書記載為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1099號等,應補充)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1320號 113年度易字第1156號 113年度易字第1156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10月30日 113年12月31日 113年12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1320號 113年度易字第1156號 113年度易字第1156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12月3日 114年2月4日 114年2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註編 號 4 5 6 罪 名 攜帶兇器竊盜罪(原聲請書記載為竊盜罪 ,應更正) 竊盜罪 竊盜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10月26日 113年10月22日 114年1月5日 偵查(自訴) 機關 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1099號、第12377號、第13345號、第13646號(原聲請書記載為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1099號等,應補充)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1099號、第12377號、第13345號、第13646號(原聲請書記載為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1099號等,應補充) 嘉義地檢114年度偵字第901號、第1325號、第1326號、第2176號(原聲請書記載為嘉義地檢114年偵字第901號等,應補充)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1156號 113年度易字第1156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340號、第341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12月31日 113年12月31日 114年3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1156號 113年度易字第1156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340號、第341號 判 決 日 期 114年2月4日 114年2月4日 114年4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編號6至9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12月3日 113年7月11日 113年11月23日 偵查(自訴) 機關 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偵字第901號、第1325號、第1326號、第2176號(原聲請書記載為嘉義地檢114年偵字第901號等,應補充) 嘉義地檢114年度偵字第901號、第1325號、第1326號、第2176號(原聲請書記載為嘉義地檢114年偵字第901號等,應補充) 嘉義地檢114年度偵字第901號、第1325號、第1326號、第2176號(原聲請書記載為嘉義地檢114年偵字第901號等,應補充)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340號、第341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340號、第341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340號、第341號 判 決 日 期 114年3月31日 114年3月31日 114年3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340號、第341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340號、第341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340號、第341號 判 決 日 期 114年4月29日 114年4月29日 114年4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編號6至9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竊盜罪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原聲請書記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應更正)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12月31日 114年1月5日 113年9月26日 偵查(自訴) 機關 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偵字第4379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偵字第4719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1457號、第1566號、第1567號、第1608號、114年度毒偵字第86號、第139號、第140號、第190號、第374號、第402號(原聲請書記載為嘉義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1457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545號 114年度嘉交簡字第 415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618號 判 決 日 期 114年5月13日 114年5月21日 114年5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545號 112年度嘉交簡字第 415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618號 判 決 日 期 114年6月16日 114年6月17日 114年6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編號12至21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原聲請書記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應更正)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原聲請書記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應更正)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原聲請書記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應更正)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10月17日 113年11月10日 113年11月17日 偵查(自訴) 機關 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1457號、第1566號、第1567號、第1608號、114年度毒偵字第86號、第139號、第140號、第190號、第374號、第402號(原聲請書記載為嘉義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1457號等) 嘉義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1457號、第1566號、第1567號、第1608號、114年度毒偵字第86號、第139號、第140號、第190號、第374號、第402號(原聲請書記載為嘉義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1457號等) 嘉義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1457號、第1566號、第1567號、第1608號、114年度毒偵字第86號、第139號、第140號、第190號、第374號、第402號(原聲請書記載為嘉義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1457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618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618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618號 判 決 日 期 114年5月23日 114年5月23日 114年5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618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618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618號 判 決 日 期 114年6月23日 114年6月23日 114年6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編號12至21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原聲請書記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應更正)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原聲請書記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應更正)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原聲請書記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應更正)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11月5日 113年11月16日 113年12月5日 偵查(自訴)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457號、第1566號、第1567號、第1608號、114年度毒偵字第86號、第139號、第140號、第190號、第374號、第402號(原聲請書記載為嘉義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1457號等) 嘉義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1457號、第1566號、第1567號、第1608號、114年度毒偵字第86號、第139號、第140號、第190號、第374號、第402號(原聲請書記載為嘉義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1457號等) 嘉義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1457號、第1566號、第1567號、第1608號、114年度毒偵字第86號、第139號、第140號、第190號、第374號、第402號(原聲請書記載為嘉義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1457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618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618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618號 判 決 日 期 114年5月23日 114年5月23日 114年5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618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618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618號 判 決 日 期 114年6月23日 114年6月23日 114年6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編號12至21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 號 19 20 21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原聲請書記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應更正)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原聲請書記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應更正)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原聲請書記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應更正)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4年1月23日 114年1月4日 114年2月11日 偵查(自訴)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1457號、第1566號、第1567號、第1608號、114年度毒偵字第86號、第139號、第140號、第190號、第374號、第402號(原聲請書記載為嘉義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1457號等) 嘉義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1457號、第1566號、第1567號、第1608號、114年度毒偵字第86號、第139號、第140號、第190號、第374號、第402號(原聲請書記載為嘉義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1457號等) 嘉義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1457號、第1566號、第1567號、第1608號、114年度毒偵字第86號、第139號、第140號、第190號、第374號、第402號(原聲請書記載為嘉義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1457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618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618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618號 判 決 日 期 114年5月23日 114年5月23日 114年5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618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618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618號 判 決 日 期 114年6月23日 114年6月23日 114年6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編號12至21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5-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