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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63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630號聲明異議人 楊陳雪被 告即 受刑人 楊峰嘉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受刑人犯公共危險案件,對於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命令(114年執緝二字第334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峰嘉為聲明異議人之子,其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並已入獄服刑20餘天,受刑人業發誓出獄後必然戒酒,茲因聲明異議人急需受刑人照料,請准予易服勞役,以維護人道立場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指揮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故得依上開規定聲明異議之人,自係以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為限。經查,聲明異議人係受刑人之母親,而本件受刑人楊峰嘉係00年0月00日生,為成年人,且未經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是聲明異議人顯非受刑人之法定代理人,本件聲明異議人既非受刑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顯非法所明定之聲請權人甚明,是其提起本件聲明異議為不合法,本院自應裁定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舒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5-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