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740號聲明異議人 林振旺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受刑人犯公共危險案件,對於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命令(114年度執字第678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林振旺年紀老邁,患有高血壓、白內障,行動不便、無法工作,日常生活困苦,妻子因病去世,現為獨居老人,兒子另有家庭照顧,幾個月才來探望一次,因遭判處有期徒刑5月,另遭裁處行政罰鍰及扣照2年,已是一罪數罰,請求減免行政罰鍰等裁罰等語。
二、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係為保障受刑罰或保安處分執行之人之利益而設之救濟程序,受刑人(受處分人)或其他有異議權人對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之時機,應以檢察官指揮執行之刑罰或保安處分正在執行中為前提,若已執行完畢,即無以聲明異議程序予以救濟之實益可言,自不許受刑人(含受處分人)於執行程序終了後再事異議。至於受刑人於執行程序終了後,得否依刑事補償法規定請求國家補償,與其對執行程序之進行有無救濟實益,係屬二事,自不能混為一談(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554號、110年度台抗字第154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聲明異議人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嘉交簡字第1030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於114年2月4日確定,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執字第678號執行,被告於同年3月25日入監執行,於同年8月24日執行完畢而出監乙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而本院係在114年8月25日才收受聲明異議人之聲明異議狀,有聲明異議狀及其上收文章可參,是聲明異議人聲明異議時,該案業經執行完畢,既已終結,聲明異議人即無從撤銷或變更檢察官不當之執行,自無以聲明異議程序予以救濟之實益。
(二)至於聲明異議人稱其遭判處有期徒刑5月、行政罰鍰及扣照2年,有一罪數罰之裁處情形,然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倘聲明異議人係對監理單位所為罰鍰及吊扣駕駛執照等裁罰不服,應以提起行政訴訟之方式為之,並非本案聲明異議得能審理,聲明異議人向本院聲明異議,容有誤會。
四、綜上,聲明異議人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育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翰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