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84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841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美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字第12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美惠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美惠因違反洗錢防制法、詐欺、偽證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另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抗大字第489 號刑事裁定參照)。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第4款、同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裁定要旨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黃美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本院以附表所示判決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至2部分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惟檢察官既聲請就附表各罪定其應執行刑,審酌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至2等罪判決確定後,有因增加經附表編號3、4所示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則之前各罪曾定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符合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抗大字第

489 號所謂「一事不再理原則」之例外情形,本院自可不受上開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而就附表所示各罪更定其應執行刑。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2所定之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及附表編號3、4所示之有期徒刑1年4月、4月之總和。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4所示等罪係處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係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雖屬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4 款之情形,然檢察官既係依受刑人之請求就附表所示之各罪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刑事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狀1 份在卷可憑,是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本院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罪責、刑罰目的、各罪關係、侵害法益及罪數、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沒收部分,不在定應執行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宣告執行之,附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珈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妍爾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7月13日 111年8月9日 112年4月11日至112年4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5933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5933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第662、248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625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625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130號 判決日期 113年7月26日 113年7月26日 113年11月1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625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625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160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8月26日 113年8月26日 114年7月31日 備 註 ①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382號 ②編號1至2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已執行)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745號

編 號 4 (以下空白) 罪 名 偽證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11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608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1372號 判決日期 113年11月1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1372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12月17日 備 註 嘉義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29號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5-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