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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86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861號異 議 人 武氏劉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受刑人VU THI THUY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等案件,對於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4年度執字第3529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武氏劉(下稱異議人)主張受刑人VU THI THUY如易科罰金後,應可再移送高雄收容所,本件執行檢察官漏未審酌及此,即逕為不准受刑人易科罰金之指揮執行,是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不當,請求撤銷原執行命令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是依法聲明異議人僅以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方可提出。

三、經查,異議人武氏劉係受刑人之姊姊,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而受刑人為成年人,卷內亦無積極證據證明受刑人有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且由異議人為其法定代理人之情形,從而,異議人既非受刑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明異議之程序不合法,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舒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5-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