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889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周廣俊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120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無保釋回狀所載。
二、被告因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處分被告自民國114年9月10日起羈押3月在案。
三、被告雖具狀請求准予停止羈押,惟被告所涉犯之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200號案件,業經本院於114年10月16日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7月,被告嗣提起上訴,於114年11月26日繫屬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524號審理中,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附卷可稽,被告既已非本院羈押之被告,其提出之本案聲請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鄭富佑法 官 王榮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顏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