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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96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961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許重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字第22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A01所犯如附表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A01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刑,均已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刑事判決及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認首揭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規定,考量:㈠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侵害法益種類均類同;㈡受刑人就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業與該案之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完畢,惟就編號2所示之案件並未和解或賠償;㈢受刑人自述因觀念錯誤而犯各罪之犯罪動機;㈣受刑人自述於服刑期間尚未學習專長技能,出獄後計畫與母親同住,從事超商工作等情;復兼衡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刑罰邊際效應遞減、所生痛苦程度遞增及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情狀,而為整體評價後,裁定如

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至沒收部分,不在本案定應執行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宣告執行之,附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權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方瀅晴附表:編號 1 2 罪名 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犯罪日期 111年6月間 113年3、4月間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續字第471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902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639號 113年度訴字第478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15日 114年3月31日 確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639號 113年度訴字第47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5月1日 114年5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5-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