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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99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991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鈺埼上列被告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執字第40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鈺埼犯如附表所示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鈺埼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及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參照)。再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雖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情形,惟其中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6之罪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5之罪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即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可憑。揆諸上開規定,前揭得易科罰金之罪及得易服社會勞動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自得併合處罰,惟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及編號6所示得易服社會勞動與編號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結果,亦已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

四、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4所示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64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此有上開裁判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可稽。是本院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案件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逾2年4月、併科罰金不得逾新臺幣(下同)3萬元。

五、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考量附表所示各次犯罪時間之差距,犯罪所侵害之法益及各罪之法律目的與受刑人違反義務之嚴重性,並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法律目的之內部限制,兼衡受刑人在監接受教化所需之時間及所定執行刑之刑期應如何始足為受刑人與一般人之警惕,而於社會安全之防衛無礙,暨受刑人表示「請從輕定刑」及「沒有意見」之意見等情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款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伯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美珍附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強制罪 恐嚇取財未遂罪 傷害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7月25日 108年8月間某日 108年8月初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08年度少連偵字第229號 高雄地檢108年度少連偵字第229號 高雄地檢108年度少連偵字第22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高分院 高雄高分院 高雄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76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76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76號 判決日期 111年7月19日 111年7月19日 111年7月1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高分院 高雄高分院 高雄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76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76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76號 確定日期 111年7月19日 111年7月19日 111年8月17日 備註 ①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417號 ②編號1至4經高雄地院以112年度聲字第64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已執畢)編 號 4 5 6 罪 名 公共危險罪 加重詐欺取財罪 幫助洗錢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5月、併科新臺幣2萬元 犯 罪 日 期 111年4月13日 111年4月15日 111年4月15日至1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7165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4901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0118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高分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交簡字第2932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234號 114年度金訴緝字第19號 判決日期 112年1月4日 113年8月1日 114年8月1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高分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交簡字第293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234號 114年度金訴緝字第19號 確定日期 112年2月19日 113年9月19日 114年9月16日 備註 ①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934號 ②編號1至4經高雄地院以112年度聲字第64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727號(114年度執緝字第900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076號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5-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