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緝字第21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龔嘉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9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龔嘉豪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第107條第1項之撤銷羈押,以法院之裁定行之。
二、經查,被告龔嘉豪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復經本院通緝到案,已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本院裁定自民國114年12月5日起羈押3月。茲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本院以114年度訴緝字第22號案件審理中,並於114年12月30日裁定接押被告,是被告既已因另案羈押,則本案對被告羈押處分之原因即已消滅,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前述規定,裁定自114年12月30日起撤銷本件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盧伯璋法 官 鄭富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