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6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榮宏上列被告因誣告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29
56、12957、13259、132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被告陳榮宏被訴誣告、竊盜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榮宏因誣告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誣告、竊盜部分自白犯罪(本院卷第100頁),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被告所涉傷害部分,業經告訴人即同案被告陳昱銘撤回告訴,由本院另為不受理之判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卓春慧法 官 楊謹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