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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6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榮宏上列被告因誣告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29

56、12957、13259、132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被告陳榮宏被訴誣告、竊盜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榮宏因誣告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誣告、竊盜部分自白犯罪(本院卷第100頁),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被告所涉傷害部分,業經告訴人即同案被告陳昱銘撤回告訴,由本院另為不受理之判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卓春慧法 官 楊謹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裁判案由:誣告等
裁判日期:2025-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