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89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賀建中
指定辯護人 黃馥瑤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91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賀建中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二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第107條第1項之撤銷羈押,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賀建中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核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而於民國114年10月27日裁定自同年11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因本院同意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案借提執行,被告於115年1月2日入監執行,被告既已因另案執行在監,足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應撤銷羈押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盧伯璋法 官 鄭富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