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92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郭姵君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1208號、114年度偵字第116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11月13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進行審判程序。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郭姵君因加重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榮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顏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