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9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97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益安選任辯護人 賴一帆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9439號、第93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益安以新臺幣3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於高雄市○○區○○路0號,及自民國114年10月16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並自具保時起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時為止,禁止與同案被告張竣華、另案被告謝登傑、陳冠璋為接觸、討論案情之行為。

理 由詳如附件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陳昱廷法 官 楊博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裁判日期:2025-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