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485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岳庭選任辯護人 張蓁騏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1533號、114年度偵字第12011號、114年度偵字第135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蔡岳庭之羈押應自民國一一五年四月七日起撤銷。
理 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蔡岳庭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有羈押必要,分別裁定自民國114年12月1日起羈押3月及自115年3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被告因另案傷害及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經本院同意自115年4月7日(刑期起算日期)起借提被告入監執行拘役30日及有期徒刑5月與5月,此有卷附該署115年執助四字第425號及115年執助四字第432號與115年執更助四字第76號執行指揮書可參,被告既另案執行在監已無逃亡之虞,應認原羈押原因消滅,爰自115年4月7日起予以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王榮賓法 官 盧伯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