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86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何宜蓁選任辯護人 丁聖哲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1809號、第133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114年度訴字第86號被告何宜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161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 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規定甚明。次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同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並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何宜蓁因另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5403號提起公訴,現繫屬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113年度訴字第1161號(怡股)案件審理中(下稱前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案起訴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1、91-94頁)。該案與本案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被告具狀向本院聲請合併審判(本院卷第59-64頁),業經本院徵得承辦前案之怡股法官同意,有本院電話紀錄、新北地院民國114年5月1日新北院楓刑怡113訴1161字第1149009324號函在卷可考(本院卷第95頁),爰依前揭規定,將本院114年度訴字第86號案件移送新北地院,與前案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鄭諺霓法 官 陳盈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