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重附民字第35號原 告 徐O蘭訴訟代理人 施清火律師被 告 張O川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94號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O川被訴對原告徐O蘭犯重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194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王榮賓法 官 鄭富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