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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重附民字第 3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重附民字第38號原 告 BM000-A114031-A

BM000-A114031、BM000-A114032之父前列 共同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許嘉樺律師被 告 蘇宥嘉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一四年度侵訴字第三一號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BM000-A114031-A、BM000-A114031、BM000-A114032之父對本院114年度侵訴字第31號,被告蘇宥嘉妨害性自主等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官怡臻

法 官 方宣恩法 官 余珈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6-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