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重附民字第39號原 告 呂宗霖
呂宗儒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佳鈴被 告 鄭明康
黃國洲嘉惠環保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永翔被 告 魏靖容
三嘉環保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昆成上列被告因民國114年度訴字第363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盧伯璋法 官 鄭富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