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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金簡字第 154 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金簡字第154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坤義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184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金易字第19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黃坤義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罪,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應依如附表二所示方式支付如附表二所示之人如附表二所示之賠償金,如有1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黃坤義依其智識程度及一般社會生活經驗,應可知悉辦理貸款無須提供個人金融帳號並替他人領取進入本人帳戶款項,黃坤義為賺取投資款項,仍基於無正當理由提供3個以上帳戶之接續犯意,自民國113年8月8日,在嘉義縣○○鄉○○村○○路0段000號之統一超商北回門市,將其所申辦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庫帳戶)、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一銀帳戶)、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企銀帳戶)、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帳戶)之提款卡;於同年月13日,在嘉義市○區○○路0000號之空軍一號貨運興昌站將其所申辦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兆豐帳戶)之提款卡,交寄給LINE暱稱「Operations」之詐騙人士。該不詳之詐騙人士取得上開帳號後,對如附表一所示之人詐騙,致附表一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內,旋遭詐騙人士提領一空。

二、證據名稱:被告黃坤義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被告存摺封面影本、空軍一號黃單影本、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被告提出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及如附表一證據欄所示之證據。本院調解筆錄、匯款申請書。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第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謝雯璣提起公訴,檢察官葉美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鄭諺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孟君附錄論罪法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第2款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第1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匯款帳戶 證據 1 林聖勲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12日某時起,以LINE暱稱「張婷」、「eBay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向林聖勲佯稱:得入會經營電子商務,公司會協助媒合客戶,只要匯款代墊貨款,之後便能連本帶利返還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3年8月15日18時52分-5萬元 合庫帳戶 林聖勲於警詢之證述、存摺封面影本、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對話紀錄截圖、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13、43-47、50-55、61-62、71-72、74-82頁) 113年8月15日18時54分-4萬9,999元 113年8月16日12時34分-5萬元 113年8月16日12時36分-2萬9,988元 113年8月16日12時39分-12元 2 蔡銘焜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初於臉書投放不實投資廣告,俟蔡銘焜瀏覽點擊後,以LINE暱稱「淑華」向蔡銘焜佯稱:得註冊國際黃金帳戶「WTTKE」投資獲利,但提領獲利需支付手續費、美國所得稅等費用,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3年8月14日11時23分-10萬元 合庫帳戶 蔡銘焜於警詢之證述、存摺封面影本、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13、85-92、99頁) 113年8月14日11時24分-10萬元 3 陳基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中旬某日起,以LINE暱稱「蔡淑珍」結識陳基旺,並表示為和其一同在臺北買房生活,而需投資賺錢,遂將陳基旺加入LINE群組「慈善之路」,再與LINE暱稱「月雲」、「林昭傑」之詐騙集團成員,一同向陳基旺佯稱:得透過網站「Watel」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但欲提領獲利需繳納福利金100萬元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20日11時15分-15萬元 兆豐帳戶 陳基旺於警詢之證述、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13、20、107-112頁) 113年8月20日12時48分-15萬元 合庫帳戶 4 邱佳惠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22日上午9時39分前某時起,以LINE暱稱「志傑」、「黃天牧」向邱佳惠佯稱:得由「志傑」借款40萬元,但因帳戶未開通外匯功能,需提供提款卡並繳納5萬元保證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22日9時39分-5萬元 一銀帳戶 邱佳惠於警詢之證述、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17、127-128、133-143頁) 5 張恒瑞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22日下午5時許起,以LINE暱稱「提拉米蘇 曉涵」結識張恒瑞,並與LINE暱稱「客服中心」之詐騙集團成員,一同向張恒瑞佯稱:得透過所提供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3年8月14日14時21分-3萬元 兆豐帳戶 張恒瑞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對話紀錄、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19、146-150、155-170頁) 113年8月14日14時56分-4萬元 6 李美蓉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9日下午4時31分許前,在臉書投放不實發放物資廣告,俟李美蓉瀏覽點擊後,以LINE暱稱「吳秀芬」、「專線-陳惠嫻」向李美蓉佯稱:因操作失誤導致所申請基金撥款異常,需以正確卡號轉帳以進行資金認證才能撥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3年8月18日9時44分-3萬元 兆豐帳戶 李美蓉於警詢之證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臉書私訊對話紀錄截圖、LINE好友資訊畫面截圖及對話紀錄、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20、173-175、180-182、185、187-188頁) 7 王珮瑜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16日某時起,以Instagram暱稱「jencheng.wang.1」介紹LINE暱稱「老李(養生館)」之詐騙集團成員予王珮瑜,再由「老李(養生館)」向王珮瑜佯稱:得透過網站「Revolout交易中心」買賣股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3年8月19日12時37分-3萬4,000元 兆豐帳戶 王珮瑜於警詢之證述、存摺存款期間查詢、對話紀錄截圖、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20、191-193、198-200頁) 8 陳廖松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14日某時起,以LINE暱稱「蔣家甜」結識陳廖松,並向陳廖松佯稱:得藉由LINE暱稱「Yahoo奇摩客服」買賣物品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16日13時30分-1萬5,000元 兆豐帳戶 陳廖松於警詢之證述、手機照片翻拍、LINE好友資訊畫面及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20、203-206、210-211頁) 9 楊廷彬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初某日起,以LINE暱稱「陳思思」結識楊廷彬,並表示欲借用其帳戶收款,遂以LINE暱稱「黃天牧」、「張瑞鵬」向楊廷彬佯稱:因帳戶財力證明不足而無法收款,需匯款10萬元作為財力證明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21日10時4分-10萬元 兆豐帳戶 楊廷彬於警詢之證述、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對話紀錄截圖、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21、214-216、220、222-228頁) 10 簡嘉鳳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29日中午12時15分許起,以LINE暱稱「Way杜」向佯稱:得透過應用程式「imToken」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並由LINE暱稱「幣想科技高雄左營高鐵店」之詐騙集團成員指示簡嘉鳳匯款入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15日12時55分-7萬6,000元 兆豐帳戶 簡嘉鳳於警詢之證述、匯款回條影本、對話紀錄截圖、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20、231-233、238-239頁)附表二:

履行條件之相對人 應履行之和解條件(給付損害賠償金【新臺幣】) 陳基旺 尚應給付共計190,000元。自114年7月15日起至116年1月15日止,分19期,按月於每月15日前,各給付10,000元,至左列之人指定之帳戶。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
裁判日期:2025-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