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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金簡字第 314 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金簡字第314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氏絨指定辯護人 鄧羽秢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637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本案不經通常程序,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林氏絨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林氏絨應能預見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予無信賴關係之他人使用,可能遭利用於遂行財產上犯罪之目的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去向,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前某時,以約定提供1個帳戶可獲得新臺幣(下同)5、6萬元之代價,將其所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男友周○○(另由檢察官簽分偵辦),再由周○○於112年10月18日,至臺南市○市區○○○號新市站,以貨運寄送方式,將上開郵局帳戶資料交付予某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犯罪集團於取得上開郵局帳戶資料後,即共同基於3人以上實施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無證據顯示林氏絨知悉3人以上共犯詐欺犯罪),以附表所示詐欺方法,向附表所示之蕭○○及王○○施以詐術,致渠等均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轉帳附表所示金額款項至上開郵局帳戶,隨即遭提領一空,而製造金流之斷點。

二、本件證據:被告林氏絨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本院審理中之自白、證人周○○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證人周○○於本院審理中提出之空軍一號新市站、寄送收據照片各1張、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4年4月7日南市都住字第1140493601號函文及所附之租金補貼申請書、租賃契約書、郵局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各1份、如附表證據出處欄所示之證據。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00條、第454條第1項,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謝雯璣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郁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張志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子涵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方式 轉入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證據出處 1 蕭○○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 年10 月18日16時28 分許,假冒為中華電信人員,撥打電話向告訴人蕭○○佯稱:誤設成自動扣款,需依指示配合銀行人員指示操作取消設定云云,再由假冒台新銀行客服人員聯繫告訴人蕭○○,指示告訴人蕭○○匯款,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10月18日 20時21分許 2萬9,987元 ①蕭○○112.10.19警詢筆錄(警卷第10反面至12頁) ②告訴人蕭○○提出之轉帳紀錄、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卷第13至17反面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卷第9-10頁、13至反面、18至反面、22反面至23頁) 112年10月18日 20時33分許 2萬9,987元 2 王○○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 年10 月 18 日某時撥打電話向告訴人王○○佯稱:因訂單錯誤導致扣款,需依指示操作取消設定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10月18日 23時31分許 4萬9,991元 ①王○○112.10.19警詢筆錄(警卷第26反面頁至28反面頁)、112.11.28警詢筆錄(警卷第29頁) ②告訴人王○○提出之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截圖(警卷第42、43反面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卷第26、30-31反面、35至36反面頁) 112年10月18日 23時32分許 4萬9,987元 112年10月19日 00時54分許 2萬9,985元 112年10月19日 01時42分許 6,123元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5-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