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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金簡字第 319 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金簡字第319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澄嫻選任辯護人 陳佳煒律師

許明佳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6970號)及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12442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金易字第60號),判決如下:

主 文王澄嫻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5年,並應依如附表三所示方式支付如附表三所示之人如附表三所示之賠償金,如有1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王澄嫻依其智識程度及一般社會生活經驗,應可知悉領取投資款項無須提供個人金融帳號,王澄嫻為順利領取先前投資之獲利,仍基於無正當理由提供3個以上帳戶之犯意,自民國114年1月5日下午4時許,在嘉義市○區○○路0000號「空軍一號」嘉義市興昌站,將如附表一編號1至4帳戶之提款卡,寄給「劉誠浩」指定之人。並以LINE告知「劉誠浩」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及附表依編號5、6虛擬帳戶之帳號、密碼。不詳之詐騙人士取得上開帳號後,對如附表二所示之人詐騙,致附表二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二所示之帳戶內。

二、證據名稱:被告王澄嫻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被告提出之對話紀錄、寄貨單影本、虛擬貨幣帳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及如附表二證據欄所示之證據。調解筆錄。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第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江金星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靜慧移送併辦,檢察官陳郁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鄭諺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孟君附錄論罪法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第2款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第1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附表一:

編號 提供帳戶 1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中小企銀帳戶) 2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郵局帳戶) 3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下稱華南帳戶) 4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國泰帳戶) 5 MAX帳號abby305w0000000il.com 6 MaiCoin帳號abby305w0000000il.com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匯入帳戶 證據 1 蔡蕭寨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初某日,以LINE不詳暱稱,向蔡蕭寨佯稱加入股票投顧公司群組,並下載公司APP,即可申請股票抽籤進而獲利云云,致蔡蕭寨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01.07-10:30-10萬元 中小企銀帳戶 蔡蕭寨於警詢之證述、存款憑條影本、交易明細(警40號卷第103、111-114、131頁) 2 吳皖慈 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1月1日透過交友軟體結識吳皖慈,復以LINE暱稱「Chen」、「財務科技」、「CEO李騰」向吳皖慈佯稱:可於「財務科技」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吳皖慈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01.08-20:43-5萬元 中小企銀帳戶 吳皖慈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虛擬貨幣詐欺網站網址頁面截圖、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警40號卷第103、133-136、151-154、156、160-168頁) 3 梁亦岑 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1月9日前在臉書刊登不實之旅遊廣告,藉梁亦岑觀覽而主動聯繫之際,復以LINE暱稱「山富旅遊-陳其泓jason」向梁亦岑佯稱:有北海道5日遊行程可供販售,惟須先給付訂金云云,致梁亦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01.10-14:32-5萬元 中小企銀帳戶 梁亦岑於警詢之證述、匯款申請書影本、臉書廣告截圖、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警40號卷第103、170-183頁) 4 石怡萱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30日起透過交友軟體「探探」結識石怡萱,復以LINE暱稱「Wei」向石怡萱佯稱:投資「樂天」網站即可獲得分紅,惟須給付保證金云云,致石怡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01.07-00:14-15萬元 郵局帳戶 石怡萱於警詢之證述、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警40號卷第105、186-190、206-209頁) 5 張顯邦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間在臉書刊登不實之投資廣告,藉張顯邦觀覽而主動聯繫之際,復以LINE暱稱「蔡思言」向張顯邦佯稱:可於「ZDTZ」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張顯邦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01.08-12:38-15萬元 郵局帳戶 張顯邦於警詢之證述、匯出匯款憑證影本、詐騙APP頁面截圖、對話紀錄截圖、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交易明細(警40號卷第105、212-214、223-228、231、238-257頁) 6 廖碧瑛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28日起假冒「林文誠」隊長、「張志杰」主任檢察官、「洪信旭」總長,向廖碧瑛佯稱:因涉嫌詐欺案件,須依指示提供銀行帳戶資料,並配合辦理約定帳戶以利偵辦,致廖碧瑛陷於錯誤,將其所申設之元大銀行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予詐騙集團成員,其內款項即遭轉匯一空。 114.01.05-09:13-100萬元 華南帳戶 廖碧瑛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元大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及內頁明細、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警40號卷第107、258-264、271-317、341-343、346-348、368-371頁) 114.01.06-09:14-100萬元 114.01.07-09:00-50萬元 7 游晨瑀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19日晚間10時19分許 起,透過社群軟 體IG傳送不實之 2024築夢計畫-特別方案投資廣告予游晨瑀,並 邀約游晨瑀加入 LINE群組「Dream project築夢計晝A 」,分別以 LINE暱稱「Nia副理」、「總技術主任Johnny」向游晨瑀佯稱:註冊會員並投資款項操作,保證獲利云云,致游晨瑀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01.08-15:29-5萬元 中小企銀帳戶 游晨瑀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警92號卷第21、25-31、43-45頁)附表三:

履行條件之相對人 應履行之和解條件(給付損害金【新臺幣】) 吳皖慈 已給付1萬元,尚應給付2萬元。自114年12月1日起至115年3月1日止,4期,按月於每月1日前,各給付5千元至左列之人指定之帳戶。 廖碧瑛 共應給付30萬元。自115年6月5日起至120年5月5日止,60期,按月於每月5日前,各給付5千元至左列之人指定之帳戶。 游晨瑀 共應給付3萬元。自115年1月5日起至115年6月5日止,6期,按月於每月5日前,各給付5千元至左列之人指定之帳戶。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
裁判日期:2025-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