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金易字第72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昱瑄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第348、3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昱瑄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陳昱瑄依其智識程度及一般社會生活經驗,應可知悉辦理貸款無須提供個人金融帳號、虛擬帳號,陳昱瑄為取得貸款,仍基於無正當理由提供3個以上帳戶之犯意,於民國113年9月6日,依LINE暱稱「貸款專員陳陳」之人指示,以「貸款專員陳陳」提供之信箱、密碼申辦禾亞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HoYa Bit帳戶(入金帳號遠東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HoYa Bit帳戶)、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之MaiCoin帳戶(下稱MaiCoin帳戶),於同年月13日,將其所申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庫帳戶)依指示設定約定轉帳帳戶,並將合庫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給「貸款專員陳陳」,且將合庫帳戶設為HoYa Bit帳戶、MaiCoin帳戶之綁定帳戶。該不詳之詐騙人士取得上開帳號後,對如附表所示之人詐騙,致如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合庫帳戶內,旋遭詐騙人士轉出、提領一空。
二、證據名稱:被告陳昱瑄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HoYa Bit、MaiCoin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被告與「貸款專員陳陳」之對話紀錄文字檔,及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三、對被告辯稱之駁斥:被告辯稱:我也是被騙的,我是要貸款,如果我知道對方要犯罪,我不會交出去,是對方說這樣可以辦貸款等語。然查:
(一)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陳稱:我有辦過機車貸款、信貸。當時有提供身分證及帳號,沒有提供密碼或網路銀行。辦信貸的時候,要提出薪資證明等語。顯然被告並非毫無社會經驗之人,對於申辦貸款應提供哪些資料、不會提供哪些資料,有相當之了解。
(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另陳稱:2個虛擬帳號是對方叫我辦的,我不了解虛擬貨幣,也沒有操作過。對方說要幫我操作財力證明,所以叫我辦虛擬帳戶等語。觀諸被告提出其與「貸款專員陳陳」對話亦可知,對方要被告申辦虛擬帳戶,是為了做「消費紀錄」,也就是製造不存在之金流。此顯然並非正常申辦貸款之流程,並不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被告仍將其3個帳戶交出給「貸款專員陳陳」,自該當於本罪。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1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第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姜智仁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郁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孟君附錄論罪法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第2款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第1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匯入帳戶 證據 1 吳瑞良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24日晚間7時許前,在臉書投放股票投資廣告,適吳瑞良瀏覽點擊連結後,以LINE群組「中利投資」、暱稱「李靜宜」向吳瑞良佯稱:在「中利投資」APP儲值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吳瑞良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09.23-09:36-50萬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吳瑞良於警詢之證述、存款憑條影本、對話紀錄截圖、合庫帳戶交易明細、HoYa Bit帳戶交易明細(警39卷第17-20、58-67、70、76頁、警81號卷第105-107頁) 2 黃臻琪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1日某時起,以LINE暱稱「邱鼎泰」、「楊芊莉」向黃臻琪佯稱:可下載「中利投資」、「ZLTZ」APP操作股票獲利云云,致黃臻琪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09.23-14:11-16萬9680元 黃臻琪於警詢之證述、新臺幣匯款申請書照片、對話紀錄截圖、合庫帳戶交易明細(警81卷第19-27、81、85-96頁、警39卷第7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