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金訴字第1411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思慧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22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楊思慧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所處罰金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萬肆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
一、楊思慧可預見將自己所持有於金融機構所設立之存款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或提款卡及密碼提供給不具信任關係之人,可能遭行騙者用於詐取被害人匯款,使行騙者於詐得之款項轉帳至所提供之帳戶後領取花用或轉帳至他處,且可預見使用人頭帳戶之他人係以該帳戶做為收受、提領詐欺贓款使用,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而逃避國家追訴處罰效果,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於民國113年6月9日某時,將其所有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金
融帳戶提款卡,在址設嘉義市○區○○路0000號空軍一號興昌站,以空軍一號貨運方式,將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寄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李澤楷」之行騙者(無證據證明有達3人以上或有未成年人),並以LINE告知上開帳戶提款卡密碼。嗣行騙之人取得前開資料後,即向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A01等3人,施以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詐術,致渠等均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金額至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金融帳戶內,隨即遭人提領一空。致A01等人與受理報案及偵辦之檢警,均不易追查係何人實際控管本案上開帳戶及取得匯入款項,楊思慧即以此方式幫助行騙者,並幫助隱匿或掩飾上開匯入款項之來源、去向。
㈡先於113年6月2日向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現代財富公
司)申請MaiCoin帳戶(帳號:asZ00000000000000il.com),並綁定其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金融帳戶,再接續於113年6月9日21時30分許、同年月14日0時30分許,將自己、配偶蔡耿豪及未成年子女蔡O螢(99年生,姓名詳卷)、蔡O錞(102年生,姓名詳卷)名下如附表一編號3至9所示金融帳戶提款卡,在空軍一號興昌站,以空軍一號貨運方式,將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寄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慈濟陳雲雲」之行騙者(無證據證明有達3人以上或有未成年人),並以LINE告知上開MaiCoin帳戶之帳號、密碼及附表一編號3至9所示金融帳戶提款卡密碼,並因此獲得報酬新臺幣(下同)6,000元。嗣行騙者向附表二編號4至23所示之A04等20人,施以如附表二編號4至23所示之詐術,致渠等均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如附表二編號4至23所示之金額至附表二編號4至23所示金融帳戶內,隨即遭他人提領一空。致A04等人與受理報案及偵辦之檢警,均不易追查係何人實際控管本案上開帳戶及取得匯入款項,楊思慧即以此方式幫助行騙者,並幫助隱匿或掩飾上開匯入款項之來源、去向。
二、案經A01、A02、A03、A04、A05、A06、A07、A08、A09、A10、A11、A12、A13、A14、A15、A16、A17、A18、A19、A21、A22、A23訴由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案檢察官、被告楊思慧對於下述本院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依據之各項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116至131頁),另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為本案證據並無不當,自得採為本件認定事實之基礎。另其餘本判決所採之非供述證據亦均經法定程序取得,無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自均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固坦承有先將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予他人使用,後又將其所申辦之MaiCoin帳戶帳號、密碼,以及附表一編號3至9所示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予他人使用等節,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犯行,辯稱:第一次提供附表一編號1至2帳戶資料是因為網路上一個叫「黃金璀璨坊」的人說其中獎,要其再按一個網址抽獎,並稱其有抽到現金,要其加入「中小企業線上金融中心」領款,後來就有「李澤楷」跟其說要其把提款卡寄去,比較快能領到錢。第二次則是因為其在網路上找急難救助,找到自稱為「慈濟基金會」之人,要其申辦MaiCoin帳戶,並跟其說一個帳戶不能放太多錢,所以要其提供多個帳戶分散急難救助金,其因為當時先生涉犯詐欺案遭收押、公公又罹患癌症,其急需用錢才會為上開2次行為,其也是被騙的等語。經查:
(一)被告有申辦Maicoin帳戶並綁定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帳戶,另本案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均係被告分別提供給自稱「李澤楷」、「慈濟陳雲雲」使用,後即有如附表二所示證人即告訴人、被害人,因如附表二所示不實事實受騙,而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匯款至附表二所示帳戶,嗣後遭人提領一空等情,業據被告坦認在卷,並有114年7月28日、114年9月30日虛擬資產查詢報告各1分、附表一編號1、2、4至9所示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及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證據在卷可佐(警卷第18至31頁;偵卷第47至51頁、第65至72頁),此部分事實自堪認定。
(二)按刑法上之故意,區分直接故意(確定故意)與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又依金融機構接受客戶申請一般存款帳戶之現況,絕大多數不須任何條件,亦無須任何費用,即任何人均可辦理金融帳戶使用,如無特殊理由,實無使用他人帳戶之必要,故一旦有人刻意收集他人帳戶使用,依一般常識,衡情應易判斷該人係欲利用他人帳戶以隱瞞自身身分而取得不法款項,以規避警方之查緝。並且金融帳戶事關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其專有性甚高,除非本人或與本人具有親密或信賴關係者,難認有何特殊情況須交予他人使用,縱偶須交付他人使用,亦必深入瞭解用途及合理性,始可安心提供。又現今不法份子為掩飾其不法獲利行徑,且避免執法人員之追究處罰,經常誘使一般民眾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之提款卡或存摺,其等再反覆以此帳戶供作對外詐騙或其他各種財產犯罪之不法用途使用,並藉此掩飾就各該重大犯罪所得財物。而詐欺之人為廣泛收集金融帳戶,以刊登徵人廣告或協助申請金融機構貸款等各種看似合法方式,變相吸引他人詢問,並提供報酬以使詢問者出借金融帳戶,上開各情業經電視新聞及報章雜誌等大眾傳播媒體多所報導,政府機關及金融機構亦極力宣導,期使民眾注意防範,常人均可預見完全不相識或不甚熟識之人要求提供金融機構存款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供其使用之行徑,往往與利用該帳戶進行詐騙或其他財產犯罪有密切關聯。被告於案發時年約35歲,具基本智識及社會生活經驗,對上開資訊實難諉為不知。然依被告所述,不論係「李澤楷」、「慈濟陳雲雲」等人,均係在網路上認識之人,並不知道其等人之真實身分,更均未曾見過面,另對於「慈濟陳雲雲」在「慈濟基金會」稱謂為何亦不清楚,被告亦未曾主動向「慈濟基金會」確認有無「慈濟陳雲雲」之人(偵卷第25頁;本院卷第133頁、第136至137頁),自實難認被告與「李澤楷」或「慈濟陳雲雲」等人間具備任何深厚之信賴關係,被告卻仍分別先將如附表一編號1至2之帳戶資料交寄給「李澤楷」指定之人,又將其綁定有附表一編號3帳戶之Maicoin帳戶及如附表一編號3至9所示帳戶資料交寄給「慈濟陳雲雲」指定之人,則被告實無掌控、監督及確保對方用途正當,則被告既有上開基本資訊之認知,卻仍恣意將帳戶提供給上開不知真實身分之他人,應可認被告主觀上可認識可能遭利用於不法用途,主觀上確有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三)再參以被告就本案2次提供提款卡及密碼之緣由,被告供稱將附表一編號1至2之帳戶資料提供給「李澤楷」係因為中獎要領取獎勵,而提供其餘帳戶資料給「慈濟陳雲雲」係要領取急難救助金,然以現今金融業務之廣泛程度,既係被告要領取款項,對方自應可藉由匯款、轉帳等方式將款項匯入被告帳戶,而應非由被告提供可領取款項之提款卡及密碼給他人,亦無可能甚尚需提供2個或高達7個帳戶始能領款之情形,以被告之智識程度或社會經驗,亦知悉他人擁有提款卡及密碼可以提領款項,亦知悉申辦金融帳戶無太多限制(本院卷第134頁),殊難想像被告對此揭不合常情一事均未查覺任何異常,自亦足認被告主觀上可認知其2次提供金融帳戶資料之行為,可能讓他人利用其自身帳戶從事詐騙、洗錢之行為。
(四)又被告在警偵及本院供稱:其先生於000年0月00日因詐欺案件遭收押等語(警卷第8頁;偵卷第24頁;本院第134頁),並稱在其先生收押之時,知道提款卡及密碼不得隨便供他人使用等語(本院卷第134頁),是被告至遲已於其先生因詐欺案件收押之際,知悉不得將極具專屬性之提款卡、密碼等物隨意交付他人使用。再參以被告提出其與「慈濟陳雲雲」之對話紀錄(警卷第435至510頁、第512至513頁),被告詢問「慈濟陳雲雲」稱「請問一下你們地址在哪裡」「沒有,問一下合法的阿」,則被告自亦於過程中對於此種情形有所懷疑,甚至於「慈濟陳雲雲」告知被告「我先和您說一下 是這樣的 因為機構要購買救災物資
如果您願意的話把帳戶借給機構購買救災物資的話 可以全額領取補助金 而且還可以多領其他的補助」,被告回復稱「我要購買的嗎?」「還是帳戶借他們用,」「如果借,可一次全補領取這些錢嗎?」,則此時被告亦已明確知悉對方有要借用帳戶而有蒐集帳戶資料之行為,卻仍恣意將帳戶資料提供給對方,自已足認被告實具有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甚明。
(五)綜上,被告2次均顯係為獲取款項,而恣意提供上開資料,是其所為之辯解均難憑採。本案事證明確,均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致發生新舊法比較適用者,除易刑處分係刑罰執行問題,及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因與罪刑無關,不必為綜合比較外,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並予整體之適用,不能割裂而分別適用有利之條文。又主刑之重輕,依第33條規定之次序定之。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刑之重輕,以最重主刑為準,依前二項標準定之。刑法第35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
自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2項);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第3項)」修正後條次變更為第19條,並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2項)」;另該法關於自白減輕其刑之規定,修正前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移列為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依上開修法歷程,將自白減輕其刑之適用範圍,由「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修正為「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及「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之雙重要件,而限縮適用之範圍,顯非單純文字修正,亦非原有實務見解或法理之明文化,核屬刑法第2條第1項所指法律有變更,而有新舊法比較規定之適用。依上開說明,自應就上開法定刑與減輕其刑之修正情形而為整體比較,並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⒉被告自始均未自白洗錢犯行,是依舊法及新法之規定,均
不符合自白減刑之要件,惟被告所犯幫助洗錢之特定犯罪為詐欺取財罪,依修正前規定,其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2月以上、5年以下,依新法之規定,其科刑範圍則為有期徒刑6月以上、5年以下。經整體比較結果,應以113年7月31日修正前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案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論處。
(二)核被告2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本案所為係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然此僅係新舊法比較適用及條號異動,無礙其權益之行使。另公訴人雖認被告本案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幫助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訊息犯詐欺取財罪嫌,然本案告訴人、被害人均係透過私訊而接受到詐騙訊息因而受騙,復亦無其餘證據證明「黃金璀璨坊」「中小企業線上金融中心」「李澤楷」,以及「慈濟基金會」、「慈濟陳雲雲」是否為同一人;亦無證據證明被告主觀上認知本案有3人以上共同犯之。是公訴意旨應有誤會,自應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此經本院當庭告知當事人,無礙其等權利之行使,逕予變更起訴法條。
(三)本案附表二編號1、3、9、13、20所示被害人、告訴人,雖客觀有數次匯入款項行為,然係行騙者於密接時、地,對於同一被害人、告訴人所為之侵害,係基於同一機會、方法,本於單一決意陸續完成,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接續犯。又被告2次均係以一幫助行為陸續提供數帳戶資料,幫助行騙者詐騙數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四)被告所犯本案上開2次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及洗錢罪,均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
(五)爰審酌被告明知現行社會詐騙風氣盛行,竟仍2次恣意提供金融帳戶資料供他人使用,幫助他人得以間接遂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助長社會詐欺風氣,就犯罪事實一㈠部分提供帳號資料共2個,騙得告訴人3人,另就犯罪事實一㈡部分則提供高達7個帳戶資料,並騙得20人,造成附表二所示之人均受有財產上損害,對交易安全及社會風氣自具危害,所為實屬非當;惟念及被告未直接參與詐欺取財等犯行,其惡性及犯罪情節均較正犯輕微;暨兼衡被告在本案犯罪之手段、動機,以及被告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均諭知罰金部分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考量被告2次犯行時間相近等節,爰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罰金部分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就犯罪事實一㈡部分,被告自陳獲取6,000元報酬,是就此部分犯罪所得自應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犯罪事實一㈠部分,卷內無證據可認被告藉由提供上開帳戶資料而獲得犯罪所得,又2次犯行被告亦非朋分或收取詐欺款項之詐欺及洗錢犯行正犯,無從認定其曾受有何等不法利益,自無從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7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怡君提起公訴、檢察官李志明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宣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婉君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一:
編號 申設人 申辦帳戶 帳戶簡稱 1 楊思慧 中埔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被告農會帳戶 2 楊思慧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被告第一帳戶 3 楊思慧 京城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未匯入) 被告京城帳戶 4 蔡耿豪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蔡耿豪國泰帳戶 5 蔡耿豪 中埔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蔡耿豪農會帳戶 6 蔡耿豪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蔡耿豪郵局帳戶 7 蔡O螢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蔡O螢國泰帳戶 8 蔡O螢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蔡O螢郵局帳戶 9 蔡O錞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蔡O錞國泰帳戶附表二: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轉匯時間及金額 (新臺幣) 證據與出處 1 A01 (提告) 行騙者自113年6月10日起,以社群平臺IG帳號用戶名稱「kocmodemyenveraksict」結識A01,對方即向其佯稱:參加公益捐款抽獎活動中獎,須先匯款始得提領獎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轉匯右列金額,至被告農會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⑴113年6月10日21時41分許,轉匯4萬9,986元 ⑵113年6月10日21時43分許,轉匯2萬2,006元 1.臺灣銀行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影本1張(警卷第40頁) 2.與行騙者之對話紀錄截圖22張(警卷第41至47頁、第49至52頁) 3.行騙者使用之帳號翻拍照片1張(警卷第48頁) 4.備忘錄翻拍照片1張(警卷第48頁) 5.告訴人指述(警卷第37至38頁) 2 A02 (提告) 行騙者自113年6月10日21時38分起,以社群平臺臉書不詳用戶名稱結識A02,對方即向其佯稱:於抽獎活動中獎,領獎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驗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 轉匯右列金額,至被告農會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113年6月10日22時30分許,轉匯2萬9,017元 1.與行騙者之對話紀錄截圖14張(警卷第76至83頁) 2.轉帳明細截圖1張(警卷第77頁) 3.告訴人指述(警卷第70至71頁) 3 A03 (提告) 行騙者自113年6月10日12時19分許起,以IG帳號「lillymg」、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嘉偉」、「李國雄」、「高小定」結識陳思琇,對方即向其佯稱:參加公益抽獎活動中獎,領獎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其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時間,轉匯右列金額,至被告第一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⑴113年6月10日21時55分許,轉匯4萬9,989元 ⑵113年6月10日21時56分許,轉匯4萬9,123元 1.與行騙者之對話紀錄截圖17張(警卷第100至108頁) 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對帳單影本2張(警卷第135至136頁) 3.告訴人指述(警卷第92至99頁) 4 A04 (提告) 行騙者自113年6月17日前某時起,盜用A04友人之IG帳號「Hermes Wu」,以此向A04佯稱急需借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轉匯右列金額,至蔡耿豪國泰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113年6月17日18時整許, 轉匯5萬元 1.與行騙者之對話紀錄截圖2張(警卷第150頁) 2.轉帳明細截圖2張(警卷第151頁) 3.告訴人指述(警卷第143至144頁) 5 A05 (提告) 行騙者自113年6月17日17時47分許起,盜用A05友人暱稱「唯唯」之IG帳號,以此向A05佯稱:急需借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轉匯右列金額,至蔡耿豪國泰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113年6月17日18時整許, 轉匯1萬元 1.行騙者使用之帳號翻拍照片1張(警卷第165頁) 2.與行騙者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2張(警卷第165頁) 3.轉帳明細翻拍照片1張(警卷第165頁) 4.告訴人指述(警卷第157至158頁) 6 A06 (提告) 行騙者自113年6月17日17時27分許起,盜用A06友人之IG暱稱「Jim洪子峻」,以此向A06佯稱:急需借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轉匯右列金額,至蔡耿豪農會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113年6月17日17時39分許,轉匯5萬元 1.與行騙者之對話紀錄截圖4張(警卷第178至181頁) 2.轉帳明細截圖1張(警卷第184頁) 3.告訴人指述(警卷第169至171頁) 7 A07 (提告) 行騙者自113年6月17日17時27分許起,盜用A07友人「林帥羽」之IG暱稱,以此向A07佯稱:急需借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轉匯右列金額,至蔡耿豪農會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113年6月17日17時39分許,轉匯1萬元 1.轉帳明細截圖1張(警卷第199頁) 2.與行騙者之對話紀錄截圖3張(警卷第200至202頁) 3.告訴人指述(警卷第191至192頁) 8 A08 (提告) 行騙者自113年6月17日17時53分許起,盜用A08友人「張智凱」之IG帳號,以此向A08佯稱:急需借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轉匯右列金額,至蔡耿豪農會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113年6月17日17時53分許,轉匯3萬元 1.轉帳明細截圖1張(警卷第213頁) 2.與行騙者之對話紀錄截圖5張 (警卷第213至215頁) 3.告訴人指述(警卷第205至207頁) 9 A09 (提告) 行騙者自113年6月11日10時前某時起,在臉書社團刊登不實租屋廣告,藉A09觀覽該廣告而主動聯繫之際,向其佯稱:租屋看房需支付押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時間,轉匯右列金額,至蔡耿豪農會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⑴113年6月17日18時許, 轉匯3,791元 ⑵113年6月17日18時2分許,轉匯412元 1.行騙者之貼文截圖1張(警卷第234頁) 2.與行騙者之對話紀錄截圖22張(警卷第235至240頁) 3.轉帳明細截圖2張(警卷第240頁) 5.告訴人指述(警卷第223至226頁) 10 A10 (提告) 行騙者自113年6月17日17時14分許起,盜用A10友人「陳佑晉」之IG帳號,以此向A10佯稱:急需借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轉匯右列金額,至蔡耿豪農會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113年6月17日17時38分許,轉匯5萬元 1.與行騙者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5張(警卷第251頁) 2.轉帳明細翻拍照片1張(警卷第251頁) 3.告訴人指述(警卷第245至247頁) 11 A11 (提告) 行騙者自113年6月17日17時50分許起,盜用A11友人之IG帳號「靈凱嵐」,以此向A11佯稱:急需借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轉匯右列金額,至蔡耿豪農會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113年6月17日17時57分許,轉匯2萬元 1.與行騙者之對話紀錄截圖3張(警卷第261頁) 2.轉帳明細截圖1張(警卷第261頁) 3.告訴人指述(警卷第253至255頁) 12 A12 (提告) 行騙者自113年6月17日16時30分許起,盜用A12友人之IG帳號「Jui_adf」,以此向A12佯稱:急需借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轉匯右列金額,至蔡耿豪郵局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113年6月17日16時35分許,轉匯3萬元 1.轉帳明細截圖1張(警卷第272頁) 2.行騙者使用之帳號截圖2張(警卷第273至274頁) 3.與行騙者之對話紀錄截圖5張(警卷第273至274頁) 4.告訴人指述(警卷第266至269頁) 13 A13 (提告) 行騙者自113年6月17日15時13分許起,盜用A13友人之IG帳號「戴睿鋐」,以此向A13佯稱:急需借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時間,轉匯右列⑴⑵金額,至陽信帳戶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旋遭轉匯右列⑶金額至蔡耿豪郵局帳戶。 ⑴113年6月17日15時20分許,轉匯5萬元 ⑵113年6月17日15時25分許,轉匯3萬元 ⑶113年6月17日15時31分許,轉匯10元 1.轉帳明細截圖2張(警卷第287頁) 2.行騙者使用之帳號截圖1張(警卷第288頁) 3.備忘錄截圖1張(警卷第288頁) 4.與行騙者之對話紀錄截圖5張(警卷第288至290頁) 5.告訴人指述(警卷第278頁) 14 A14 (提告) 行騙者自113年6月17日某時起,盜用A14友人之IG帳號「syuan_027」,以此向A14佯稱:急需借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轉匯右列金額,至蔡耿豪郵局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113年6月17日16時56分許,轉匯5萬元 1.轉帳明細截圖1張(警卷第299頁) 2.與行騙者之對話紀錄截圖2張(警卷第300至301頁) 3.告訴人指述(警卷第295至296頁) 15 A15 (提告) 行騙者自113年6月17日16時57分前某時起,在臉書社團刊登不實民宿訂房廣告,藉A15觀覽該廣告而主動聯繫之際,以臉書帳戶「Wendy Wang」向其佯稱:匯款後會給入住憑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 轉匯右列金額,至蔡耿豪郵局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113年6月17日16時57分許,轉匯1萬2,300元 1.行騙者之貼文截圖1張(警卷第314頁) 2.與行騙者之對話紀錄截圖4張(警卷第314至316頁) 3.告訴人指述(警卷第307至309頁) 16 A16 (提告) 行騙者自113年6月17日21時40分許起,盜用A16友人之IG帳號「szy_cover」,以此向A16佯稱:急需借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轉匯右列金額,至蔡O螢國泰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113年6月17日21時43分許,轉匯2萬元 1.告訴人指述(警卷第323至325頁) 17 A17 (提告) 行騙者自113年6月16日17時起,在影音平臺抖音以帳號「雅招翡翠珠寶」刊登不實翡翠直播廣告,於A17觀覽後主動聯繫之際,以LINE暱稱「寬窄人生客服」向其佯稱:可投資切割翡翠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 轉匯右列金額,至蔡O螢國泰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113年6月17日18時2分許,轉匯1萬元 1.玉山銀行交易明細影本1張(警卷第345頁) 2.與行騙者之對話紀錄截圖10張(警卷第346至352頁、第354頁) 3.行騙者使用之帳號截圖3張(警卷第353至354頁) 4.告訴人指述(警卷第331至334頁) 18 A18 (提告) 行騙者自113年6月17日19時25分許起,盜用A18友人之LINE帳號,以此向A18佯稱:急需借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轉匯右列金額,至蔡O螢國泰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113年6月17日21時22分許,轉匯3萬元 1.告訴人指述(警卷第356至357頁) 19 A19 (提告) 行騙者自113年6月初某時起,在臉書社團刊登不實民宿訂房廣告,藉A19觀覽該廣告而主動聯繫之際,以臉書帳戶「WENDY WANG」向其佯稱:有自營民宿可匯款訂房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轉匯右列金額,至蔡O螢國泰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113年6月17日19時36分許,轉匯1萬4,300元 1.行騙者之貼文截圖2張(警卷第371頁) 2.與行騙者之對話紀錄截圖7張(警卷第371頁) 3.轉帳明細截圖1張(警卷第372頁) 4.告訴人指述(警卷第364至366頁) 20 A20 (不提告) 行騙者自113年6月18日1時許起,盜用A20友人之IG用戶名稱「Wenyu」,以此向A20佯稱:急需借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時間,轉匯右列金額,至蔡O螢郵局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⑴113年6月18日1時20分許,轉匯1萬元 ⑵113年6月18日1時20分許,轉匯1萬元 1.轉帳明細截圖2張(警卷第382頁) 2.與行騙者之對話紀錄截圖2張(警卷第382頁) 3.被害人指述(警卷第376至377頁) 21 A21 (提告) 行騙者自113年6月17日12時35分起,盜用A21友人之IG帳號「seanm.s」,以此向A21佯稱:急需借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轉匯右列金額,至蔡O錞國泰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113年6月17日12時42分許,轉匯3萬元 1.轉帳明細截圖1張(警卷第399頁) 2.與行騙者之對話紀錄截圖1張(警卷第399頁) 3.告訴人指述(警卷第391至392頁) 22 A22 (提告) 行騙者自113年6月17日12時23分許起,盜用A22友人之IG帳號「hzw1d_s14」,以此向A22佯稱:急需借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轉匯右列金額,至蔡O錞國泰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113年6月17日12時28分許,轉匯1萬5,000元 1.與行騙者之對話紀錄截圖5張(警卷第410至411頁) 2.行騙者使用之帳戶截圖1張(警卷第411頁) 3.轉帳明細截圖1張(警卷第411頁) 4.告訴人指述(警卷第401至402頁) 23 A23 (提告) 行騙者自113年6月15日13時許起,在臉書社團刊登不實民宿訂房廣告,藉康淑婷觀覽該廣告而主動聯繫之際,以臉書帳戶「WENDY WANG」向其佯稱:訂房需先支付訂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轉匯右列金額,至蔡O錞國泰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113年6月17日11時42分許,轉匯1萬5,600元 1.與行騙者之對話紀錄截圖11張(警卷第421至423頁) 2.行騙者之貼文截圖1張(警卷第422頁) 3.告訴人指述(警卷第417至42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