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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金訴字第 1560 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金訴字第1560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梁甄育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2662號),被告於審理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改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梁甄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梁甄育與LINE暱稱「Mr.Yang(自稱「揚受成」)」、「揚國威」、Telegram暱稱「XiaoKai/陳鵬」等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犯詐欺取財、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由該詐騙集團之不詳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方式,向如附表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其陷於錯誤,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所示之帳戶。梁甄育再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提款後,將款項交給不詳之人,以此方法製造金流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而隱匿詐欺犯罪所得(無證據證明梁甄育有犯罪所得)。

二、證據名稱:被告梁甄育於警詢中之供述、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及如附表據欄所示之證據。

三、本件部分被害人並非遭網際網路散布之受騙,其餘被害人部分,尚無足夠積極證據可證明被告與該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騙訊息之人間,就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行使詐術有犯意聯絡,故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另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罪,並應論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罪,尚有誤會,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四、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雖為數罪併罰之案件,然其有其他案件尚在偵查或審理中或可合併定執行刑,為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爰不於本案就被告所犯上開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第23條,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刑法第2條第1項、第11條、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陳則銘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郁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孟君附錄論罪法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金額 證據 所處之刑 1 洪惠莉 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14日起,以LINE暱稱「阿傑」向洪惠莉佯稱:下載「aokoioq」APP投資虛擬貨幣獲利可觀云云,致洪惠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4.04.24-13:56-10萬元 兆豐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04.24-14:06-2萬元 同日14:07-2萬元 同日14:09-2萬元 同日14:10-2萬元 同日14:11-2萬元 洪惠莉於警詢之證述、提領影像截圖、交易明細(警卷第16-22、80-81、85頁)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2 曾學浚 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24日下午1時54分許前某時起,以臉書暱稱「陳幼怡」、LINE暱稱「亞馬遜電商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向曾學浚佯稱:透過「亞馬遜電商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投資電商出售商品可獲利云云,致曾學浚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4.04.24-13:54-3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04.24-14:12-2萬元 同日14:13-1萬元 曾學浚於警詢之證述、ATM交易明細表照片、對話紀錄截圖、提領影像截圖、交易明細(警卷第23-26、81、86、98-103頁、偵卷第37頁)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3 柯少庭 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16日下午3時14分許起,以LINE暱稱「妤寶寶」、「台灣區域-線上客服」向柯少庭佯稱:註冊「ascend7.twmoxy.cc」網站會員開網店儲值發貨可獲利云云,致柯少庭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4.04.24-13:34-3萬元 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04.24-13:38-2萬元 同日13:40-1萬元 114.04.27-11:10-2萬元 同日11:59-1萬元 同日13:42-2萬元 同日14:11-1萬4000元 同日14:58-1萬6000元 柯少庭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詐騙網站頁面截圖、對話紀錄截圖、提領影像截圖、交易明細(警卷第27-29、80、87、107-111、115、118頁、偵卷第39頁)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4 許聖照 詐騙集團成員藉許聖照於114年4月24日晚間7時32分許前加入LINE官方帳號「江神539」群組之際,向許聖照佯稱:儲值彩金後會提供四星號碼保證中獎云云,致許聖照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4.04.26-14:11-3萬元 許聖照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對話紀錄截圖、提領影像截圖、交易明細(警卷第30-36、80、87、123-128頁、偵卷第35、43、45頁)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5 李明忠 詐騙集團成員藉李明忠於114年4月25日某時加入LINE「金彩539火哥」群組之際,向李明忠佯稱:需繳費開通取牌資格云云,致李明忠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4.04.26-14:15-3萬元 李明忠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對話紀錄截圖、提領影像截圖、交易明細(警卷第37-41、80、87、133-137頁、偵卷第35、43、45頁)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6 黃郁閔 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26日某時,以Threads暱稱「木木」發文販售演唱會門票,俟黃郁閔聯繫詢問相關問題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4.04.27-14:01-1萬4000元 黃郁閔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對話紀錄截圖、提領影像截圖、交易明細(警卷第42-43、80、87、142-144頁、偵卷第35、43、45頁)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7 楊怡茱 詐騙集團成員於臉書「單純交友為前提」結識楊怡茱後,以LINE暱稱「阿航」向楊怡茱佯稱:可在「AliExpress Wholesale」電商平台賣貨賺取價差云云,致楊怡茱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4.06.28-10:41-5萬元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06.28-10:51-2萬元 同日10:52-2萬元 同日10:53-1萬元 同日12:32-2萬元 同日12:33-1萬元 同日13:01-2萬元 同日13:25-2萬元 同日13:26-1萬元 楊怡茱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詐騙APP頁面截圖、對話紀錄截圖、提領影像截圖、交易明細(警卷第44-46、83、88、148-215頁、偵卷第27、29頁)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8 廖建順 詐騙集團藉廖建順於114年4月25日上午8時許點擊臉書假投資廣告之際,以LINE暱稱「張容蘊」、「陳梓涵」、「馮婇婷」、群組「股海龍王」、「幸福學習圈」、「金蛇聚財」等向廖建順佯稱:在「永陞投資」、「富存投資」、「富代投資」等平台儲值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廖建順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4.07.04-11:56-3萬元 陽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07.05-08:46-1萬元 同日11:15-2萬元 同日11:16-2萬元 同日11:17-2萬元 同日11:18-2萬元 同日11:19-2萬元 廖建順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詐騙網站頁面截圖、對話紀錄截圖、提領影像截圖、交易明細(警卷第47-56、84、89、221-230頁)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9 周秀惠 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5日某時,以臉書暱稱「Markjohn Petslvero」向周秀惠佯稱:欲購買褲子,需匯款開通綠界科技以支付款項云云,致周秀惠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4.07.05-13:54-4萬908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07.05-14:02-2萬元 同日14:04-2萬元 同日14:05-2萬元 同日14:06-2萬元 同日14:07-2萬元 周秀惠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對話紀錄截圖、提領影像截圖、交易明細(警卷第58-59、84、90、235-237頁)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10 吳宇軒 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5日某時起,以Instagram暱稱「XKirax」、LINE暱稱「蝦皮購物線上客服」、「李偉峰」、「鄭以承」向吳宇軒佯稱:購票需將門票錢匯入指定頭云云,致吳宇軒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4.07.05-13:58-4萬9977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吳宇軒於警詢之證述、提領影像截圖、交易明細(警卷第60-61、84、90頁)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11 黃清吉 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16日某時起,以LINE暱稱「楊詩怡」向黃清吉佯稱:註冊「誠靜投資」平台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黃清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4.06.11-09:14-2萬元 陽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06.12-08:27-2萬元 同日08:28-1萬元 同日08:51-9000元 同日09:39-2萬元 同日09:40-1萬元 同日16:18-2萬元(2筆) 同日16:20-1萬1000元 黃清吉於警詢之證述、ATM交易明細表照片、對話紀錄截圖、提領影像截圖、交易明細(警卷第62-64、82-83、91、245-250頁)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12 吳易澄 詐騙集團成員藉吳易澄於114年6月5日某時點擊LINE投資廣告之際,以LINE暱稱「鄭詠琪」向吳易澄佯稱:在「冠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網站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吳易澄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4.06.11-09:15-5萬元 陽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吳易澄於警詢之證述、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詐騙網站頁面截圖、對話紀錄截圖、提領影像截圖、交易明細(警卷第65-67、82-82-83、91、255-260頁)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13 陳品希 詐騙集團成員於臉書投放投資廣告,藉陳品希於114年3月中旬某日瀏覽點擊之際,以LINE暱稱「楊祺恩」、群組「與時俱進」向陳品希佯稱:下載「誠靜投資」APP投資股票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陳品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4.06.12-09:28-3萬元 陽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品希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照片、對話紀錄截圖、提領影像截圖、交易明細(警卷第69-71、82-83、91、262-264頁)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14 鄒希亮 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12日某時,以Messenger暱稱「陳思萍」結識鄒希亮,復以LINE暱稱「思萍」向鄒希亮佯稱:父親中風、去世需錢辦後事云云,致鄒希亮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4.06.12-09:38-3萬元 陽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06.12-09:54-2萬元 同日09:59-8000元 鄒希亮於警詢之證述、ATM交易明細表照片、對話紀錄截圖、提領影像截圖、交易明細(警卷第74-78、82、92、268-269頁)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