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金訴字第1652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綺蓁選任辯護人 鄒耀德律師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78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綺蓁幫助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5年,並應依如附表二所示方式支付如附表二所示之人如附表二所示之賠償金,如有1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陳綺蓁依其智識程度及社會生活經驗,可知無論係實體或虛擬之金融帳戶具一身專屬性,為個人身分、信用、財產之重要表徵,如將自己所持有之帳戶資料交與他人使用,可能遭詐騙集團成員用作詐取被害人款項之帳戶,且可預見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贓款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陳綺蓁為順利取得貸款,基於縱使有人利用其提供之帳戶實施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故意,先於民國113年8月9日,以LINE將其身分證、健保卡拍照提供給「陳雅玲」,供「陳雅玲」以其名義申辦Max、Maicoin平臺帳戶(下稱Max、Maicoin帳戶,Max入金帳戶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復於同年月13日向禾亞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禾亞公司)虛擬貨幣交易平臺申辦HOYA BIT帳戶(下稱禾亞帳戶)後,將帳號、密碼提供給「陳雅玲」。後於同年月14日,將其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一銀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以LINE提供給「張經理」,並依「張經理」指示將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Max帳戶之入金帳戶與一銀帳戶設為約定轉入帳戶。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一所示之人詐欺,致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陷於錯誤,匯款進入一銀帳戶(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人因帳號錯誤未能順利匯入),旋遭詐騙集團成員轉入第二層設定之約定帳戶,以此方式迂迴層轉,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該詐欺之犯罪所得之所在、去向。
二、證據名稱:被告陳綺蓁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被告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MAX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maicoin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及如附表一證據欄所示之證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消債核字第214號裁定、電話紀錄、匯款單。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幫助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散布詐欺取財罪嫌,然查,依卷內所存資料,被告自陳僅與「陳雅玲」、「張經理」聯繫,檢察官並未舉證證明被告知悉其帳戶提供之對象,為3人以上之詐騙集團或知悉告訴人係遭網際網路詐騙。經本院當庭告知法條後,就幫助加重詐欺變更為幫助普通詐欺。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1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3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怡君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郁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孟君附錄論罪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第一層 第二層 證據 匯款時間/金額 轉入時間/金額 匯款帳戶 轉入帳戶 1 李惠芳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30日起,藉李惠芳因臉書上不實投資廣告而聯繫之機會,以LINE暱稱「阿格力」、「助理林語諾」向李惠芳佯稱:得於「馥諾」APP投資股票獲利,惟須繳納獲利25%費用始能出金云云,致李惠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08.19-13:27-50萬元 113.08.19-13:28-50萬元 李惠芳於警詢之證述、匯款回條聯照片、對話紀錄截圖、詐騙APP頁面截圖、交易明細、一銀帳戶約定轉入帳號設定紀錄(警卷第7-12、23、35-52頁、偵卷第21-22、29-30頁) 一銀帳戶 遠東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呂嘉玲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13日起,藉呂嘉玲因臉書上不實領取飆股影片及連結而聯繫之機會,以LINE暱稱「謝士英」、「陳蕓婷」向呂嘉玲佯稱:得於「雲策投資」APP投資股票獲利,惟須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呂嘉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08.20-11:11-138萬4766元 113.08.20-11:12-88萬元 同日11:13-50萬4000元 呂嘉玲於警詢之證述、新臺幣匯款申請書影本、交易明細、一銀帳戶約定轉入帳號設定紀錄(警卷第13-15、23、58頁、偵卷第21-22頁) 一銀帳戶 遠東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吳宜津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5日起,藉吳宜津因LINE上不實投資群組內容而聯繫之機會,以LINE暱稱「林琪琪」、ID:BCVC客服向吳宜津佯稱:得於「BCVC TOP」APP上投資股票獲利,惟須先依指示匯款繳納分成款始得出金云云,致吳宜津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因匯款帳號錯誤未入帳而未遂。 113.08.21-09:33-140萬元(因匯款帳號錯誤未入帳) 吳宜津於警詢之證述、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照片、中華郵政交易電子序時記錄、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警卷第17-18、23、61-68頁) 一銀帳戶 4 林靜慧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17日起,藉林靜慧因社群軟體臉書上不實投資訊息而聯繫之機會,以LINE暱稱「林憶涵」、「鑫淼投資睿涵」向林靜慧佯稱:得於「鑫淼投資」APP投資股票獲利,惟須先依指示匯款儲值及繳納分潤金始得出金云云,致林靜慧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08.19-14:28-80萬元 113.08.19-14:30-80萬元 林靜慧於警詢之證述、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交易明細、一銀帳戶約定轉入帳號設定紀錄(警卷第19-20、23頁、偵卷第21-22頁) 一銀帳戶 遠東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附表二:
履行條件之相對人 應履行之和解條件(給付損害金【新臺幣】) 李惠芳 已給付5千元,尚應給付14萬5千元。自115年2月10日起至117年6月10日止,29期,按月於每月10日前,各給付5千元,至左列之人指定之帳戶。 呂嘉玲 已給付5千元,尚應給付41萬200元。自115年2月10日起至121年11月10日止,82期,按月於每月10日前,各給付5千元,並於121年12月10日前匯款200元,至左列之人指定之帳戶。 林靜慧 已給付5千元,尚應給付23萬5千元。自115年2月10日起至118年12月10日止,47期,按月於每月10日前,各給付5千元,至左列之人指定之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