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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金訴字第 165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金訴字第1656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念偉

(另案現於法務部○○○○○○○○羈押上列被告因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7893號、114年度偵字第117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念偉於民國一一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起撤銷羈押。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黃念偉因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裁定羈押,有本院押票在卷可考,惟被告於民國115年2月24日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接續羈押,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押票在卷可稽,故被告於本院案件之原羈押原因已消滅,依上開規定,自應撤銷羈押,爰裁定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又被告於本院案件之羈押原因既已消滅如上述,則被告以羈押原因尚存,但無羈押必要,聲請具保以停止羈押乙事(本院卷第203至204頁),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裁判日期:2026-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