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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金訴字第 1674 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金訴字第1674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丁俊瑋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78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丁俊瑋幫助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4年,並應依如附表二所示方式支付如附表二所示之人如附表二所示之賠償金,如有1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丁俊瑋依其智識程度及社會生活經驗,可知金融帳戶具一身專屬性,為個人身分、信用、財產之重要表徵,且任何人均可自行到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尚無特別條件限制,並可預見他人無端要求帳戶之使用權,極可能係為充作犯罪中收受、提領贓款使用,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而逃避國家追訴處罰效果。丁俊瑋基於幫助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3年12月14日下午4時19分許,在嘉義市○○○路000號統一超商湖康門市,將其申辦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帳戶)之金融卡寄給LINE暱稱「張梓玹」指定之人,並以LINE告知金融卡密碼。不詳詐騙人士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對如附表一所示之人,施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詐術,致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轉帳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內,旋遭詐騙人士提領一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該詐欺犯罪所得。

二、證據名稱:被告丁俊瑋於警詢、偵查及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貨態查詢系統、被告提出之對話紀錄,及如附表一證據欄所示之證據。電話紀錄、匯款單據。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幫助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罪嫌,然查依卷內所存資料,被告自陳僅與「張梓玹」聯繫,檢察官並未舉證證明被告知悉其帳戶提供之對象,為3人以上之詐騙集團或知悉以網際網路詐騙。經本院當庭告知法條後,就幫助加重詐欺變更為幫助普通詐欺。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1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第23條第3項,刑法第11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怡君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郁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孟君附錄論罪法條: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匯入帳戶 證據 1 周詩御 詐騙集團成員於IG上投放不實之投資廣告,嗣周詩御於113年9月間某日瀏覽點擊連結後,與LINE暱稱「雄心萬丈power」、「王雯涵」、「拉格納官方客服」等人聯繫,再以假股票投資APP之話術訛詐,致周詩御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12.17-10:43-5萬元 同日10:45-5萬元 玉山帳戶 周詩御於警詢之證述、手寫匯款記錄、對話紀錄截圖、詐騙APP頁面截圖、交易明細(警卷第6-7、17、35-38頁) 2 劉存緯 詐騙集團成員於臉書投放不實之投資書籍贈送廣告,嗣劉存緯於113年11月底某日瀏覽點擊連結後,與LINE暱稱「王佩佳」聯繫,再以假股票投資APP之話術訛詐,致劉存緯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12.18-09:05-10萬元 玉山帳戶 劉存緯於警詢之證述、詐騙APP頁面截圖、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截圖、交易明細(警卷第8-10、17、19、40-55頁) 113.12.19-09:59-20萬元 國泰帳戶 3 林士宏 詐騙集團成員於YouTube上投放不實之投資廣告,嗣林士宏於113年11月初某日瀏覽點擊連結後,與LINE暱稱「風雨同舟 power」、「徐啟葳」、「蘇芯茹」等人聯繫,再以假股票投資APP之話術訛詐,致林士宏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12.17-09:06-10萬元 國泰帳戶 林士宏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交易明細(警卷第11-15、17、19、56-57頁) 113.12.18-09:04-5萬元 同日09:05-5萬元 113.12.17-09:10-10萬元 玉山帳戶附表二:

履行條件之相對人 應履行之和解條件(給付損害金【新臺幣】) 周詩御 已給付7500元,尚應給付9萬2500元。自115年2月10日起至116年1月10日止,12期,按月於每月10日前,各給付7500元,並於116年2月10日前給付2500元,至左列之人指定之帳戶。 劉存緯 已給付7500元,尚應給付29萬2500元。自115年2月10日起至118年4月10日止,39期,按月於每月10日前,各給付7500元,至左列之人指定之帳戶。 林士宏 已給付7500元,尚應給付29萬2500元。自115年2月10日起至118年4月10日止,39期,按月於每月10日前,各給付7500元,至左列之人指定之帳戶。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