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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金訴字第 1691 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金訴字第1691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柯宏育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7501號、114年度偵字第113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柯宏育幫助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柯宏育依其智識程度及社會生活經驗,可知金融帳戶具一身專屬性,為個人身分、信用、財產之重要表徵,且任何人均可自行到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尚無特別條件限制,並可預見他人無端要求帳戶之使用權,極可能係為充作犯罪中收受、提領贓款使用,轉出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而逃避國家追訴處罰效果。柯宏育為取得提供帳戶即可獲得新臺幣(下同)41萬元之報酬,基於幫助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4年4月18晚間7時至11時間某時,依暱稱「Kimi Ke」之人指示,將其申辦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銀帳戶)、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一銀帳戶)、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永豐帳戶,與上開帳戶合稱本案帳戶)之提款卡裝入香菸盒中,放置於嘉義縣○○鄉○○村00鄰○○街00巷00弄00號外之電錶上,並以LINE告知提款卡密碼。再由不詳之人指派顏詠晴(經本院以114年度金訴字第993號審結)拿取香菸盒後,依指示交寄給詐騙集團成員。該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對如附表所示之人,施以如附表所示之詐術,致如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轉帳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內,附表編號1至7、9、10之款項旋遭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該詐欺犯罪所得。

二、證據名稱:被告柯宏育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中之供述、被告提出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993號判決,及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幫助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散布詐欺取財罪嫌,然查,檢察官並未舉證證明被告知悉其帳戶提供之對象,為3人以上之詐騙集團,且對告訴人係遭網際網路詐騙有何預見可能性。經本院當庭告知法條後,就幫助加重詐欺變更為幫助普通詐欺。

四、對被告辯稱之駁斥:被告辯稱:我當時很需要錢,對方跟我說給三個帳戶就可以給我多少錢,他們說只需要1個禮拜還是1個月就會把帳戶還我等語。然查:

(一)被告於警詢時陳稱:我當時在THREADS上看到借錢的資訊,我加入LINE後,聯絡稱提供3張金融卡給對方就可以拿到41萬元,且無須還款,我就將3張卡片放入菸盒,並把菸盒放在住家外面電錶上方,由對方拿走等語。被告所為,顯係出租(或出售)帳戶。

(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陳稱:先前有辦理貸款經驗,當時不用提供提款卡、密碼等語。顯見,被告並非毫無社會經驗之人,其對於需要用錢辦理合法借貸之方式,知之甚詳。

(三)近年來各類詐欺、恐嚇取財案件層出不窮,詐欺或恐嚇取財集團為逃避追緝,往往利用人頭帳戶作為受領及提取贓款之帳戶,此不僅廣為平面及電子媒體所披載,亦經政府機關一再宣導提醒民眾防範。且一般人要申辦金融帳戶十分容易,僅需備齊相關文件,以及存入1千元至所開立之帳戶中即可。衡諸目前社會資訊藉由電視、廣播、報章雜誌甚至電腦網路等管道流通之普及程度,以及一般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帳戶、使用網路銀行轉帳交易之頻繁,苟見有人寧可向他人收集金融機構帳戶使用,而不願以自己名義向金融機構申請開戶,其居心為何,實昭然若揭,帳戶所有人豈有可能安心將其帳戶之提款卡、密碼提供與該等人,而對該人取得帳戶之目的在於實施財產犯罪乙節絲毫未加懷疑?然被告因當時有迫切資金需求,只要交出帳戶後能順利取得款項,對於他人使用自己帳戶是否係作為不法用途,毫不在意。被告行為時主觀上有幫助他人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甚明。被告上開所辯,顯不足採。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1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姜智仁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郁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孟君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匯入帳戶 證據 1 李欣霓 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19日下午4時53分許,假冒小紅書買家,藉李欣霓於小紅書上刊登出售二手衣物之機會,以小紅書暱稱「小紅帽」向其佯稱:欲購買其出售之衣服,但「賣貨便」網站無法下單,嗣又佯為賣貨便專員以LINE暱稱「金融客服-張專員」稱:需依指示開通簽署金流服務云云。 114.04.19-19:38-2萬6123元 臺銀帳戶 李欣霓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警66號卷第6、39-41、45-49頁) 2 周怡萱 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19日下午2時19分許,假冒THREADS買家,藉周怡萱於THREADS上刊登出售esim卡之機會,以THREADS暱稱「yix0215」向其佯稱:欲購買其出售之esim卡,但「綠界PAY」網站無法下單,嗣又佯為綠界科技線上客服、銀行行員稱:需依指示綁定帳戶開通服務云云。 114.04.19-17:20-4萬6092元 一銀帳戶 周怡萱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警66號卷第8-9、56-58、59-62頁) 3 張本昌 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19日以前某時,假冒臉書買家,藉張本昌於臉書上刊登出售鋼琴之機會,以臉書暱稱「劉慧婷」向其佯稱:欲購買其出售之鋼琴,但「順豐速運」網站無法下單,嗣又佯為順豐速運線上客服以LINE暱稱「客服專線005號專員」稱:需依指示操作帳戶為實名認證云云。 114.04.19-20:44-6089元 一銀帳戶 張本昌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警66號卷第8-9、64-65、74、76-90頁) 4 蔡素娟 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19日某時,假冒「易飛網」客服人員,以電話聯繫蔡素娟,向其佯稱:因信用卡遭盜刷,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處理帳戶風險問題云云。 114.04.19-18:22-1萬8759元 永豐帳戶 蔡素娟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交易明細(警66號卷第11、92-93、104頁) 5 羅子翔 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19日下午5時50分許,假冒臉書買家,藉羅子翔於臉書上刊登出售球票之機會,以臉書暱稱「陳思涵」向其佯稱:欲購買其出售之球票,但「賣貨便」網站無法下單,嗣又佯為賣貨便客服以LINE暱稱「7-11網路客服」稱:需依指示操作帳戶實名認證以開通帳號云云。 114.04.19-18:46-3萬2030元 永豐帳戶 羅子翔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警66號卷第11、115、119-121頁、偵01號卷第35-37頁) 6 范妮可 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18日晚間7時34分許起,假冒DCARD買家,藉范妮可於DCARD上刊登出售門票之機會,以DCARD帳號「yixuan99」向其佯稱:欲購買其出售之門票,但「綠界金流-綠界科技ECPay」網站無法下單,嗣又佯為綠界客服以LINE暱稱「張-專員」稱:需依指示操作帳戶填寫代收服務規章云云。 114.04.19-19:07-2萬9988元 同日19:16-2萬9985元 臺銀帳戶 范妮可於警詢之證述、ATM交易明細表影本、帳戶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警66號卷第6、125-126、132-140頁) 7 陳家鋐 陳家鋐於114年4月18日晚間7時許,在「24小時無人管理情趣性愛健康用品販賣機(http://domig.vip/index.php)」網站,購買傳染病四項檢測試劑,因到貨後發現瑕疵欲申請退貨,即聯絡該網站客服提供之LINE暱稱「王名洋」之人,「王名洋」佯為國泰世華銀行專員向陳家鋐佯稱:可用ATM轉帳方式申請退貨云云。 114.04.19-19:41-2萬5102元 臺銀帳戶 陳家鋐於警詢之證述、ATM交易明細表影本、存摺內頁明細、詐騙網站頁面截圖、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警66號卷第6、142-145、154-157頁) 8 陳渝茜 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19日某時,假冒臉書社團賣家,藉陳渝茜欲購買門票之機會,以臉書暱稱「Xiao Tian」向其佯稱:欲購買其出售之門票,但因其在「Tic Ketebay」網站超時提交而匯款失敗,嗣又佯為TicKetebay線上客服佯稱:需依指示操作帳戶升級安全渠道云云。 114.04.19-20:10-1萬560元(尚未轉出) 永豐帳戶 陳渝茜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郵件截圖、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警66號卷第11、159-160、172-192頁、本院卷第57頁) 9 楊勤台 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16日某時起,假冒不詳電商平台客服人員,先後以電話、LINE聯繫楊勤台,向其佯稱:因信用卡遭盜刷,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個資鎖密云云。 114.04.19-17:58-2萬9989元 永豐帳戶 楊勤台於警詢之證述、帳戶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警66號卷第11、203-227頁) 10 呂昆霖 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初某時,以IG結識呂昆霖,復以LINE暱稱「梓雯」向其推薦虛設之「UPS-UPS」購物平台,並佯稱:投資該購物網站獲利穩定云云。 114.04.19-19:55-1萬元 臺銀帳戶 呂昆霖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詐騙APP頁面截圖、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警66號卷第6頁、警92號卷第24-26、37-45頁)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