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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金訴字第 169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金訴字第1697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維仁

一、上列被告黃維仁因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二、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謹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裁判日期:2026-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