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原金訴字第69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1698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郭嘉原選任辯護人 吳碧娟律師被 告 安智輝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家慶被 告 劉泰延選任辯護人 林堯順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高遠強選任辯護人 劉興文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陳昱霖選任辯護人 鐘育儒律師
江立偉律師林郁崧律師被 告 張允
葉智薈上列被告等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660號、第7382號、第8799號、第9048號、114年度少連偵字第100號)、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70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郭嘉原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2、附表二編號1至8、附表三編號2至3
4、附表四編號1至8、附表五編號1至7、9、11至17、19至23、附表六編號1至9、附表七編號1至2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2、附表二編號1至8、附表三編號2至34、附表四編號1至
8、附表五編號1至7、9、11至17、19至23、附表六編號1至9、附表七編號1至2主文欄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八編號2所示物品及附表八編號9所示犯罪所得均沒收。
安智輝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8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8主文欄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八編號10所示犯罪所得沒收。A06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35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至35主文欄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八編號11至12所示物品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肆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高遠強犯如附表四編號1至8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1至8主文欄所示之刑。又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八編號13至15所示物品及附表八編號16所示犯罪所得均沒收。
陳昱霖犯如附表五編號1至23、附表六編號2至9、附表七編號1至2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編號1至23、附表六編號2至9、附表七編號1至2主文欄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八編號17至18、20、22所示物品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張允犯如附表五編號21至23、附表七編號1至2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編號21至23、附表七編號1至2主文欄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八編號23至25所示物品或款項均沒收。
A07犯如附表三編號29、31至33、35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29、31至33、35主文欄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八編號28至31所示物品或款項均沒收。
高遠強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犯 罪 事 實
一、郭嘉原於民國114年3月下旬某日,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經由傅寅朝(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鳴人」、「超跑粉紅」、「做大做強」,由檢察官另案偵辦)、「百獸」之招募,加入傅寅朝及姓名年籍不詳Telegram暱稱「金龍」、「百獸」等人所組成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並承前揭犯意,另基於招募他人加入及指揮犯罪組織之犯意,陸續招募安智輝、高遠強、A06、陳昱霖、張崇銘(通緝中)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安智輝、高遠強、A06、陳昱霖、張崇銘則分別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不確定故意,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載運提款車手之司機(詳犯罪事實三),由郭嘉原向「百獸」、「鳴人」接單後,自行或指揮安智輝、A06、高遠強、陳昱霖、張崇銘前往搭載提領車手,郭嘉原向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收取每車次新臺幣(下同)7,000元報酬後,再依工作時間長短分給高遠強、A06、陳昱霖、張崇銘、安智輝每日3,000元至4,000元不等之報酬。
二、郭嘉原依其智識程度及日常生活經驗,可預見載運他人頻繁前往郵局或農會自動櫃員機提領款項,並反覆來回於自動櫃員機及指定地點,可能是詐欺集團的車手遂行取款及交付贓款之行為,且可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之效果,竟仍為了賺取報酬,與林英哲(由檢察官另案偵辦)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詐欺方式,對如附表一「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一「轉帳時間」欄所示之時間,轉帳如附表一「轉帳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附表一「轉帳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後,由郭嘉原駕駛不詳車號之白色賓士轎車,依傅寅朝指示前往指定地點搭載林英哲,再由林英哲依「金龍」指示將放置如附表一「轉帳帳戶」欄所示帳戶提款卡之指定地點告知郭嘉原後,即由郭嘉原駕車搭載林英哲前往該地點領取提款卡後,再由郭嘉原繼續搭載林英哲於附表一「提領地點」欄所示之地點,提領如附表一「提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集團成員再透過通訊軟體TELEGRAM傳送指定地點之定位訊息予林英哲,後由林英哲告知郭嘉原前往指定地點,並將領取之贓款及提款卡置放於指定地點,而轉交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收取,林英哲並同時領取郭嘉原該日之報酬,再轉交予郭嘉原,其等即藉此迂迴層轉之方式製造金流軌跡斷點,隱匿詐欺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三、安智輝、A06、高遠強、陳昱霖、張崇銘依渠等智識程度及日常生活經驗,可預見載運他人頻繁前往各地銀行、郵局或超商自動櫃員機提領款項,並反覆來回於自動櫃員機及指定地點,可能是詐欺集團的車手遂行取款及交付贓款之行為,且可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之效果,竟仍為了賺取報酬,由郭嘉原向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接單後,派遣安智輝、A06、高遠強、陳昱霖、張崇銘載送如附表二至六「提領人」欄所示之人。郭嘉原、安智輝、A06、高遠強、陳昱霖、張崇銘即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之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如附表二至六所示之詐欺方式,對如附表二至六「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二至六「轉帳時間」欄所示之時間,轉帳如附表二至六「轉帳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附表二至六「轉帳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後,再由郭嘉原指派安智輝、A06、高遠強、陳昱霖、張崇銘分別駕駛如附表二至六「使用車輛」欄所示車牌號碼之自用小客車,前往搭載如附表二至六「提領人」欄所示之人,於各日各該轉帳帳戶第1次提領時間前某時,先前往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指定地點,由如附表二至六「提領人」欄所示之人分別拿取如附表二至六「轉帳帳戶」欄所示帳戶之提款卡後,再由安智輝、A06、高遠強、陳昱霖、張崇銘分別搭載如附表二至六「提領人」欄所示之人前往如附表二至六「提領地點」欄所示之地點,提領如附表二至六「提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再傳送指定地點之定位訊息予如附表二至六「提領人」欄所示之人,由如附表二至六「提領人」欄所示之人分別告知載送其等之司機安智輝、A06、高遠強、陳昱霖、張崇銘前往指定地點,並將領取之贓款及提款卡放置在指定地點,而轉交予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收取,其等即藉此迂迴層轉之方式製造金流軌跡斷點,隱匿詐欺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四、張允於114年4月30日,受姓名不詳、Telegram暱稱「啊信」之人招募後,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於114年5月1日,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取簿手及提款車手,而與傅寅朝、Telegram暱稱「蕭楚河」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及就附表七編號2部分,另基於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收受無合理來源之財物之特殊洗錢犯意聯絡,郭嘉原及陳昱霖亦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基於上開不確定故意犯意聯絡,共同為以下犯行: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如附表五編號21至23所示之詐欺方式,對如附表五編號21至23「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五編號21至23「轉帳時間」欄所示之時間,轉帳如附表五編號21至23「轉帳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五編號21至23「轉帳帳戶」欄所示之帳戶,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並另以如附表七編號1、2所示之詐欺方式,對如附表七編號1、2「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七所示之寄送時間及地點,將如附表七所示帳戶之提款卡寄送給指定地點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領取後,再由郭嘉原指派陳昱霖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搭載張允,張允則依Telegram暱稱「做大做強」即傅寅朝指示,於114年5月1日上午某時,在嘉義火車站後站搭乘陳昱霖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先依Telegram暱稱「蕭楚河」指示,向陳昱霖拿支付領取包裹之費用1,000元,至嘉義市某超商領取包裹並放置在指定地點後,再前往指定地點取得如附表五編號21至23「轉帳帳戶」欄所示帳戶之提款卡,於附表五編號21至23「提領地點」欄所示之地點,提領如附表五編號21至23「提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再傳送指定地點之定位訊息予張允,再由張允前往指定地點將領取之贓款及提款卡放置在指定地點,轉交予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收取,其等即藉此迂迴層轉之方式製造金流軌跡斷點,隱匿詐欺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張允復於114年5月1日14時34分前某時,搭乘陳昱霖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依Telegram暱稱「TYPC C」指示,至指定地點取得如附表七編號1、2所示帳戶之提款卡後,即持附表七編號2所示帳戶之提款卡,於114年5月1日14時34分至36分許,前往京城銀行設置之ATM陸續提領6萬元,並依「蕭楚河」指示將6萬元放置在指定地點,再於同日14時40分許,前往嘉義縣○○鎮○○路000號大林中山路郵局陸續提領4萬元,以此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提領無合理來源而匯入該帳戶之他人所有10萬元款項。嗣張允於同日14時40分許提領4萬元後,旋為警盤查而查獲,並扣得附表七編號2所示帳戶提款卡1張、現金4萬元及手機1支,陳昱霖則駕車逃逸,旋為警循線拘捕到案,扣得上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並在車上扣得附表七編號1所示帳戶提款卡1張、京城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張、現金3萬9,000元、手機1支等物。
五、A07於114年5月間,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接受飛機暱稱「新臺幣」、「閃電」等人招攬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車手」之工作,負責依飛機暱稱「閃電」之指示,持人頭金融帳戶金融卡提領並轉交詐欺犯罪所得。A07及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之洗錢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如附表三編號29、31、
32、33、35所示之詐欺方式,對如附表三「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三編號29、
31、32、33、35「轉帳時間」欄所示之時間,轉帳「轉帳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轉帳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後,再由郭嘉原指派A06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搭載A07,由A07分別於「提領地點」欄所示之地點,提領「提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後,再由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傳送指定地點之定位訊息予A07,由A07告知載送司機A06前往指定地點,並將領取之贓款及提款卡放置在指定地點,而轉交予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收取,藉此迂迴層轉之方式製造金流軌跡斷點,隱匿詐欺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六、高遠強經歷前開載送林英哲的經驗後,可預見依被告郭嘉原指示將車輛提供予不熟識之人使用,或駕車與不熟識之人交換車輛,可能係供詐欺集團成員犯罪使用,或使詐欺集團成員逃避警方追緝的手法,竟基於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犯意,於114年6月6日上午,依郭嘉原之指派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嘉義縣新港鄉載送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洪健皓(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至嘉義縣朴子市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桐花」會合,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提供予「桐花」、洪健皓使用,由「桐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洪健皓,洪健皓即在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使用筆記型電腦及讀卡機進行人頭帳戶提款卡之試卡行為,再以丟包方式提供給陳柏勳持以提領如附表六編號2至9「提領金額」欄所示之贓款,「桐花」則依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指示向乘坐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陳柏勳收取陳柏勳所提領附表六編號2至9所示贓款,並轉交給陳昱霖。陳昱霖於114年5月1日為警查獲後,經郭嘉原介紹擔任收水人員,而與郭嘉原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之洗錢犯意聯絡,於114年6月6日12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嘉義縣朴子市八德路旁,向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桐花」收取陳柏勳於當日上午提領如上揭附表六編號2至9所示贓款,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嗣高遠強與「桐花」交換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至嘉義市更換隔熱紙後,前往嘉義縣布袋鎮新興街小確幸海灘旁換車時,洪健皓及「桐花」則準備將陳柏勳於當日下午所提領之贓款交付予陳昱霖時,為警上前攔查而查獲上情。
七、案經如附表一至附表七所示告訴人等訴由嘉義縣警察局移送、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本件所引用具傳聞證據性質之供述證據,已經當事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期日同意列為證據使用,是其縱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或其他傳聞法則例外情形,亦經審酌該等證據之作成或取得之狀況,並無違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且無導致顯不可信之瑕疵存在,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就該等證據依法進行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至共同被告郭嘉原、A07、共犯傅寅朝、林英哲、盧健維、張○宏(97年生,真實年籍姓名詳卷)、簡子豪、陳柏勳於警詢、偵查中未經具結之證述,對於被告A06無證據能力;共同被告郭嘉原、高遠強、張允、共犯林英哲於警詢、偵查中未經具結之證述,對於被告陳昱霖無證據能力。
二、其他非供述證據,本院於審判期日,依各該證據不同之性質,以提示或告以要旨等法定調查方法逐一調查,並使當事人表示意見,本院亦查無法定證據取得禁止或證據使用禁止之情形,故認所引用各項證據資料,均具證據之適格。
三、按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該條文為刑事訴訟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且較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同年9月1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證據章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更為嚴謹,自應優先適用。依上開規定,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不具證據能力,不得採為判決基礎(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03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等就其本人以外之人於警詢時所為之陳述,於其涉犯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當不具證據能力,惟就未涉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本院仍得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援作認定被告等其他犯行之證據,而不在排除之列。
貳、實體認定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郭嘉原所涉上揭指揮犯罪組織以外全部犯罪事實、被告安智輝、高遠強所涉犯罪事實三部分、被告張允所涉犯罪事實四部分、被告陳昱霖所涉犯罪事實六部分、被告A07所涉犯罪事實五部分,業據被告郭嘉原、安智輝、高遠強、陳昱霖、張允、A07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且有如附表九證據清單所示證據可資佐證,足認上開被告等就此部分犯罪事實之任意性自白與事證相符,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二)被告郭嘉原所涉指揮犯罪組織犯行部分:
1.被告郭嘉原固坦承創立「包車旅遊車隊內部群」,將旗下司機即被告安智輝、A06、高遠強、陳昱霖、張崇銘等人加入該群組,並安排上開司機載送暱稱「鳴人」、「百獸」指派之提款車手等事實,惟否認有何指揮犯罪組織之犯行,辯稱:我有招募上開司機參與犯罪組織,但沒有指揮犯罪組織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郭嘉原辯護稱:被告郭嘉原從事白牌計程車業務已約10年,自114年3、4月起開始派白牌計程車司機載運車手,初始係經告知載客戶領取博奕的錢,隔約一段時間才知係載送詐騙集團之車手領錢,被告係接到暱稱「鳴人」或「百獸」叫車後,才安排司機去載送車手,故被告郭嘉原僅係招募司機參與犯罪組織,未有指揮犯罪組織之犯行等語。
2.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對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犯罪組織等不同層次之犯行,均予規範處罰,以收遏制之效。所謂「主持」,係指主事把持。「操縱」,係指幕後操控。而「指揮」犯罪組織者,雖非「主持」,然就某特定任務之實現,得指使命令犯罪組織成員,決定行動之進退行止,與同條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之人,係聽取號令,實際參與行動之一般成員有別(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81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詐欺集團之分工細緻,不論電信詐欺機房(電信流)、網路系統商(網路流)或領款車手集團及水房(資金流),各流別如有3人以上,通常即有各該流別之負責人,以指揮各該流別分工之進行及目的之達成,使各流別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其他流別之行為,以達整體詐欺集團犯罪目的之實現,則各流別之負責人,尤其是電信流之負責人,縱有接受詐欺集團中之發起、主持或操縱者之指示而為、所轄人員非其招募、薪資非其決定,甚至本身亦參與該流別之工作等情事,然其於整體詐欺犯罪集團中,係居於指揮該流別行止之核心地位,且為串起各流別分工之重要節點,自屬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所指「指揮」犯罪組織之人,與僅聽取號令,而為行動之一般成員有別(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589號判決意旨參照)。
3.被告郭嘉原於偵查中自陳:暱稱「鳴人」之人一開始直接加我的LINE,詢問我包車旅遊車資如何算,我回答每天10小時計算,費用為6,000元至8,000元不等,他說會向老闆詢問完再向我叫車,過了幾天後,一位暱稱「百獸」的人打facetime給我,說他們每天都要包車,載的客人是他們的員工,負責提領款項,我有詢問是什麼款項,他說是博弈的款項,他會請「鳴人」向我叫車,「鳴人」自114年3月底起陸續向我叫車載送提領款項之車手等語(偵9048號卷一第425-428頁)。被告郭嘉原既然提供車輛及司機負責載送「鳴人」、「百獸」指派的車手,並由「鳴人」、「百獸」按車次給付報酬予被告郭嘉原,可見被告郭嘉原係立於與「鳴人」、「百獸」對等合作的地位,與渠等共同為本案犯行,而非單純聽取「鳴人」、「百獸」之命令,並受渠等指揮。此外,被告郭嘉原自承其於本案詐欺集團中,負責指派載送車手之司機,另創立「包車旅遊車隊內部群」,將旗下司機即被告安智輝、A06、高遠強、陳昱霖、張崇銘等人加入群組,排班表讓上開司機從事載送車手的工作,並將自己取得的報酬依工作時間分配給上開司機,有其庭呈之載送車手日程表可參(原金訴69卷二第209頁),並於審理時供述在卷(原金訴69卷五第217頁),足認被告郭嘉原在本案詐欺集團中,對於「載送車手」之交通安排立於核心地位,且為串起各流別分工之重要節點,是依前揭意旨,被告郭嘉原核屬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所指「指揮」犯罪組織之人。
4.從而,本件被告郭嘉原有指揮犯罪組織之犯行及犯意,堪以認定。
(三)被告A06所涉犯罪事實三部分,被告陳昱霖所涉犯罪事實三、四部分:
1.被告A06固坦承載送林英哲、盧健維、張○宏、簡子豪、陳柏勳、被告A07等乘客提領附表三所示提領金額之事實,惟否認有何加重詐欺、洗錢之犯意聯絡,辯稱:我只是載送客人的司機,不知這些客人在提領詐欺款項,如果我知道他們是車手,我就去檢舉他們領取獎金了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A06辯護稱:被告A06是受僱於被告郭嘉原擔任司機,聽從被告郭嘉原指示載送客人,其主觀上並不知道所載送之客人是詐騙集團的車手,且依證人林英哲、A07之證述,主要論述均是證人的臆測,證人均沒有對被告A06說過他們所提領的金錢是詐騙集團的錢,而且證人提到被告A06知情,主要一部分是另案法官或警察跟他們提到這件事情,因此,證人主觀上就先入為主認為被告A06知悉他們是詐騙集團的車手在提領款項,從而本案並沒有直接證據可以認定被告A06知悉上開證人是詐騙集團的車手等語。被告陳昱霖固坦承載送林英哲、被告張允等乘客提領附表五所示提領金額之事實,惟否認有何加重詐欺、洗錢之犯意聯絡,辯稱:我認為所載乘客是在提領博弈款項,而非詐欺款項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陳昱霖辯護稱:被告陳昱霖於114年4月14日加入同案被告郭嘉原經營之上兆國際汽車商行擔任司機,其工作內容包含機場接送、包車旅遊、短程接送以及婚禮禮車等一般接送服務,期間載運之乘客雖包含詐欺集團車手林英哲、被告張允,惟因被告郭嘉原告知上述乘客係從事博弈提款,司機僅係單純載客,因此被告陳昱霖並不知悉乘客林英哲、被告張允等人係詐欺集團車手,直到同年5月1日被告陳昱霖為警拘捕之後,始知悉林英哲、被告張允等人係詐欺集團車手,故就被告陳昱霖於114年4月14日至5月1日之接送行為,應不成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特殊洗錢等罪等語。
2.經查,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如附表三、附表五所示之詐欺方式,對如附表三、附表五「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三、附表五「轉帳時間」欄所示之時間,轉帳如附表三、附表五「轉帳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附表三、附表五「轉帳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後,再由被告郭嘉原指派被告A06、陳昱霖分別駕駛如附表三、附表五「使用車輛」欄所示車牌號碼之自用小客車,前往搭載如附表三、附表五「提領人」欄所示之人,於各日各該轉帳帳戶第1次提領時間前某時,先前往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指定地點,由如附表三、附表五「提領人」欄所示之人分別拿取如附表三、附表五「轉帳帳戶」欄所示帳戶之提款卡後,再由被告A06、陳昱霖分別搭載如附表三、附表五「提領人」欄所示之人前往如附表三、附表五「提領地點」欄所示之地點,提領如附表三、附表五「提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再傳送指定地點之定位訊息予如附表三、附表五「提領人」欄所示之人,由如附表三、附表五「提領人」欄所示之人分別告知載送其等之司機即被告A06、陳昱霖前往指定地點,並將領取之贓款及提款卡放置在指定地點,而轉交予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收取,又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如附表七所示之詐欺方式,對如附表七「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交付「交付帳戶名及帳號」欄所示帳戶,嗣被告張允於114年5月1日14時34分前某時,搭乘被告陳昱霖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依指示至指定地點取得前開帳戶之提款卡後,即持附表七編號2所示帳戶之提款卡,於114年5月1日14時34分至36分許,前往京城銀行設置之ATM陸續提領共6萬元,並依「蕭楚河」指示將6萬元放置在指定地點,再於同日14時40分許,前往嘉義縣○○鎮○○路000號大林中山路郵局陸續提領共4萬元,以此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提領無合理來源而匯入該帳戶之他人所有10萬元款項等情,核與附表三、附表五、附表七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之指訴情節相符,復有證人即同案被告郭嘉原、高遠強、張允、A07、證人即共犯林英哲、陳柏勳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可參,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等報案資料,及各轉帳帳戶交易明細可考(詳如附表九證據清單),且為被告A06、陳昱霖所不爭執,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3.茲就證人即本案詐欺集團車手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情節分述如下:
⑴證人林英哲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提
款車手,飛機群組中有「金龍」、「百獸」等人,「金龍」指派的人會把提款卡及薪資袋裝一起放在埋包點,我上被告A06、陳昱霖等司機的車,就先用手機放在前面讓司機看埋包定位點,依照「金龍」指示去拿提款卡及薪資袋,拿到提款卡後再依「鳴人」指示到ATM提款,我工作時間從每天早上9點多到翌日凌晨0點30分左右,有2、3次單子比較少,到下午2、3點就會提早結束,我本身不會付車資給司機,都是集團成員「阿龍」幫我處理,我在提款過程中都會使用藍芽耳機,提款時有監控手跟我對話確保安全,為了避免警方盤查,我不會一次領很多錢放在身上,會分好幾個地點提款,例如第一趟領4萬元後會先回車上把錢放進薪資袋,卡片在我的錢包裡,我再跟司機說去下一個地方領2萬或4萬元,一張卡提款結束之後把贓款拿回去埋包點放,同時拿下一個包裹的提款卡去領錢;我搭被告A06的車超過3、4次,我們在車上會聊天,後來在第2、3次我跟被告A06變得比較熟,被告A06有問我報酬,我回答領10萬1%,被告A06說他一天下來才3,000元,倒不如來做我這個工作,我跟被告說自己是被騙進來,想拉都拉不出來,你還想進來,這判刑會很重;我埋包時被告A06之車輛停在埋包點的對向,被告A06在停車地點可以看得到埋包點,我第一次坐被告A06的車子去埋包、拿取埋包提款卡的時候,被告A06沒有問我在做什麼,埋包地點旁邊有人居住,只是比較沒有人出入;被告陳昱霖載我時,一樣上車之後先去埋包點拿提款卡,我拿著我的手機導航埋包點(經緯度座標,顯示數字)再交給被告陳昱霖,車子停靠在埋包地點旁邊,我開車門下去拿,大概是證人席到檢察官席的距離,被告陳昱霖整個過程可以看到我的動作,如果我們提早到埋包點還沒埋包,我跟被告陳昱霖會在附近繞,看有無郵局、統一超商,確認各個可提款的地點,我們通常先停到比較遠的地方,等其他人埋包完了再開車過去,有時我提領比較快的時候,對方放包來不及走,就會看到那個埋包的人,被告陳昱霖偶爾會提到去哪一間統一超商有該銀行的ATM,如果這一家已經去三次,會在網路搜尋有沒有別的統一超商,如果一張卡要領15萬元,我會跟司機討論在不同地方分3次領這15萬元比較安全,被告陳昱霖第二次載我時,我與被告陳昱霖聊天有明確告知我在當車手等語(原金訴69卷四第24-43、171-192頁)。
⑵證人A07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於114年5月底至6月初擔任本
案詐欺集團車手,詐欺集團成員把提款卡包裹放在草叢裡,並傳送一個經緯度座標給我,我就導航該座標給司機即被告A06看,請他載我過去,被告A06停車位子離包裹放置處很近,有看的話可以看得到我拿包裹,我拿到提款卡後就請被告A06載我去超商提款機領錢,領完錢用信封袋把提款卡跟贓款裝一起,被告A06確認我領好了就載我回草叢即上開埋包點放提款卡、贓款,並領取下一批提款卡,我當天總共回去埋包點5、6次,被告A06有詢問我報酬怎麼算,也有跟我說為了避免他人懷疑領錢的目的,故同一間便利商店不要提款超過2次,要等換班才能繼續領(原金訴69卷五第26-40頁)。
⑶證人即同案被告張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於114年加入本案
詐欺集團擔任提款車手,我於114年5月1日從苗栗搭朋友的車到嘉義車站,並搭乘被告陳昱霖駕駛的車輛為本案犯行,我先搭被告陳昱霖的車到超商領取包裹,但我沒有帶錢,我在詐欺集團群組告知此事,後來有一個騎機車的人把錢拿給被告陳昱霖,被告陳昱霖再把錢借給我去領包裹,領完包裹後,他們提供給我一個座標位置,我把座標位置拿給司機看,司機就載我去座標位置,我把包裹放在那邊,群組成員叫我跟司機先離開,後來群組又說回去原本的座標位置,回去時原本放置的包裹不見了就只剩提款卡裝在信封袋,座標位置附近有一棵樹,我們的車子停在那棵樹的旁邊,領取提款卡後我告訴被告陳昱霖要去領錢,被告陳昱霖就載我去農會、銀行、郵局等地的提款機提款,提款過程中全程都會戴上耳機,提款後再返回上開座標位置放提款卡及提領的贓款,同時拿新的一批提款卡,我放包裹、取提款卡、交付贓款及領完的提款卡都是在這個座標位置,我們反覆到座標位置3次以上,詳細次數忘記了,我不知道我在座標位置時,被告陳昱霖有無注意看我,但如果我是駕駛多少可以注意到,後來我在郵局旁被警方逮捕時,被告陳昱霖就跑掉了等語(原金訴69卷三第332-367頁)。
4.被告A06於警詢及偵查中陳稱:被告郭嘉原曾經說如果乘客載到一半不見了,要趕快跟他回報,停靠地點是在有ATM的地方(超商、銀行),從超商、銀行回來後沒有把東西放在我車上,都是將乘客載送到產業道路,客人提出一個經緯度讓我載他們到那裡,乘客抵達該經緯度位置,就下車會放一個信封袋,有時信封袋放在石頭上或放路邊,客人再上車,我覺得這些乘客很奇怪,跟被告郭嘉原反應問題,被告郭嘉原一樣叫我這樣跑沒關係,不用想太多,因為停靠地點多半在ATM附近,因此我有趁乘客不注意偷拍他們的照片,載林英哲、盧健維的時候,後面會有一台銀色休旅車跟著等語(警2590號卷一第82-92、103-116、117-123頁;警1783號卷二第149-152頁;他1307卷第164-165頁)。被告陳昱霖於警詢及偵查中陳稱:我不知道這些乘客是詐欺集團成員,我有問被告郭嘉原為什麼上車的客人跑這麼多間銀行及超商,被告郭嘉原說他們是做線上博奕的,領的是人家買點數的錢;被告張允上我的車後就說要去統一便利超商取貨,取完貨之後他就給我一個經緯度座標,叫我載他去那個地方,到該座標之後,被告張允有先下車之後,我不知道他下車之後做什麼,沒多久他就上車了,然後就跟我說要去農會或是附近方便領錢的地方,所以我陸續載被告張允到農會、彰化銀行、京城銀行及中山路郵局,被告張允去完農會之後,又叫我回到之前給我的座標處,返回座標處之後我只有注意到他下車一下就上來了,他上來之後叫我先走,然後在路上才叫我到附近可以領錢的地方;我本案所載乘客會拿手機給我看,跟我說載我去前面哪裡附近、超商買東西、金融機構領錢,不然就是給我一串數字(即座標位置),要我根據這串數字前往,座標位置通常都是比較少人的地方、或者是公園路邊可以停車地方等處;我曾擔心依被告郭嘉原指示載送不特定客人前往超商、金融機構提領款項,因而遭警方、檢察官查缉究辦,我沒辦法很確定被告郭嘉原所說是否屬實,直到114年5月1日被警察抓之後才知道出事,我之後還有詢問被告郭嘉原為何載到車手,被告郭嘉原也說他是單純派單等語(警4902號第61-81頁;警9693號卷一第41-46頁;警2590號卷一第214-234頁;偵5660號卷第59-60、85-91頁;他1307卷第164-165頁)。
5.觀諸證人林英哲、A07、張允前開證述內容,上開證人均在本案詐欺集團中擔任提款車手,證人林英哲曾搭乘被告A06、陳昱霖駕駛之車輛、證人A07曾搭乘被告A06駕駛之車輛、證人之張允曾搭乘被告陳昱霖駕駛之車輛,從事本案犯行,且上開證人就渠等領取提款卡包裹的過程,反覆搭車來回於提款機與埋包點(座標地點)的行為模式,以及異地分次提款以分散風險的方法,均有諸多相似之處,足認上開證述均係依據渠等真實經驗所為,且與本案詐欺集團一貫的運作模式相符,應屬可採。而由前開證人證述可知,本案詐欺集團車手之行為分擔部分,係先搭乘被告A06、陳昱霖等司機駕駛之車輛,先以經緯度座標導航至埋包點領取提款卡,或先至超商領取含有提款卡的包裹,再至附近有提款機的超商、銀行多次提款,嗣後返回埋包點放置提款卡及提領之贓款,同時拿取新的提款卡至鄰近提款機提款,此與社會大眾所認知詐欺集團提款車手先領取提款卡,再持提款卡領取贓款並回水之典型犯罪模式吻合。另依上開證人及被告A06、陳昱霖所述埋包點之共同特徵,多選在人潮不多的地方(例如產業道路、樹下、草叢等),且通常是經緯度座標(一串數字)而非一個大家耳熟能詳的地標,又被告A06、陳昱霖停車地點與埋包點之距離均係肉眼可及,故渠等均可察覺乘客於埋包點之所作所為,在長時間反覆載送上開證人往返於埋包點與各提款機的過程中,被告A06、陳昱霖應可預見乘客多次提領款項之行為,應係領取詐欺等犯罪之不法所得,且透過提領現金製造金流斷點以隱匿、掩飾上開財產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此外,乘客在人潮較少之埋包點放置及拿取信封袋之行為,則與收受提款卡、交付贓款等行為有關聯,足認被告A06、陳昱霖可預見上開乘客係從事詐欺集團車手工作,卻不違背渠等本意,反覆載送上開乘客提領詐欺款項及回水,主觀上均已具備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甚且證人林英哲於聊天時有告知被告陳昱霖其在擔任車手,也告訴被告A06其工作是犯罪行為,又被告A06曾告知證人A07同一間便利商店不要提款超過2次,要等換班才能繼續領,被告陳昱霖也向證人林英哲提及改變提款地點以分散遭查緝的風險等內容,佐以被告A06、陳昱霖均陳稱渠等覺得所載客人之行為很奇怪,而向被告郭嘉原反應上情,從而被告A06、陳昱霖既可分辨所載上開證人與一般包車旅遊客人有所不同,且上開證人之行為有涉及詐欺、洗錢犯罪之高度可能,則渠等所辯僅是不知情的司機乙節,即非可採。
6.現今詐欺集團利用電話、通訊軟體進行詐欺犯罪,並使用他人帳戶作為工具,供被害人匯入款項,及指派俗稱「車手」之人領款以取得犯罪所得,再行繳交上層詐欺集團成員,同時造成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此等犯罪所得之去向,藉此層層規避執法人員查緝之詐欺取財、洗錢犯罪模式,分工細膩,同時實行之詐欺、洗錢犯行均非僅1件,各成員均各有所司,係集多人之力之集體犯罪,非一人之力所能遂行,已為社會大眾所共知,故被告A06就犯罪事實三(附表三)、被告陳昱霖就犯罪事實三(附表五),主觀上均具備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犯意聯絡。又被告陳昱霖主觀上應可預見乘客為本案提領行為所持提款卡,可能係詐欺集團以詐術自被害人處取得,且未經本人同意或授權而輸入密碼提領帳戶內款項,提領款項中可能含有第三人所匯入無合理來源之金錢,故就犯罪事實四(附表七編號1)部分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犯意聯絡,就犯罪事實四(附表七編號2)部分亦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收受無合理來源之財物等不確定故意犯意聯絡。
7.被告陳昱霖雖辯稱其主觀上認為其所載乘客是在提領博弈款項,而非詐欺款項等語。而查,被告郭嘉原最初雖有告知被告陳昱霖其所載乘客係提領博弈款項,惟被告陳昱霖為有獨立思考能力的成年人,其對於郭嘉原所述情節是否為真,仍應本於自己的社會經驗及生活常識自主判斷。觀諸證人林英哲、張允前開證述,渠等於提領款項前,先至人潮較少的座標地點領取信封袋,或至超商先領取包裹,且於提領款項後又反覆前往埋包點,如此情形可能從上午持續到下午或晚上,則前開客觀情狀是否會使一般人相信上開證人只是提領博弈款項或從事其他合法行為,已值懷疑。況且,詐欺集團先取得人頭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再利用車手提領人頭帳戶內的詐騙款項,業經報章媒體多所披露,並屢經政府作為反詐騙宣導之素材,再三呼籲國人勿將個人帳戶資料任意提供他人匯款使用,更極力阻絕詐騙車手持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詐欺款項,故社會大眾多已知悉此為現今社會最常見且嚴肅的財產犯罪類型之一,被告陳昱霖係有正常智識及社會經驗的成年人,自難諉為不知。反觀購買遊戲點數、受他人委託提領博弈款項並從中賺取報酬,顯非大眾所熟知的工作內容,且縱使係提領博弈款項或合法金錢,又何需不斷至不同超商、銀行頻繁且多次提款,此舉顯係掩人耳目避免遭查緝,此外,又何必於提款後數次返回埋包點,再從埋包點重新出發去提款。而被告陳昱霖並未具體說明其係基於何種知識經驗或親身經歷,認為其所載送乘客即證人林英哲、張允等人上述於埋包點與提款機間往返奔波之行為,與提領博弈款項有何關聯性或相似性,從而被告陳昱霖前開所辯,尚不可採。
8.從而,被告A06、陳昱霖前開辯解均不足採,被告A06就犯罪事實三(附表三)、被告陳昱霖就犯罪事實三(附表五)及犯罪事實四(附表七)之犯行,均堪認定。
(四)綜上所述,被告等人坦承犯行部分,渠等任意性自白均核與事實相符,自可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被告郭嘉原、A06、陳昱霖前開否認犯行部分,所辯均尚難憑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等人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新舊法比較
(一)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5年1月21日修正公布、同年1月23日施行後,其構成要件及刑度均未變更,而該條例第43條規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1百萬元、1千萬元、1億元者,提高其法定刑;第44條第1項規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增訂同條例第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教唆、幫助或利用未滿18歲、滿80歲或非本國籍人士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均係就犯刑法第339條之4或同條第1項第2款之罪者,合於詐欺防制條例各該條之特別構成要件時,明定提高其法定刑或加重其刑,核係成立另一新增之獨立罪名,乃被告等行為時所無之處罰,依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無溯及既往予以適用之餘地,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二)修正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前項情形,並因而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或得以扣押該組織所取得全部被害人交付之所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是修正後新法並未較有利於被告等,經比較新舊法,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被告等行為時即修正前之上開規定。
三、論罪
(一)被告郭嘉原部分:
1.核被告郭嘉原所為,就犯罪事實一、犯罪事實二附表一編號1部分,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指揮犯罪組織罪、同條例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就犯罪事實二附表一編號2、犯罪事實三附表二編號1至8、附表三編號1至34、附表四編號1至8、附表五編號1至23、附表六編號1至9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就犯罪事實四附表七編號1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就犯罪事實四附表七編號2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同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第2款之以不正方法取得且使用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而收受、持有無合理來源財物之特殊洗錢罪。公訴意旨固漏論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非法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罪,然此與被告郭嘉原被訴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特殊洗錢罪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且經本院於審判中告知上開罪名,無礙被告郭嘉原防禦權之行使,本院得併予審酌,附此敘明(此部分就被告陳昱霖、張允後揭論罪部分亦同)。
2.被告郭嘉原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犯罪,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3.又各附表所示提領人自本案各帳戶提領之款項,超過告訴人、被害人等遭詐騙後之匯款數額部分,被告郭嘉原僅就前開告訴人、被害人等匯入款項額度內負責;提領人提領之款項,少於告訴人、被害人等遭詐騙後之匯款數額部分,被告郭嘉原僅就提領範圍內負責。
4.被告郭嘉原就相同告訴人(如附表二編號2與附表三編號1所示告訴人相同、附表三編號11與附表五編號10所示告訴人相同、附表三編號14與附表五編號8所示告訴人相同、附表四編號8與附表五編號18所示告訴人相同)之各次分擔行為,行為間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應僅論以一罪。
5.被告郭嘉原陸續招募被告安智輝、A06、高遠強、陳昱霖、張崇銘等人加入犯罪組織,係基於同一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為之,應論以接續犯。又其指揮犯罪組織之行為與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行為,應評價為一行為,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以指揮犯罪組織罪論處。另依實務見解,被告郭嘉原指揮犯罪組織之犯行應與其「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論以想像競合犯,再與其他各次之加重詐欺犯行併罰(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4852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被告郭嘉原所犯附表一編號1所示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罪部分,為其「首次」加重詐欺犯行,是即應與其所犯指揮犯罪組織罪、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成立想像競合犯,而從一重以指揮犯罪組織罪論處,至於其參與犯罪組織之行為,應為其指揮犯罪組織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就被告郭嘉原所犯附表一編號1以外其餘各罪名,就同一告訴人(被害人)而言,各行為均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是其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論處。
6.被告郭嘉原之指揮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因所侵害者為不同之個人法益,應以被害人數決定犯罪之罪數,足認就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編號1至34、附表四、附表五、附表六、附表七所示犯行(共82罪,告訴人相同部分不重複論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7.被告郭嘉原除否認指揮犯罪組織之犯行外,其餘犯罪事實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犯行,且已繳回犯罪所得7萬6,000元,就犯罪事實一、犯罪事實二附表一編號1部分,雖不符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之減刑要件,惟仍得於量刑時併予審酌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後段之減刑事由;就其餘各罪則依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除附表七編號1部分外,並於量刑時併予審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之減刑事由,作為量刑之有利因子。
(二)被告安智輝部分:
1.核被告安智輝所為,就犯罪事實三附表二編號1部分,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就如附表二編號2至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公訴意旨雖未就被告安智輝首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惟起訴書已載名此部分之犯罪事實,且此與被告安智輝被訴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應予審酌,其餘被告均同。
2.被告安智輝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犯罪,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3.又附表二所示提領人自本案各帳戶提領之款項,超過告訴人、被害人等遭詐騙後之匯款數額部分,被告安智輝僅就前開告訴人、被害人等匯入款項額度內負責;提領人提領之款項,少於告訴人、被害人等遭詐騙後之匯款數額部分,被告安智輝僅就提領範圍內負責。
4.另被告安智輝所犯之上揭各罪名,就同一告訴人(被害人)而言,各行為均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是其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論處。
5.被告安智輝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因所侵害者為不同之個人法益,應以被害人數決定犯罪之罪數,足認其就附表二所犯各罪(共8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6.被告安智輝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犯行,且已繳回犯罪所得6,000元,爰就附表二各罪依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於量刑時併予審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之減刑事由,就參與犯罪組織部分並予審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之減刑事由,作為量刑之有利因子。
(三)被告A06部分:
1.核被告A06所為,就犯罪事實三附表三編號1部分,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三編號2至3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2.被告A06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犯罪,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3.又附表三所示提領人自本案各帳戶提領之款項,超過告訴人、被害人等遭詐騙後之匯款數額部分,被告A06僅就前開告訴人、被害人等匯入款項額度內負責;提領人提領之款項,少於告訴人、被害人等遭詐騙後之匯款數額部分,被告A06僅就提領範圍內負責。
4.另被告A06所犯之上揭各罪名,就同一告訴人(被害人)而言,各行為均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是其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論處。
5.被告A06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因所侵害者為不同之個人法益,應以被害人數決定犯罪之罪數,足認其就附表三所犯各罪(共35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四)被告高遠強部分:
1.核被告高遠強所為,就犯罪事實三附表四編號1部分,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四編號2至8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就犯罪事實六部分,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
2.被告高遠強就附表四部分犯行,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犯罪,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3.又附表四所示提領人自本案各帳戶提領之款項,超過告訴人、被害人等遭詐騙後之匯款數額部分,被告高遠強僅就前開告訴人、被害人等匯入款項額度內負責;提領人提領之款項,少於告訴人、被害人等遭詐騙後之匯款數額部分,被告高遠強僅就提領範圍內負責。
4.另被告高遠強就附表四所犯之上揭各罪名,就同一告訴人(被害人)而言,各行為均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是其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論處;就犯罪事實六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論處。
5.被告高遠強就附表四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因所侵害者為不同之個人法益,應以被害人數決定犯罪之罪數。從而其如犯罪事實三附表四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8罪)、犯罪事實六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以上共9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6.被告高遠強就犯罪事實六部分,係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被告高遠強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犯罪事實三附表四、犯罪事實六之犯行,且已繳回犯罪所得7,000元,爰就前開各罪,均依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高遠強就犯罪事實六有上開二減刑事由,依法遞減之。另就前開各罪於量刑時併予審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之減刑事由,就參與犯罪組織部分並予審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之減刑事由,作為量刑之有利因子。
7.至辯護人雖為被告高遠強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等語。惟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之規定,必須犯罪另有其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至犯罪情節輕重、是否坦承犯行、和解賠償之犯後態度等相關事由,僅屬刑法第57條所規定量刑輕重之參考事項,尚不能據為刑法第59條所規定酌減之適法原因。查被告高遠強所犯之罪最輕本刑固為有期徒刑1年,然其已依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犯罪事實六部分亦已依上開二減刑事由遞減其刑,且附表四告訴人等受騙金額非寡,其行為對上開告訴人等財產法益及國家追訴、金流透明等金融秩序穩定所帶來之危害相較,減輕後之法定最低度刑實難認有情輕法重,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可堪憫恕情形,自無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度刑猶嫌過重之情事,當無刑法第59條之適用,附此敘明。
(五)被告陳昱霖部分:
1.核被告陳昱霖所為,就犯罪事實三附表五編號1部分,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就犯罪事實三附表五編號2至23、犯罪事實六附表六編號2至9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就犯罪事實四附表七編號1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就犯罪事實四附表七編號2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同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第2款之以不正方法取得且使用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而收受、持有無合理來源財物之特殊洗錢罪。
2.被告陳昱霖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犯罪,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3.又附表五編號1至23、附表六編號2至9所示提領人自本案各帳戶提領之款項,超過告訴人、被害人等遭詐騙後之匯款數額部分,被告陳昱霖僅就前開告訴人、被害人等匯入款項額度內負責;提領人提領之款項,少於告訴人、被害人等遭詐騙後之匯款數額部分,被告陳昱霖僅就提領範圍內負責。
4.另被告陳昱霖所犯之附表七編號1以外各罪名,就同一告訴人(被害人)而言,各行為均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是其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論處。
5.被告陳昱霖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因所侵害者為不同之個人法益,應以被害人數決定犯罪之罪數,足認其就附表五(23罪)、附表六編號2至9(8罪)、附表七(2罪)所犯各罪(共3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6.被告陳昱霖就附表六編號2至9之犯罪事實,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犯行,且無證據證明被告陳昱霖就此部分犯行有犯罪所得,爰就附表六編號2至9所犯各罪依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於量刑時審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之減刑事由,作為量刑之有利因子。
(六)被告張允部分:
1.核被告張允所為,就犯罪事實四附表五編號21部分,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五編號22至23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七編號1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七編號2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同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第2款之以不正方法取得且使用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而收受、持有無合理來源財物之特殊洗錢罪。
2.被告張允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犯罪,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3.又被告張允自本案各帳戶提領之款項,超過告訴人、被害人等遭詐騙後之匯款數額部分,僅就前開告訴人、被害人等匯入款項額度內負責;提領之款項,少於告訴人、被害人等遭詐騙後之匯款數額部分,僅就提領範圍內負責。
4.另被告張允所犯之附表七編號1以外各罪名,就同一告訴人(被害人)而言,各行為均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是其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論處。
5.被告張允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因所侵害者為不同之個人法益,應以被害人數決定犯罪之罪數,足認其就附表五編號21至23、附表七編號1至2所犯各罪(共5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6.被告張允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犯行,且無證據證明其有犯罪所得,爰就附表五編號21至23、附表七編號1至2各罪依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附表五編號21至23、附表七編號2部分則於量刑時併予審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之減刑事由,就參與犯罪組織部分並予審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之減刑事由,作為量刑之有利因子。
(七)被告A07部分:
1.核被告A07所為,就附表三編號29部分,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三編號31、32、33、35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2.被告A07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犯罪,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3.又被告A07自本案各帳戶提領之款項,超過告訴人、被害人等遭詐騙後之匯款數額部分,僅就前開告訴人、被害人等匯入款項額度內負責;提領之款項,少於告訴人、被害人等遭詐騙後之匯款數額部分,僅就提領範圍內負責。
4.另被告A07所犯各罪名,就同一告訴人(被害人)而言,各行為均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是其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論處。
5.被告A07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因所侵害者為不同之個人法益,應以被害人數決定犯罪之罪數,足認其就附表三編號29、31、32、33、35各罪(共5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6.被告A07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犯行,且無證據證明其有犯罪所得,爰就附表三編號29、31、32、33、35各罪依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於量刑時併予審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之減刑事由,另就附表三編號29部分,併予審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之減刑事由,作為量刑之有利因子。
四、科刑
(一)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詐欺集團已猖獗多時,各類型電信詐欺、投資詐騙已成為我國目前最嚴重之經濟犯罪類型,令國人深惡痛絕,且侵害財產法益甚鉅,更破壞人際之間彼此互信,實不宜輕縱。然被告等竟無視政府一再宣導打擊詐欺犯罪之決心,被告郭嘉原立於指揮犯罪組織的地位,招募司機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並排班表載運車手提領贓款,被告安智輝、A06、高遠強、陳昱霖則擔任載運車手的司機,被告張允、A07則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擔任取款車手之角色,所為實屬不該。並衡酌被告郭嘉原除指揮犯罪組織部分外均坦承犯行,被告安智輝、高遠強、張允、A07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被告A06、陳昱霖就載運車手提領贓款部分均否認犯行,又被告陳昱霖就犯罪事實六部分雖坦承犯行,然而其於114年5月1日因載運車手提領贓款遭警方查獲,竟於釋放後旋於114年6月間擔任收取贓款的收水手角色,惡性非輕,應值非難。另考量被告高遠強與附表四編號3、4、6及附表六編號6所示告訴人達成調解,被告郭嘉原與附表三編號8之告訴人達成調解,有調解筆錄可考(原金訴69卷二第137-139頁、原金訴69卷四第341頁;原金訴69卷五第247頁)。並參酌被告等在本案犯罪中所扮演之角色、參與犯罪程度、手段,及附表一至附表七所示告訴人、被害人等所受財產損害多寡,另斟酌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被告等之素行,兼衡渠等自述智識程度、生活及家庭經濟狀況、所提供之量刑資料,及被告安智輝自陳之身體狀況及提供的診斷證明書、被告A06之身心障礙狀況等一切情狀,就被告等所犯各罪,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警。
(二)因被告等均尚有其他案件業經偵查、審理,得與本案合併定執行刑之可能,宜俟被告等所犯數罪均全部確定後,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另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以維被告等之權益,故不予定應執行刑。
五、沒收
(一)按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扣案如附表八編號2、11至15、17、18、20、22、24至25、29至31所示之物,分別係附表八「所有人(持有人)」欄所示被告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已據渠等供承明確,爰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二)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茲就各被告之犯罪所得分述如下:
1.被告安智輝自陳載送車手每日報酬為3,000元,故其本案犯罪所得為6,000元【(計算式:3,000×2=6,000),載送日期:
4/3、4/7)】,業經被告安智輝自動繳回並扣案如附表八編號10所示,應予沒收。
2.被告A06自陳其載送車手時薪250元,包車時間約每日4至13小時,每日報酬為約1,700至3,500元等語(原金訴69卷五第74-75、82頁),佐以被告郭嘉原陳稱各司機載送車手每日報酬3,000元至4,000元(原金訴69卷五第217頁),故本院以每日3,000元估算被告A06之犯罪所得,從而被告A06之犯罪所得為24,000元【(計算式:3,000×8=24,000),載送日期:4/
4、4/13、4/15、4/19、4/20、4/21、5/31、6/1)】,未據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被告高遠強自陳其載送車手每日報酬為3,500元,故其本案犯罪所得為7,000元【(計算式:3,500×2=7,000)載送日期:
4/13、4/21】,業經被告高遠強自動繳回並扣案如附表八編號16所示,應予沒收。
4.依證人郭嘉原之證述,被告陳昱霖載送車手每日報酬約4,000至5,000元,故本院以每日4,000元估算被告陳昱霖之犯罪所得,則被告陳昱霖之犯罪所得為20,000元【(計算式:4,000×5=20,000),載送日期:4/14、4/18、4/19、4/20、5/1)】,未據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被告郭嘉原自陳本案犯罪之報酬,1天包車10小時為7,000元,分配給司機的報酬約3,000至4,000元,其餘費用運用在公司車輛的保養、維修、加油,故其僅抽成約1,000元至2,000元等語,惟依刑法第38條之1之立法意旨,係以總額原則為審查,凡犯罪所得均應全部沒收,無庸扣除犯罪成本,故被告郭嘉原只能主張扣除實際分配予共犯即本案司機的報酬。
從而,本案被告郭嘉原之犯罪所得為7萬6,000元【計算式:
7,000(3/26被告郭嘉原親自載送車手)+8,000(2車次14,000元,扣除被告安智輝報酬6,000元)+32,000(8車次56,000元,扣除被告A06報酬24,000元)+7,000元(2車次14,000元,扣除被告高遠強報酬7,000元)+15,000(5車次35,000元,扣除被告陳昱霖報酬20,000元)+7,000元(2車次14,000元,扣除被告張崇銘報酬7,000元)】,業經被告郭嘉原自動繳回並扣案如附表八編號9所示,應予沒收。
6.本件依卷內事證,無從認定被告張允、A07有犯罪所得,爰不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
(三)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告訴人、被害人等受騙而匯入本案各帳戶之款項,均屬本案洗錢之財物,其中扣案如附表編號23、28所示款項,分別係被告張允、A07提領之贓款,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至於其餘款項已由提款車手轉交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且未據查獲扣案,亦無證據證明被告等對前揭贓款有事實上管領處分權限,如對渠等宣告沒收前述洗錢財物,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至於附表八其餘扣押物品,非供本件詐欺犯罪所用,亦非犯罪所得或洗錢之財物,均不予宣告沒收。
乙、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高遠強與被告郭嘉原共同基於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犯意聯絡,由被告高遠強於114年4月3日前某日,招募被告安智輝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因認被告高遠強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嫌。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採用情況證據認定犯罪事實,須其情況與待證事實有必然結合之關係,始得為之,如欠缺此必然結合之關係,其情況猶有顯現其他事實之可能者,據以推定犯罪事實,即非法之所許;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意旨、94年度台上字第3329號、90年度台上字第1969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
參、訊據被告高遠強堅決否認有何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犯行,辯稱:我於114年3月22日傳訊息跟被告安智輝說在車上不用跟客人聊天,在客人到達目的地前約100至150公尺讓客人下車,這是被告郭嘉原叫我這樣跟被告安智輝交代的,我不知道被告郭嘉原所述的這些客人是詐欺集團的提款車手,只知道他們是要提領博奕款項,我是直到114年4月實際載到這些客人,才覺得他們可疑等語。
肆、經查:
一、觀諸114年3月22日被告高遠強與被告安智輝之對話紀錄,被告高遠強傳送「哥麻煩客上/客下回報」、「哥還有記住一個重點啊,車上就不用跟他特別的聊天,這第一個第二個快到目的地之前的100公尺還是150公尺就放到下車」、「哥還有不要跟弟弟加Line或者留電話喔,我這一點要切記」等訊息予被告安智輝(下稱本案對話內容,警2590號卷一第168頁)。由本案對話內容及被告高遠強之供述可知,被告高遠強告知被告安智輝載送客人之工作內容,就提前讓客人下車乙節,雖與一般包車旅遊迥異,然依卷內資料,被告高遠強是於114年4月起開始實際載送提款車手從事本案犯行,是其於傳送上開訊息給被告安智輝時,只從被告郭嘉原口述得知上開客人可能是要提領博奕款項,難認其主觀上已預見載送客人係從事提領詐欺款項、洗錢之工作,而有招募被告安智輝加入犯罪組織之不確定故意。
二、又證人即同案被告郭嘉原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高遠強跟我認識快10年了,在我這邊算是來來去去的兼職司機,如果被告高遠強山上比較沒有工作的話,有時就會下來介紹買賣車子或跑機場接送、包車旅遊、結婚禮車;我會跟被告安智輝認識,是因為被告安智輝的經濟狀況不穩定想跟被告高遠強借1萬5,000元,可是被告高遠強沒有錢,被告高遠強就介紹被告安智輝能不能來我這裡工作,並問我能不能先借錢給被告安智輝,我就說好,但是被告安智輝要來我這邊兼職做除草或跑車的工作,再慢慢把錢還完,被告高遠強才會引薦被告安智輝來跟我接洽;被告安智輝第一次跟我碰面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要償還車貸,因此跟我借錢,被告安智輝說想要找工作,但是沒有特別說要做哪方面的工作,只是想先跟我借錢把車貸繳清,不然車子會被銀行拖走法拍,才會來請我幫忙;司機會先進「大嘉義白牌車隊」群組,有單子我就會丟上去讓司機去承接載客人,後續比較核心算有認識的司機,我就會拉到另外一個「包車旅遊車隊內部群」,我先將被告高遠強加入「包車旅遊車隊內部群」,再將被告安智輝加入,有單的話就會優先給他們跑;本案對話內容是我要被告高遠強轉達被告安智輝的,因為我們是不合法的白牌司機,到路口的前一小段路先讓客人下車,防止被臨檢,譬如到火車站、高鐵站有臨檢的地方會請客人先下車,我會告知被告高遠強是這樣子的原因,並不是有什麼特別的指示;被告高遠強傳送「哥還有不要跟弟弟加Line或者留電話喔」,這段就是我們的職業道德,這是屬於公司的客人,不能私自跟客人加LINE,想把客人留下來就會私底下加LINE,變成自己的客人,以後公司就賺不到介紹費了;我跟被告高遠強說提早讓客人下車,但是沒有特別侷限在100公尺或150公尺前等語(原金訴69卷四第260-269頁)。由證人郭嘉原的證述可知,被告高遠強已經在被告郭嘉原旗下擔任兼職司機甚久,且無證據證明114年3月以前被告郭嘉原、高遠強有共同從事犯罪行為,則當時被告高遠強不是犯罪組織成員,且被告高遠強當初將被告安智輝介紹給被告郭嘉原認識的目的,既然是為了協助被告安智輝解決車貸問題,向被告郭嘉原借款,並詢問被告郭嘉原可否安排工作給被告安智輝,則被告高遠強自無招募被告安智輝加入犯罪組織之情事可言。再者,嗣後將被告安智輝加入「包車旅遊車隊內部群」是被告郭嘉原的決定,而非被告高遠強所為,且被告高遠強傳送本案對話內容給被告安智輝,也是依被告郭嘉原之指示所為,難認被告高遠強有招募被告安智輝加入犯罪組織之犯意及犯行。
伍、綜上所述,本案依卷內現存事證,不足以證明被告高遠強有何公訴意旨所指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犯行,而檢察官既無法為充足之舉證,無從說服本院以形成被告高遠強此部分有罪之心證,且起訴書所憑之證據,無論係直接或間接證據,均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可得確信,而無合理之懷疑存在之程度,被告高遠強此部分之犯罪既屬不能證明,自應為無罪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柯文綾提起公訴,檢察官周欣潔追加起訴、移送併辦,檢察官侯德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楊謹瑜法 官 陳劭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葉芳如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 2 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 2 項、前項第 1 款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他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而犯前項之罪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成年人招募未滿十八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他人加入犯罪組織或妨害其成員脫離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0條收受、持有或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合理來源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名、以假名或其他與身分相關之不實資訊向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開立帳戶、帳號。
二、以不正方法取得、使用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
三、規避第 8 條、第 10 條至第 13 條所定洗錢防制程序。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郭嘉原114年3月26日載林英哲)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轉帳時間(實際入帳時間) 轉帳金額 轉帳帳戶 提領人/駕駛人/使用車輛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不含手續費) 提領地點 主文欄 1 王迦宥 假投資 114年3月26日10時13分許 15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英哲/ 郭嘉原/ 白色賓士 114年3月26日10時35分至37分許 6萬元、6萬元、3千元、2萬7千元,合計15萬元 嘉義縣○○市○○里0○0號朴子海通路郵局 郭嘉原犯指揮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2 文錫祥 色情應召詐財 114年3月26日12時35分至39分許 5萬元、5萬元、8千元,合計10萬8千元 安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英哲/ 郭嘉原/ 白色賓士 114年3月26日13時8分至12分許 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8千元,合計10萬8千元 嘉義縣○○市○○路000號朴子市農會 郭嘉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附表二(安智輝載114年4月3日、7日林英哲)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轉帳時間(實際入帳時間) 轉帳金額 轉帳帳戶 提領人/ 駕駛人/使用車輛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不含手續費) 提領地點 主文欄 備註 1 陳容銜 色情應召詐財 ①114年4月3日10時27分許 ②114年4月3日13時1分至3分許 ①5,088元 ②5萬元、888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英哲/ 安智輝/ BYX-8351 ①114年4月3日10時43分許 ②114年4月3日13時15分至16分許 ①1萬2千元 ②2萬元、2萬元、1萬元,合計5萬元 ①嘉義縣○○鎮○○路000號統一超商大林梅林門市 ②嘉義縣○○鎮○○路000號大林中山路郵局 ①郭嘉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②安智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2 溫紹唐 假交友網站詐財 114年4月3日10時4分許、10時56分許、11時1分許 3萬元、5萬元、5萬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英哲/ 安智輝/ BYX-8351 114年4月3日10時52分許、11時30分許 3萬6千元、10萬元 嘉義縣○○鎮○○路000號全家超商大林大發門市 ①郭嘉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②安智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被告郭嘉原左列所處罪刑,因被害人相同,而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已考量附表三編號1所示犯罪事實。 3 鄧永謙 色情應召詐財 ①114年4月3日11時25分許 ②114年4月3日11時46分至51分許 ①2萬6,600元 ②5萬元、5萬元、5萬元 ①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英哲/ 安智輝/ BYX-8351 ①114年4月3日11時46分許 ②114年4月3日12時18分至12時22許 ①7萬7千元 ②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5千元、4千元,合計14萬9千元。 ①嘉義縣○○鎮○○路000號全聯超市大林民生門市 ②嘉義縣○○鎮○○路000號大林鎮農會 ①郭嘉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②安智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4 黃心馨 盜(冒)用LINE帳號 ①114年4月3日14時1分至3分許 ②114年4月3日14時47分許 ①1萬元、1萬元、1萬元,合計3萬元 ②2萬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英哲/ 安智輝/ BYX-8351 ①114年4月3日14時26分至27分許 ②114年4月3日14時50分至51分許 ③114年4月3日14時59分許 ①2萬元、1萬元,合計3萬元 ②2萬元、2萬元、1萬元 ③1萬3千元 ①嘉義縣○○鎮○○街000號統一超商大林新冠林門市 ②嘉義縣○○鎮○○路00號全家超商大林達鄰門市 ③嘉義縣○○鎮○○○00○0號萊爾富超商大林門市 ①郭嘉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②安智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5 王克彪 假網拍 114年4月3日14時55分許、15時2分許 3萬元、3萬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英哲/ 安智輝/ BYX-8351 ①114年4月3日15時8分許 ②114年4月3日15時13分許 ③114年4月3日15時22分許 ①1萬9千元 ②10萬元、5千元 ③4千元 ①嘉義縣○○鎮○○○00○0號統一超商大林慈苑門市 ②嘉義縣○○鎮○○路00號全家超商大林達鄰門市 ③嘉義縣○○鎮○○路000號統一超商大林園宸門市 ①郭嘉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②安智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6 吳羿蓁 假網拍 114年4月3日15時7分許 1萬1,715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英哲/ 安智輝/ BYX-8351 ①郭嘉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②安智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7 張竣雄 假交友(徵婚詐財) 114年4月3日16時34分許 3萬888元 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英哲/ 安智輝/ BYX-8351 114年4月3日16時44分至46分許 2萬元、2萬元、2萬元 嘉義縣○○鄉○○路00○0號統一超商民雄門市 ①郭嘉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②安智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8 黃惠文 假投資 114年4月7日11時1分許 5萬元 星展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英哲/ 安智輝/ BYX-8351 114年4月7日11時31分至33分許 2萬元、2萬元、9千元 嘉義縣○○市○○路000號朴子市農會 ①郭嘉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②安智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附表三(A06114年4月4、13、19、20日載林英哲;114年4月15日載盧健維;114年4月21日載張○宏;114年5月31日載簡子豪、陳柏勳;114年6月1日載陳柏勳、A07)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轉帳時間(實際入帳時間) 轉帳金額 轉帳帳戶 提領人/ 駕駛人/使用車輛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不含手續費) 提領地點 主文欄 備註 1 溫紹唐 假交友網站詐財 114年4月4日10時26分許、10時47分許 5,680元、3萬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英哲/ A06/ BYS-8855 114年4月4日11時11分至12分許 2萬元、1萬9千元 嘉義縣○○鄉○○路0○0號臺中商業銀行新港分行 A0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被告郭嘉原所涉左列犯罪事實,已於附表二編號2評價。 2 張采睿 假交友(投資詐財) 114年4月4日11時4分許 3,088元 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英哲/ A06/ BYS-8855 114年4月4日11時48分許 1萬6千元 嘉義縣○○鄉○○路000號統一超商新港宮前門市 ①郭嘉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②A0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 陳文仁 假交友(投資詐財) ①114年4月4日13時1分許 ②114年4月4日14時47分許 ③114年4月4日17時49分許 ①1萬888元 ②3萬6,888元 ③2萬2,660元 ①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英哲/ A06/ BYS-8855 ①114年4月4日13時22分許 ②114年4月4日15時15分至16分許 ③114年4月4日18時14分許 ①1萬4千元 ②2萬元、1萬6千元、1萬元 ③2萬元、3千元 ①嘉義縣○○鄉○○路00號統一超商新港奉天宮門市 ②嘉義縣○○鄉○○路0號新港郵局 ③嘉義縣○○鄉○○路00號全家超商新港新天后門市 ①郭嘉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②A0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4 徐坤鋐 假網拍 114年4月4日14時25分許 2萬1,906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英哲/ A06/ BYS-8855 114年4月4日14時48分許、51分許 4萬7千元、2萬8千元 嘉義縣○○鄉○○路00號全家超商新港新天后門市 ①郭嘉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②A0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5 張育仁 色情應召詐財 ①114年4月4日14時14分許 ②114年4月4日17時23分許 ①8,088元 ②1萬888元 ①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英哲/ A06/ BYS-8855 ①114年4月4日15時2分許 ②114年4月4日17時46分許 ①2萬元 ②1萬4千元 ①嘉義縣○○鄉○○路000巷0號新港鄉農會 ②嘉義縣○○鄉○○路000號統一超商嘉港門市 ①郭嘉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②A0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6 劉建聰 假交友(投資詐財) 114年4月4日16時18分許 3,088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英哲/ A06/ BYS-8855 114年4月4日16時56分許 1萬5千元 嘉義縣○○鄉○○路000號統一超商新港宮前門市 ①郭嘉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②A0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 羅英傑 色情應召詐財 114年4月4日19時33分許 2萬2,880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英哲/ A06/ BYS-8855 114年4月4日20時10分至13分許 2萬元、2萬元、4千元 嘉義縣○○鄉○○000○0號全聯超市六腳蒜頭門市 ①郭嘉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②A0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8 黃建勝 假交友(投資詐財) 114年4月4日19時28分、20時45分許 5,088元、8,088元 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英哲/ A06/ BYS-8855 114年4月4日21時4分 1萬6千元 嘉義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朴子配天門市 ①郭嘉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②A0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9 陳庭萱 假交友(徵婚詐財) 114年4月13日19時9分許 1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英哲/ A06/ BYX-8351 114年4月13日20時3分許 1萬元 嘉義縣○○鄉○○路00號全家超商新港新天后門市 ①郭嘉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②A0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0 張瑋麟 假投資 114年4月15日10時4分許 9萬1,315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盧健維/ A06/ BYX-9230 114年4月15日10時17分至19分許 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2千元,合計9萬2千元 嘉義縣○○市○○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朴子朴欣門市 ①郭嘉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②A0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 薛鏗郎 假交友(投資詐財) 114年4月15日12時14分許 12萬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盧健維/ A06/ BYX-9230 114年4月15日12時37分至39分許 3萬元、3萬元、3萬元、3萬元,合計12萬元 嘉義縣○○市○○路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朴子分行 ①郭嘉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②A0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被告郭嘉原左列所處罪刑,因被害人相同,而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已考量附表五編號10所示犯罪事實。 12 許玄忠 假交友(投資詐財) 114年4月15日12時31分許 5萬5千元 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盧健維/ A06/ BYX-9230 114年4月15日12時51分至53分許 2萬元、2萬元、1萬5千元,合計5萬5千元 嘉義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朴子配天門市 ①郭嘉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②A0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3 陳瑞勳 色情應召詐財 114年4月19日20時12分許 3千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英哲/ A06/ BYX-8351 114年4月19日20時50分許 1萬4千元 嘉義縣○○市○○○路○段00號統一超商太保祥壹門市 ①郭嘉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②A0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4 蔡政衛 色情應召詐財 114年4月19日20時22分許 1萬6千元 ①郭嘉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②A0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被告郭嘉原左列所處罪刑,因被害人相同,而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已考量附表五編號8所示犯罪事實。 15 李崇為 假交友(投資詐財) 114年4月19日20時11分許、20時17分許 3萬元、1萬8,985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英哲/ A06/ BYX-8351 114年4月20日0時21分至22分許 6萬元、3萬9千元 嘉義縣○○市○○○路○段0號朴子祥和郵局 ①郭嘉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②A0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6 范姜謙 假交友(投資詐財) 114年4月19日20時22分許 2萬元 ①郭嘉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②A0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7 彌勒伏緣 假投資 114年4月19日21時35分許 2萬元 ①郭嘉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②A0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8 巫明璋 色情應召詐財 114年4月20日21時25分許 3萬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英哲/ A06/ BYX-8351 114年4月20日21時54分、55分許 2萬元、1萬9千元 嘉義縣○○鄉○○路0號京城商業銀行民雄分行 ①郭嘉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②A0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9 邱宥晨 色情應召詐財 114年4月20日22時58分許 3千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英哲/ A06/ BYX-8351 114年4月20日23時20分許 5千元 嘉義縣○○鄉○○路00號全家超商民雄興平門市 ①郭嘉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②A0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0 陳浚斌 色情應召詐財 114年4月21日20時35分許 2萬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張○宏/ A06/ BYX-8351 ①114年4月21日20時36分至37分許 ②114年4月21日20時45分許 ①2萬元、7千元 ②2萬元 ①嘉義縣○○市○○路00號朴子郵局 ②嘉義縣○○市○○路000號全家超商朴子樸仔腳門市 ①郭嘉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②A0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1 劉浩年 色情應召詐財 114年4月21日20時45分許 5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張○宏/ A06/ BYX-8351 114年4月21日21時25分至26分許 2萬元、2萬元 嘉義縣○○市○○路000號朴子市農會 ①郭嘉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②A0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2 林致祿 假交友(投資詐財) 114年4月21日22時27分許 2萬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張○宏/ A06/ BYX-8351 ①114年4月21日23時7分許 ②114年4月22日0時43分許 ①2萬元 ②1萬9千元 ①嘉義縣○○市○○路000號全家超商朴子樸仔腳門市 ②嘉義縣○○市○○○路○段0號臺灣銀行太保分行 ①郭嘉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②A0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3 林育秀 假交友(投資詐財) 114年5月31日12時8分至9分許 5萬元、 2萬元 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簡子豪/ A06/ AVE-3531 114年5月31日12時31分至33分許 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元,合計7萬元 嘉義縣○○市○○路00○0號太保市農會嘉太分部 ①郭嘉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②A0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4 簡欣婷 中獎通知 114年5月31日15時8分、15時9分、15時36分 4萬9,996元、 1萬4,093元、 3萬6千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簡子豪/ A06/ AVE-3531 114年5月31日16時20分至21分許 6萬元、 4萬元 嘉義縣○○鄉○○000○0號六腳蒜頭郵局 ①郭嘉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②A0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5 徐佳 解除分期付款(騙賣家) 114年5月31日18時25分、18時30分、18時36分 4萬9,012元、 3萬3,012元、 1萬12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柏勳/ A06/ AVE-3531 114年5月31日18時46分至47分許 6萬元、 3萬2千元 嘉義縣○○市○○○○區○○路0號太保嘉太郵局 ①郭嘉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②A0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14年6月1日0時14分許 2萬9,985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6月1日0時49分至50分許 2萬元、1萬元,合計3萬元 嘉義縣○○市○○路0段000○000號太保南新郵局 114年6月1日1時55分、1時59分 2萬9,985元、 2萬9,985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6月1日2時0分至2分許 2萬元、2萬元、2萬元,合計6萬元 嘉義縣○○市○○路0段000○00號京城商業銀行太保分行 114年6月1日0時25分許 9,985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6月1日0時28分至31分 6萬元、2萬元、1萬元 嘉義縣○○市○○路0段000○000號太保南新郵局 26 楊天諆 中獎通知 114年6月1日0時14分許 2萬56元 陳柏勳/ A06/ AVE-3531 ①郭嘉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②A0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7 羅晏姍 中獎通知 114年6月1日0時3分、0時6分 4萬9,977元、 4萬9,971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柏勳/ A06/ AVE-3531 114年6月1日0時17分至18分許 6萬元、4萬元,合計10萬元 嘉義縣○○市○○路0段000○000號太保南新郵局 ①郭嘉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②A0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8 王政傑 虛擬遊戲詐騙 114年6月1日0時48分許 9,985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柏勳/ A06/ AVE-3531 114年6月1日1時34分許 1萬元 嘉義縣○○市○○路0段000○000號太保南新郵局 ①郭嘉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②A0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9 A01 寄送卡片遭盜領 114年6月1日0時42分許 3萬5,058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A07/ A06/ AVE-3531 114年6月1日12時37分至40分許 2萬元、2萬元、2萬元 嘉義縣○○市○○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太保嘉新門市 ①郭嘉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②A0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③A07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0 秦仁德 假投資 114年6月1日12時15分許 5萬元 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A07/ A06/ AVE-3531 114年6月1日12時57分至13時許 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 嘉義縣○○市○○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太保麻魚門市 ①郭嘉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②A0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被告A07涉犯此部分犯行,不在本件起訴範圍。 31 A05 解除分期付款(騙買家) 114年6月1日13時10分許 4萬9,800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A07/ A06/ AVE-3531 114年6月1日13時38分至41分許 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6千元 嘉義縣太保市過溝52之14號統一超商太保麻太門市 ①郭嘉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②A0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③A07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2 A3 解除分期付款(騙買家) 114年6月1日12時49分、13時1分 4萬9,800元、 4萬9,800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A07/ A06/ AVE-3531 114年6月1日13時9分至14分許 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2千元,共13萬2千元 嘉義縣○○市○○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太保水牛厝門市 ①郭嘉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②A0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③A07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3 A04 假冒機構(公務員)詐財 114年6月1日13時35分許 1萬8千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A07/ A06/ AVE-3531 114年6月1日14時5分許 1萬8千元 嘉義縣○○市○○路000號萊爾富超商太保麻太門市 ①郭嘉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②A0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③A07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4 李宜恬 解除分期付款(騙賣家) 114年6月1日14時59分、15時2分 4萬9,985元、 4萬123元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A07/ A06/ AVE-3531 114年6月1日15時11分至14分許 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共12萬元 嘉義縣○○市○○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太保嘉太門市 ①郭嘉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②A0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被告A07涉犯此部分犯行,不在本件起訴範圍。 35 A02 假買賣(騙買家) 114年6月1日12時5分 1萬6,000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A07/ A06/ AVE-3531 同附表三編號29 同附表三編號29 同附表三編號29 ①A0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②A07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被告郭嘉原涉犯此部分犯行,不在本件起訴範圍。附表四(高遠強114年4月13日、21日載林英哲)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轉帳時間(實際入帳時間) 轉帳金額 轉帳帳戶 提領人/ 駕駛人/使用車輛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不含手續費) 提領地點 主文欄 備註 1 鄭東旭 假交友(徵婚詐財) 114年4月13日14時49分許、14時55分許 5萬元、 1萬8,880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英哲/ 高遠強/ BYX-8921 114年4月13日15時40分至42分許 2萬元、2萬元2萬元、9千元,合計6萬9千元 嘉義縣○○鄉○○路0○0號台中商業銀行新港分行 ①郭嘉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②高遠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2 林焰隆 色情應召詐財 114年4月13日15時15分許 5,800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英哲/ 高遠強/ BYX-8921 114年4月13日16時28分至29分許 2萬元、8千元 嘉義縣○○鄉○○路00號統一超商新港奉天宮門市 ①郭嘉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②高遠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3 林秉隆 假交友(投資詐財) 114年4月13日11時47分許 1萬2,800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英哲/ 高遠強/ BYX-8921 114年4月13日16時38分至41分許 2萬元、2萬元、9千元 嘉義縣○○鄉○○路0○0號台中商業銀行新港分行 ①郭嘉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②高遠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4 李鎮榮 色情應召詐財 114年4月13日16時27分許 1萬7,200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英哲/ 高遠強/ BYX-8921 ①郭嘉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②高遠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5 李宗諺 假投資 114年4月13日16時10分許 1萬5千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英哲/ 高遠強/ BYX-8921 114年4月13日16時52分許 1萬5千元 嘉義縣○○鄉○○路000巷0號新港鄉農會 ①郭嘉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②高遠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6 王健豪 假交友(徵婚詐財) 114年4月13日16時57分至58分許 5萬元、 1萬6,660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英哲/ 高遠強/ BYX-8921 114年4月13日18時31分至34分許 2萬元、2萬元、2萬元、6千元,合計6萬6千元 嘉義縣○○鄉○○路000巷0號新港鄉農會 ①郭嘉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②高遠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7 潘彥呈 色情應召詐財 114年4月21日14時55分許 3萬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英哲/ 高遠強/ BZB-3673 114年4月21日16時4分至5分許 2萬元、1萬元 嘉義縣○○鄉○○000○0號六腳蒜頭郵局 ①郭嘉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②高遠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8 丁健晟 假交友(投資詐財) 114年4月21日15時57分許、15時59分許 5萬元、 1萬8,880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英哲/ 高遠強/ BZB-3673 114年4月21日16時29分至31分許 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2千元 嘉義縣○○市○○里0○0號朴子海通路郵局 ①郭嘉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②高遠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被告郭嘉原左列所處罪刑,因被害人相同,而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已考量附表五編號18所示犯罪事實。附表五(陳昱霖114年4月14日、18日、19日、20日載林英哲;114年5月1日載張允)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轉帳時間(實際入帳時間) 轉帳金額 轉帳帳戶 提領人/ 駕駛人/使用車輛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不含手續費) 提領地點 主文欄 備註 1 李從楠 假投資 114年4月14日10時11分許 5萬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英哲/ 陳昱霖/ BYX-8351 114年4月14日10時21分至24分許 2萬元、2萬元、5千元,合計4萬5千元 嘉義縣○○鄉○○路00號民雄郵局 ①郭嘉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②陳昱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 吳佳蓉 假投資 114年4月18日9時18分至19分許 5萬元、2萬元 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林英哲/ 陳昱霖/ BYX-9307 114年4月18日9時42分至44分許 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元,合計7萬元 嘉義縣○○鄉○里村000號義竹鄉農會 ①郭嘉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②陳昱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3 張瑛資 假投資 114年4月18日9時36分許 5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英哲/ 陳昱霖/ BYX-9307 114年4月18日9時51分許 5萬元 嘉義縣○○鄉○里村000○0號義竹郵局 ①郭嘉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②陳昱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4 林聰杰 假投資 114年4月18日9時55分至58分許 5萬元、5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英哲/ 陳昱霖/ BYX-9307 ①114年4月18日10時11分至13分許 ②114年4月18日10時18分許 ①6萬元、2萬元 ②8千元 ①嘉義縣○○鄉○里村000○0號義竹郵局 ②嘉義縣○○鄉○里村000號義竹鄉農會 ①郭嘉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②陳昱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5 何承晏 假交友(投資詐財) ①114年4月19日13時24分許 ②114年4月19日17時45分許 ③114年4月19日16時33分114年4月19日16時33分許 ①5萬元 ②9萬元 ③1萬1千元 ①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英哲/ 陳昱霖/ BZB-3673 ①114年4月19日14時52分至54分許 ②114年4月19日18時11分至12分許 ③114年4月19日19時8分至9分許 ①2萬元、2萬元、1萬7千元,合計5萬7千元 ②6萬元、3萬元,合計9萬元 ③2萬元、1萬1千元 ①嘉義縣○○鄉○○村000號六腳鄉農會蒜頭分部 ②嘉義縣○○市○○路○段0號1樓朴子長庚醫院郵局 ③嘉義縣○○市○○路○段000號統一超商朴子泉翔門市 ①郭嘉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②陳昱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14年4月20日15時18分許 1萬5,985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英哲/ 陳昱霖/ BYX-8921 114年4月20日15時53分許 1萬5千元 嘉義縣○○鄉○○路00號民雄鄉農會 6 王華昇 假交友(徵婚詐財) 114年4月18日21時46分許 1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英哲/ 陳昱霖/ BZB-3673 114年4月19日15時8分許 3萬1千元 嘉義縣○○鄉○○000○0號六腳蒜頭郵局 ①郭嘉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②陳昱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7 陳沐垠 假交友(投資詐財) 114年4月19日10時50分許 8千元 ①郭嘉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②陳昱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8 蔡政衛 色情應召詐財 114年4月19日10時55分許 3千元 陳昱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被告郭嘉原所涉左列犯罪事實,已於附表三編號14評價。 9 方建能 假交友(投資詐財) 114年4月19日14時18分許 9,985元 ①郭嘉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②陳昱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0 薛鏗郎 假交友(投資詐財) 114年4月19日14時34分許 4萬元 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英哲/ 陳昱霖/ BZB-3673 114年4月19日15時11分至12分許 2萬元、2萬元,合計4萬元 嘉義縣○○鄉○○000號全家超商六腳蒜頭門市 陳昱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被告郭嘉原所涉左列犯罪事實,已於附表三編號11評價。 11 郭威信 色情應召詐財 114年4月19日14時55分、14時58分、15時1分 5萬元、5萬元、5萬元,合計15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英哲/ 陳昱霖/ BZB-3673 ①114年4月19日15時22分至23分許 ②114年4月19日15時26分至27分許 ③114年4月19日15時31分至32分許 ①2萬元、2萬元、2萬元 ②2萬元、2萬元、2萬元 ③2萬元、1萬元 合計15萬元 ①嘉義縣○○鄉○○村000號六腳鄉農會蒜頭分部 ②嘉義縣○○鄉○○000○0號六腳蒜頭郵局 ③嘉義縣○○鄉○○村○○0○00號統一超商六腳蒜頭門市 ①郭嘉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②陳昱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114年4月20日10時39分、10時53分 5萬元、3萬6千元,合計8萬6千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英哲/ 陳昱霖/ BYX-8921 114年4月20日10時57分至11時許 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 、6千元,合計8萬6千元 嘉義縣○○鄉○○路00號民雄郵局 12 塗淑琦 假交友(投資詐財) 114年4月20日9時39分許 1萬5千元 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林英哲/ 陳昱霖/ BYX-8921 114年4月20日10時10分至13分許 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元 嘉義縣○○鄉○○路00號民雄郵局 ①郭嘉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②陳昱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3 林義芳 色情應召詐財 114年4月20日10時12分許 3萬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英哲/ 陳昱霖/ BYX-8921 114年4月20日11時20分許 2萬元、1萬元,合計3萬元 嘉義縣○○鄉○○路00號統一超商民雄嘉樂門市 ①郭嘉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②陳昱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4 邱淑萍 假投資 114年4月20日12時3分許 3萬5千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英哲/ 陳昱霖/ BYX-8921 ①114年4月20日12時21分至23分許 ②114年4月20日12時28分許 ①2萬元、2萬元、2萬元 ②4千元 ①嘉義縣○○鄉○○路00號民雄郵局 ②嘉義縣○○鄉○○路00號民雄鄉農會 ①郭嘉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②陳昱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5 葉育岑 假投資 114年4月20日12時5分許 3萬元 ①郭嘉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②陳昱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6 許朝順 假投資 114年4月20日12時44分許 3萬元 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林英哲/ 陳昱霖/ BYX-8921 114年4月20日13時18分至19分許 2萬元、1萬元,合計3萬元 嘉義縣○○鄉○○路00號民雄郵局 ①郭嘉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②陳昱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7 林虔至 色情應召詐財 114年4月20日13時21分許、13時31分許 2萬2千元、3萬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英哲/ 陳昱霖/ BYX-8921 114年4月20日13時55分許 6萬元 嘉義縣○○鄉○○路000號全聯超市民雄民雄門市 ①郭嘉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②陳昱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14年4月20日14時2分許 2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英哲/ 陳昱霖/ BYX-8921 114年4月20日14時30分至31分許 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1千元 嘉義縣○○鄉○○路00號民雄鄉農會 18 丁健晟 假交友(投資詐財) 114年4月20日12時26分許 3千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昱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被告郭嘉原所涉左列犯罪事實,已於附表四編號8評價。 19 陳盟元 假投資 114年4月20日14時28分許、14時31分許 4萬元、1萬5,04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英哲/ 陳昱霖/ BYX-8921 114年4月20日14時56分許 5萬5千元 嘉義縣○○鄉○○路00號民雄郵局 ①郭嘉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②陳昱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0 陳柏均 假交友(徵婚詐財) 114年4月20日18時49分許 2萬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英哲/ 陳昱霖/ BYX-8921 114年4月20日18時57分至59分許 2萬元、1萬5千元、2萬元、5千元 嘉義縣○○鄉○○路00號民雄鄉農會 ①郭嘉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②陳昱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1 賓凱琳 解除分期付款(騙賣家) 114年5月1日13時35分許、13時40分許 9萬9,120元、 5萬880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張允/ 陳昱霖/ BYX-8921 114年5月1日13時43分至47分許 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9千元,共14萬9千元 嘉義縣○○鎮○○路000號大林鎮農會 ①郭嘉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②陳昱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③張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2 吳潔綸 解除分期付款(騙賣家) 114年5月1日14時7分許 29987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張允/ 陳昱霖/ BYX-8921 114年5月1日14時16分至19分許 3萬元、3萬元、3萬元、3萬元、3萬元,共15萬元 嘉義縣○○鎮○○路000號彰化商業銀行大林分行 ①郭嘉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②陳昱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③張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3 顏凡東 假網拍 114年5月1日14時10分許 20165 ①郭嘉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②陳昱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③張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附表六(張崇銘114年6月5日載蕭峻仰;114年6月6日載陳柏勳)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轉帳時間(實際入帳時間) 轉帳金額 轉帳帳戶 提領人/ 駕駛人/使用車輛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不含手續費) 提領地點 主文欄 1 林芳萓 解除分期付款(騙賣家) 114年6月5日18時15分、18時36分至38分 2萬9,987元、 9,987元、 9,986元、 9,985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蕭峻仰/ 張崇銘/ BTJ-2978 114年6月5日18時44分至45分許 6萬元、3萬1千元 嘉義縣○○鎮○○路000號大林中山路郵局 郭嘉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2 蔡泓霖 假網拍 114年6月6日10時14分許 1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柏勳/ 張崇銘/ 6900-FE 114年6月6日10時57分至58分許 2萬元、2萬元、4千元 嘉義縣○○市○○路000號朴子市農會 ①郭嘉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②陳昱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3 郭財明 假投資 114年6月6日10時34分至35分許 5萬元、 5萬元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柏勳/ 張崇銘/ 6900-FE 114年6月6日11時11分至16分許 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共10萬元 嘉義縣○○市○○路000號第一商業銀行朴子分行 ①郭嘉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②陳昱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4 邱嘉舜 假投資 114年6月6日10時51分許 5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柏勳/ 張崇銘/ 6900-FE 114年6月6日11時39分許 5萬元 嘉義縣○○市○○○路○段0號朴子祥和郵局 ①郭嘉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②陳昱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5 劉姿君 假投資 114年6月6日12時17分 5萬元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柏勳/ 張崇銘/ 6900-FE ①114年6月6日14時10分至14分許 ②114年6月6日14時38分至40分許 ①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共10萬元 ②2萬元、2萬元、1萬元,共5萬元 合計15萬元 ①嘉義縣○○鄉○○村00號東石鄉農會 ②嘉義縣○○鄉○○村000號萊爾富超商東石農會門市 ①郭嘉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②陳昱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6 彭榮宏 假投資 114年6月6日12時35分 10萬元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柏勳/ 張崇銘/ 6900-FE ①郭嘉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②陳昱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7 劉育豪 假交友(投資詐財) 114年6月6日13時27分許 2萬9,600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柏勳/ 張崇銘/ 6900-FE 114年6月6日15時31分至33分許 2萬元、2萬元、2萬元、1千元 嘉義縣○○市○○○路0號華南商業銀行朴子分行 ①郭嘉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②陳昱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8 葉峻廷 假投資 114年6月6日16時13分許 3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韋娟) 【陳柏勳處扣得提款卡】 陳柏勳/ 張崇銘/ 6900-FE 114年6月6日18時11分許 2萬元、1萬元,合計3萬元(業已查扣) 嘉義縣○○市○○里00號嘉義縣太保市農會 ①郭嘉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②陳昱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9 吳森堂 假投資 吳森堂於114年6月6日12時46分許(入帳時間為14時6分),臨櫃匯款10萬元至林韋娟名下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韋娟再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14年6月6日17時59分許、18時許,以手機轉帳5萬元、4萬9,900元至右列帳戶。 5萬元、 4萬9,9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韋娟) 【陳柏勳處扣得提款卡】 陳柏勳/ 張崇銘/ 6900-FE 114年6月6日18時19分許 2萬元(業已查扣) 嘉義縣○○市○○里000○0號太保郵局 ①郭嘉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②陳昱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附表七(陳昱霖114年5月1日載張允)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寄送時間及地點 交付帳戶名及帳號 備註 主文欄 1 陳中信 辦貸款須提供提款卡等金融帳戶資料 114年4月30日15時許 新竹縣關西鎮中興路統一超商新關中門市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關西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警方於114年5月1日19時46分許在BYX-8921號自用小客車上扣得左列帳戶提款卡。 ①郭嘉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②陳昱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③張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 洪雪馨 辦貸款須提供提款卡等金融帳戶資料 114年4月29日17時3分許 統一超商新勤益門市 臺灣土地銀行新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被告張允持左列提款卡,於114年5月1日14時34分至36分許,前往京城銀行設置之ATM陸續提領6萬元,並依「蕭楚河」指示將6萬元放置在指定地點,再於同日14時40分許,前往嘉義縣○○鎮○○路000號大林中山路郵局陸續提領4萬元,以此方式提領無合理來源而匯入該帳戶之10萬元款項。嗣被告張允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左列提款卡及現金4萬元。 ①郭嘉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②陳昱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③張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附表八:扣押物品清單編號 扣押物品 所有人(持有人) 備註 1 iPhonel5 Plus手機 1支(含SIM卡) IMEI-000000000000000 被告郭嘉原 不沒收 (理由:公司用,非供詐欺犯罪所用之物) 2 iPhonel5 Plus手機 1支(含SIM卡) IMEI-000000000000000 被告郭嘉原 應沒收 3 三星GalaxyS22手機 1支(含SIM卡) IMEI-000000000000000 被告郭嘉原 不沒收 (理由:公司用,非供詐欺犯罪所用之物) 4 iPhoneX 手機1支(含SIM卡) IMEI-000000000000000 被告郭嘉原 不沒收 (理由:公司用,非供詐欺犯罪所用之物) 5 5210-WR號自用小客車1部(廠牌:HYUNDAI) 車身號碼-MALAN51BP9M312227) 被告郭嘉原 不沒收 (理由:案發後被扣案,與本案犯罪事實無關) 6 BYM-5221號自用小客車1部(廠牌:BENZ) 車身號碼-WDB0000000A853577 被告郭嘉原 不沒收 (理由:案發後被扣案,與本案犯罪事實無關) 7 AVE-3210號自用小客車1部(廠牌:慶眾) 車身號碼-LACZZZ70Z3C002142 被告郭嘉原 不沒收 (理由:案發後被扣案,與本案犯罪事實無關) 8 BYX-8939號自用小客車客車1部(廠牌:三陽) 車身號碼-RFHEH41EBDS001092 被告郭嘉原 不沒收 (理由:案發後被扣案,與本案犯罪事實無關) 9 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76,000元 (即扣案52,000元、24,000元) 被告郭嘉原 應沒收 10 犯罪所得 6,000元 被告安智輝 應沒收 11 iPhone SE手機 1支(含SIM卡) IMEI-000000000000000 被告A06 應沒收 12 AVE-3531號自用小客車1部,含車鑰匙1把(廠牌:ALTIS) 被告A06 應沒收 13 BYX-7536號自用小客車1部,含車鑰匙1把(廠牌: 馬自達) 車身號碼-A2H0356IK 被告高遠強 應沒收 14 iPhonel4 Plus手機1支 IMEI-00000000000000 被告高遠強 應沒收 15 iPhonel2 Pro手機1支(含SIM卡) IMEI-000000000000000 被告高遠強 應沒收 16 犯罪所得7,000元 被告高遠強 應沒收 17 BYX-8921號自用小客車1部,含車鑰匙1把(廠牌:SKODA) 車身號碼-TMBED25J3B0000000 被告陳昱霖 應沒收 18 iPhonel2 ProMax手機1支 (含SIM卡,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 被告陳昱霖 應沒收 19 新臺幣39,000元 被告陳昱霖 不沒收 (理由:個人錢財,與本案犯罪事實無關) 20 ZG-7108號自用小客車1部,含車鑰匙1把(廠牌: HYUNDAI) 車身號碼-KMHPN81DP3U0865I3 被告陳昱霖 應沒收 21 OPPO Reno6手機1支 IMEI-000000000000000 被告陳昱霖 不沒收 (理由:個人聯絡使用,非供詐欺犯罪所用之物) 22 iPhone7 Plus手機1支(含SIM卡,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被告陳昱霖 應沒收 23 4萬元 被告張允 應沒收 24 土地銀行提款卡1張(卡號000-000-000000) 被告張允 應沒收 25 IPHONE13 Pro手機1支(含SIM卡,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被告張允 應沒收 26 中華郵政提款卡1張(卡號000-000-00000000) 被告張允 不沒收 (理由:非供詐欺犯罪所用之物) 27 交易明細1張 被告張允 不沒收 (理由:非供詐欺犯罪所用之物) 28 2萬元 被告A07 應沒收 29 IPHONE Xs手機1支(含SIM卡) IMEI-000000000000000 被告A07 應沒收 30 A01第一商業銀行金融卡1 張(帳號:00000000000) 被告A07 應沒收 31 李寬麟中華郵政提款卡1張(帳號:00000000000000) 被告A07 應沒收附表九:證據清單編號 證據名稱及出處 一、告訴/被害人之指述及報案資料 1 告訴人王迦宥 1.114.03.28警詢/警2590號卷二第52 1-52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2590號卷二第524-527頁 2 告訴人文錫祥 1.114.03.27警詢/警2590號卷二第52 8-53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2590號卷二第536-538頁 3 告訴人陳容銜 1.114.04.03警詢/警2590號卷二第53 9-541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2590號卷二第542-545頁 4 告訴人溫紹唐 1.114.04.04警詢/警2590號卷二第54 6-548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2590號卷二第549-552頁 5 告訴人鄧永謙 1.114.04.10警詢/警2590號卷二第553-557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2590號卷二第558-561頁 6 告訴人黃心馨 1.114.04.03警詢/警2590號卷二第562-566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2590號卷二第567-570頁 7 告訴人王克彪 1.114.04.01警詢/警2590號卷二第571-572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2590號卷二第573-586頁 8 告訴人吳羿蓁 1.114.06.20警詢/警2590號卷二第587-592頁 2.114.06.24警詢/警2590號卷二第593-594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2590號卷二第595-598頁 9 告訴人張竣雄 1.114.05.06警詢/警2590號卷二第599-601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2590號卷二第602-607頁 10 告訴人黃惠文 1.114.04.09警詢/警2590號卷二第746-748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2590號卷二第749-758頁 11 告訴人溫紹唐 (同編號4) 12 告訴人張采睿 1.114.04.13警詢/警2590號卷二第608-61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2590號卷二第611-626頁 13 告訴人陳文仁 1.114.04.05警詢/警2590號卷二第627-629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2590號卷二第630-641頁 14 告訴人徐坤鋐 1.114.06.17警詢/警2590號卷二第642-658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2590號卷二第659-685頁 15 告訴人張育仁 1.114.04.23警詢/警2590號卷二第686-687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2590號卷二第688-699頁 16 告訴人劉建聰 1.114.04.23警詢/警2590號卷二第700-702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紀錄一覽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2590號卷二第703-712頁 17 告訴人羅英傑 1.114.04.08警詢/警2590號卷二第713-714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2590號卷二第715-722頁 18 被害人黃建勝 1.114.05.02警詢/警2590號卷二第723-72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2590號卷二第726-745頁 19 告訴人陳庭萱 1.114.05.06警詢/警2590號卷二第858-859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2590號卷二第860-864頁 20 告訴人張瑋麟 1.114.05.01警詢/警2590號卷二第869-872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2590號卷二第873-904頁 21 告訴人薛鏗郎 1.114.04.22警詢/警2590號卷二第905-909頁 2.詐騙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2590號卷二第910-925頁 22 告訴人許玄忠 1.114.05.18警詢/警2590號卷二第926-928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2590號卷二第929-940頁 23 告訴人陳瑞勳 1.114.04.30警詢/警2590號卷三第0000-000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2590號卷三第0000-0000頁 24 告訴人蔡政衛 (同編號60) 25 告訴人李崇為 1.114.04.23警詢/警2590號卷三第0000-000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2590號卷三第0000-0000頁 26 告訴人范姜謙 1.114.03.31警詢/警2590號卷三第0000-000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2590號卷三第0000-0000頁 27 告訴人彌勒伏緣 1.114.05.02警詢/警2590號卷三第0000-000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2590號卷三第0000-0000頁 28 告訴人巫明璋 1.114.04.24警詢/警2590號卷三第0000-0000頁 2.114.04.28警詢/警2590號卷三第0000-0000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2590號卷三第0000-0000頁 29 告訴人邱宥晨 1.114.06.17警詢/警2590號卷三第0000-0000頁 2.轉帳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2590號卷三第0000-0000頁 30 告訴人陳浚斌 1.114.05.06警詢/警2590號卷三第0000-0000頁 2.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2590號卷三第1394頁、警1783號卷一第259-260頁 31 告訴人劉浩年 1.114.05.14警詢/警2590號卷四第0000-000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2590號卷四第0000-0000頁 32 告訴人林致祿 1.114.04.22警詢/警2590號卷四第0000-000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2590號卷四第0000-0000頁 33 告訴人林育秀 1.114.07.01警詢/警2590號卷四第0000-000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2590號卷四第0000-0000頁 34 告訴人簡欣婷 1.114.06.04警詢/警2590號卷四第0000-000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2590號卷四第0000-0000頁 35 告訴人徐佳 1.114.06.07警詢/警2590號卷四第0000-000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2590號卷四第0000-0000頁 36 告訴人楊天諆 1.114.06.17警詢/警2590號卷四第0000-000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2590號卷四第0000-0000頁 37 告訴人羅晏姍 1.114.06.02警詢/警2590號卷四第0000-000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2590號卷四第0000-0000頁 38 告訴人王政傑 1.114.06.04警詢/警2590號卷四第0000-000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2590號卷四第0000-0000頁 39 告訴人A01 1.114.06.02警詢/警9693號卷二第268-269頁 2.陳報單、配送貨件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轉帳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9693號卷二第267、271-273、290-291、293頁 3.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9693號卷二第274-287、292頁 40 告訴人秦仁德 1.114.07.08警詢/警2590號卷四第0000-000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2590號卷四第0000-0000頁 41 告訴人A05 1.114.06.01警詢/警2590號卷四第0000-000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2590號卷四第0000-0000頁 42 告訴人A3 1.114.06.01警詢/警2590號卷四第0000-000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2590號卷四第0000-0000頁 3.轉帳交易明細/警8895卷第261頁 4.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8895卷第262-265頁 43 被害人A04 1.114.06.01警詢/警2590號卷四第00 00-0000頁、警8895卷第27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2590號卷四第0000-0000頁 3.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8895卷第270-271頁 4.詐騙集團來電畫面截圖/警8895卷第273頁反面 44 告訴人李宜恬 1.114.06.02警詢/警2590號卷四第0000-000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2590號卷四第0000-0000頁 45 被害人鄭東旭 1.114.04.18警詢/警2590號卷二第759-768頁 2.轉帳明細、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2590號卷二第769-784頁、警1783號卷一第191頁 46 告訴人林焰隆 1.114.05.23警詢/警2590號卷二第785-789頁 2.轉帳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2590號卷二第790-806頁 47 告訴人林秉隆 1.114.04.27警詢/警2590號卷二第807-809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2590號卷二第810-817頁 48 告訴人李鎮榮 1.114.04.15警詢/警2590號卷二第818-821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2590號卷二第822-830頁 49 告訴人李宗諺 1.114.05.07警詢/警2590號卷二第831-834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2590號卷二第835-840頁 50 告訴人王健豪 1.114.04.18警詢/警2590號卷二第841-84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2590號卷二第844-857頁 51 告訴人潘彥呈 1.114.04.24警詢/警2590號卷三第0000-000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2590號卷三第0000-0000頁 52 被害人丁健晟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1783號卷一第305-306頁 53 告訴人李從楠 1.114.04.14警詢/警2590號卷二第865-866頁 2.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2590號卷二第868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1783卷一第205-206頁 54 告訴人吳佳蓉 1.114.04.25警詢/警2590號卷二第941-94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2590號卷二第947-955頁 55 告訴人張瑛資 1.114.05.09警詢/警2590號卷三第956-958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2590號卷三第959-982頁、警1783號卷一第215-216頁 56 被害人林聰杰 1.114.04.22警詢/警2590號卷三第983-985頁 2.轉帳明細、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2590號卷三第986-999頁、警1783號卷一第217-218頁 57 被害人何承晏 1.114.05.09警詢/警2590號卷三第0000-000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2590號卷三第0000-0000頁 58 告訴人王華昇 1.114.05.18警詢/警2590號卷三第0000-000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2590號卷三第0000-0000頁 59 告訴人陳沐垠 1.114.04.20警詢/警2590號卷三第0000-000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2590號卷三第0000-0000頁 60 告訴人蔡政衛 1.114.05.09警詢/警2590號卷三第0000-0000頁 2.114.07.13警詢/警2590號卷三第0000-0000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2590號卷三第0000-0000頁 61 告訴人方建能 1.114.04.25警詢/警2590號卷三第0000-000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2590號卷三第0000-0000頁 62 告訴人薛鏗郎 ( 同編號21) 63 告訴人郭威信 1.114.06.11警詢/警2590號卷三第0000-000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2590號卷三第0000-0000頁 64 告訴人塗淑琦 1.114.06.24警詢/警2590號卷三第0000-000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2590號卷三第0000-0000頁 65 告訴人林義芳 1.114.04.29警詢/警2590號卷三第0000-0000頁 2.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2590號卷三第0000-0000頁、警1783號卷一第241-242頁 66 告訴人邱淑萍 1.114.05.09警詢/警2590號卷三第0000-000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2590號卷三第0000-0000頁 67 告訴人葉育岑 1.114.04.22警詢/警2590號卷三第0000-000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2590號卷三第0000-0000頁 68 告訴人許朝順 1.114.05.10警詢/警2590號卷三第0000-000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2590號卷三第0000-0000頁 69 告訴人林虔至 1.114.05.08警詢/警2590號卷三第0000-000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2590號卷三第0000-0000頁 70 告訴人丁健晟 1.114.04.21警詢/警2590號卷三第0000-000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2590號卷三第0000-0000頁 71 告訴人陳盟元 1.114.05.21警詢/警2590號卷三第0000-000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2590號卷三第0000-0000頁 72 告訴人陳柏均 1.114.04.23警詢/警2590號卷三第0000-0000頁 2.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2590號卷三第0000-0000頁 73 告訴人賓凱琳 1.114.05.02警詢/警1745號第29-30頁 2.114.05.02警詢(2)/警2590號卷四第0000-0000頁 3.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1745號第31-40頁反面 4.LINE對話紀錄截圖(含轉帳交易明細)/警1745號第41-55頁 74 告訴人吳潔綸 1.114.05.01警詢/警1745號第56-57頁 2.114.05.02警詢/警1745號第57頁反面-58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轉帳交易明細表/警1745號第59-65頁 4.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1745號第66-70頁 75 告訴人言凡東 1.114.05.03警詢/警1745號第72頁正反面 2.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轉帳交易明向/警1745號第73-77頁 3.假網拍頁面/警1745號第77頁反面 76 告訴人林芳萱 1.114.06.06警詢/警2590號卷四第0000-000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2590號卷四第0000-0000頁 77 告訴人蔡泓霖 1.114.06.06警詢/警9693號卷三第436-439頁反面 2.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9693號卷三第435、443-447頁 3.LINE對話紀錄截圖(含轉帳交易明細)/警9693號卷三第440-442頁 78 告訴人郭財明 1.114.06.01警詢/偵7382號卷一第299-302頁 2.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轉帳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7382號卷一第303-312頁 3.被害人提供之監視器影像截圖/偵7382號卷二第261-269頁 4.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照片/偵7382號卷二第271-287頁 79 告訴人邱嘉舜 1.114.08.06警詢/偵7382號卷二第327-329頁 2.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匯款明細、收款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7382號卷二第331-343頁 80 告訴人劉姿君 1.114.06.09警詢/偵7382號卷一第335-339頁 2.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轉帳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7382號卷一第341-349、393-407頁 3.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7382號卷一第351-291頁 81 告訴人彭榮宏 1.114.05.22警詢/偵7832號卷三第13-15頁 2.114.07.27警詢/偵7382號卷一第409-413頁 3.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匯款申請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紀錄截圖/偵7382號卷一第415-429頁 82 告訴人劉育豪 1.114.06.07警詢/偵7382號卷一第281-286頁 2.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轉帳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7382號卷一第287-290、295頁 3.扣押筆錄、扣押物品、轉帳交易明細、對話紀錄/偵7382號卷一第449-489頁 83 告訴人葉峻廷 1.114.06.16警詢/偵7832號卷三第69-72頁 2.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匯款申請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7382號卷三第73-79頁 84 告訴人吳森堂(吳沛嬛代) 1.114.09.17警詢/偵7382號卷二第195-197頁 2.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匯款申請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紀錄截圖/偵7382號卷二第201-211頁 85 被害人陳中信 1.114.05.02警詢/偵5660號第27-28頁 2.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處)理案件明細表/偵5660號第23-26、29-31頁 3.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5660號第32-53頁 86 告訴人洪雪馨 1.114.05.02警詢/偵5660號第164-165頁 2.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5660號第161-162、166-167頁 3.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5660號第168-179頁 4.銀行存簿翻拍照片/偵5660號第177-179頁 87 被害人A02 1.114.06.01警詢/警8895卷第244-246頁 2.人頭帳戶交易明細/警8895卷第238頁 3.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8895卷第240、242-243、247頁 4.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8895卷第248頁 5.對話紀錄截圖/警8895卷第25-251頁 二、同案共犯及證人之證述 1 傅寅朝 114.06.16警詢/警2590號卷ㄧ第259-265頁 114.07.25警詢/警2590號卷ㄧ第267-274頁 114.09.11警詢/警2590號卷ㄧ第280-285頁 2 證人林英哲 114.06.10警詢/警2590號卷ㄧ第291-303頁 114.06.11警詢/警2590號卷ㄧ第309-318頁 114.06.20警詢(1)/警2590號卷ㄧ第320-324頁 114.06.20警詢(2)/警2590號卷ㄧ第326-338頁 114.07.02警詢/警2590號卷ㄧ第340-350頁 115.05.05審判/原金訴69卷四第24-43頁(同金訴1698卷第122-141頁) 115.05.19審判/原金訴69卷四第172-192頁 3 盧健維 114.06.16警詢/警2590號卷ㄧ第356-361頁 114.07.03警詢/警2590號卷ㄧ第362-367頁 4 張〇宏 114.06.16警詢/警2590號卷ㄧ第374-380頁 114.07.03警詢/警2590號卷ㄧ第382-388頁 5 簡子豪 114.08.01警詢/警2590號卷ㄧ第408-412頁 114.08.15警詢/警2590號卷ㄧ第434-440頁 6 蕭峻仰 114.07.03警詢/警2590號卷ㄧ第494-498頁 114.07.03警詢/警2590號卷ㄧ第505-511頁 7 證人陳柏勳 114.06.06警詢/警9693號卷一第12頁正反面 114.06.07警詢(2)/警2590號卷一第448-455頁 114.06.07警詢(3)/警2590號卷一第456-460頁 114.06.07偵訊/偵7382號卷一第42-43頁 114.07.28偵訊/偵7382號卷一第249-253頁 114.08.14警詢/偵7382號卷二第61-64頁 114.08.14警詢/偵7382號卷二第45-53頁 114.08.21警詢/偵7382號卷二第121-127頁 115.05.19審判/原金訴69卷四第140-151頁(同金訴1698卷第168-179頁) 115.05.26審判/原金訴69卷四第313-321頁 8 洪健皓 114.06.06警詢(1)/警9693號卷一第25頁正反 114.06.07警詢(2)/警9693號卷一第31頁正反面 114.06.07警詢(3)/警9693號卷一第32-38頁 114.06.07警詢(4)/警9693號卷一第39頁正反 114.06.07偵訊/偵7382號卷一第42-43頁 114.07.11警詢/偵7382號卷二第133-135頁 114.07.24偵訊/偵7382號卷一第233-237頁 9 證人張允 115.03.31審判/原金訴69卷三第332至367頁 10 證人郭嘉原 115.05.19審判/原金訴69卷四第192-210頁 115.05.26審判/原金訴69卷四第260-269、308-313頁 11 證人高遠強 115.05.19審判/原金訴69卷四第211-220頁 12 證人A07 115.06.02審判/原金訴69卷五第26-40頁(同金訴1698卷第204-218頁) 三、其他證據
證據名稱 卷宗別、頁碼 物證 114.05.01同意搜索書、勘查採證同意書(陳昱霖、張允) 警4902號第121-125頁 114.05.01日14時47分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張允) 警4902號第127-133頁 114.05.01日19時46分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張允) 警4902號第135-141頁 114.05.01日19時46分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陳昱霖) 警4902號第151-157頁 扣押物品清單(陳昱霖) 偵5660號第111頁 扣押之BYX-8921號自小客車照片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偵5660號第119-123頁 114.06.06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陳昱霖) 警9693號卷一第113-116頁 114.06.06陳昱霖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警9396號卷一第123頁 扣押物品清單(陳昱霖) 偵7382號卷二第143頁 ZG-7108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照片 偵7382號卷二第145-149頁 扣押物品清單(114年度保管檢字第1643、1644號)(陳昱霖) 原金訴69卷一第139-141頁 114.06.06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洪健皓) 警9693號卷一第109-112頁 114.06.06洪健皓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警9396號卷一第122頁 扣押物品清單(洪健皓) 偵7382號卷二第151頁 6979-B8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照片 偵7382號卷二第153-159頁 扣押物品清單及照片(洪健皓) 偵7382號卷二第213-217頁 114.06.06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高遠強) 警9693號卷一第117-120頁 114.06.06高遠強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警9396號卷一第124頁 扣押物品清單(高遠強) 偵7382號卷二第161頁 BYX-7536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照片(高遠強) 偵7382號卷二第163-167頁 扣押物品清單(114年度保管檢字第1645號)(高遠強) 原金訴69卷一第143頁 114.07.13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郭嘉原) 警2590號卷五第0000-0000頁 嘉義地院114年10月7日114聲扣字第21號 警2590號卷五第0000-0000頁 嘉義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4年10月17日職務報告 警2590號卷五第0000-0000頁 114.10.15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郭嘉原) 警2590號卷五第0000-0000頁 114.10.15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郭嘉原) 警2590號卷五第0000-0000頁 114.10.15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郭嘉原) 警2590號卷五第0000-0000頁 114保管字第2456號、 114保管檢字第1890號 原金訴69卷一第357頁、原金訴69卷二第3頁 郭嘉原扣案手機照片 原金訴69卷一第379-385頁 114保管字2505號、114保管檢字第1977號(車輛) 原金訴69卷二第69、129頁 郭嘉原扣案車輛照片 原金訴69卷二第79-90頁 114.06.01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A06、A07) 警8895卷第227-230頁 114年度保管檢字第1863號 金訴1698卷第41頁 114保管檢字第0000-0000號 原金訴69卷一第147-153頁 114年保管檢字1890號 原金訴69卷二第127頁 114年保管檢字1977號 原金訴69卷二第131頁 115年保管檢字200、203號(贓款) 原金訴69卷二第291-293頁 114年保管檢字1863號 金訴1698卷第43頁 115年保管檢字399號(贓款) 原金訴69卷三第13頁書證 嘉義縣警察局ATM提領熱點車手資料(含白牌司機、車輛號碼、行動上網歷程) 警2590號卷五第0000-0000頁、警1783號卷一第141-161、285-287、307-313頁、他1307卷第6-8頁 白牌車司機通聯基地台位址 警2590號卷五第0000-0000頁 車號000-0000熱點資料 他1307卷第112-113頁 車號0000000熱點資料 他1307卷第114-116頁反面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郭嘉原指認陳昶銘-桐花) 警2590號卷一第47-51頁 郭嘉原114年3月26日載送林英哲提款之ATM提領熱點監視器影像 警2590號卷五第0000-0000頁 安智輝114年4月3日載送林英哲提款之ATM提領熱點監視器影像 警2590號卷五第0000--0000頁 安智輝114年4月7日載送林英哲提款之ATM提領熱點監視器影像 警2590號卷五第0000-0000頁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A06指認陳昱霖、安智輝、林英哲、高遠強、郭嘉原) 警9693號卷一第87-89頁 A06114年4月4日載送林英哲提款之ATM提領熱點監視器影像 警2590號卷五第0000-0000頁 A06114年4月13日載送林英哲提款之ATM提領熱點監視器影像 警2590號卷五第1811頁 A06114年4月15日載送盧健維提款之ATM提領熱點監視器影像 警2590號卷五第0000-0000頁 A06114年4月19日載送林英哲提款之ATM提領熱點監視器影像 警2590號卷五第0000-0000頁 A06114年4月20日載送林英哲提款之ATM提領熱點監視器影像 警2590號卷五第1823、0000-0000頁 A06114年4月21日載送張士宏提款之ATM提領熱點監視器影像 警2590號卷五第0000-0000頁 A06114年5月31日載送簡子豪提款之ATM提領熱點監視器影像 警2590號卷五第1837頁 A06114年5月31日載送陳柏勳提款之ATM提領熱點監視器影像 警2590號卷五第1838頁 A06114年6月01日載送陳柏勳提款之ATM提領熱點監視器影像 警2590號卷五第0000-0000頁 A06114年6月01日載送A07提款之ATM提領熱點監視器影像 警2590號卷五第0000-0000頁 114年5月31日、6月1日陳柏勳提領地點監視器影像截圖 偵7382號卷二第35-38、71頁 114年5月31日簡子豪提領地點監視器影像截圖 警2590號卷ㄧ第432-433頁(被害人林育秀) A06手機翻攝之通訊軟體LINE包車旅遊車隊內部群對話紀錄 警2590號卷五第0000-0000頁 A06手機翻攝之通訊軟體LINE四人群組(陳昱霖、強哥、郭嘉原、A06)、包車旅遊車隊內部群對話紀錄 警8895號卷第42反面-145頁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高遠強指認郭嘉原) 警9693號卷一第84-86頁 陳昱霖等六人114.06.06詐欺案之時序表 警9693號卷一第126-128反面 (6900-FE號)(BYX-7536號)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及現場照片 警9693號卷一第129-136頁 高遠強手機通訊軟體Telegram「車(圖案)3」群組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警9693號卷一第154-157頁 高遠強與郭嘉原通話紀錄翻拍照片 警9693號卷一第158頁 高遠強114年4月13日載送林英哲提款之ATM提領熱點監視器影像 警2590號卷五第0000-0000頁 高遠強114年4月21日載送林英哲提款之ATM提領熱點監視器影像 警2590號卷五第0000-0000、1835頁 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聲請強制令狀偵查報告 他936號第5-11頁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陳昱霖指認高遠強、郭嘉原) 警4902號第95-105頁 車手提領及陳昱霖駕駛BYX-8921、BYX-8351號自小客車出沒時間地點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 警4902號第159-191頁 BYX-8351、BYX-8921號自小客車行駛時序座標表及googlemap地圖 警4902號第287-295頁 陳昱霖手機通訊軟體LINE包車旅遊車隊內部群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警4902號第258-286頁 陳昱霖手機通訊軟體Telegram「車(圖案)3」群組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警9693號卷一第137-153頁 陳昱霖手機通訊軟體LINE包車旅遊車隊內部群對話紀錄、LINE中與「強哥」(郭嘉原)對話紀錄 警2590號卷五第0000-0000頁 陳昱霖114年4月14日載送林英哲提款之ATM提領熱點監視器影像 警2590號卷五第1811頁 陳昱霖114年4月18日載送林英哲提款之ATM提領熱點監視器影像 警2590號卷五第0000-0000頁 陳昱霖114年4月19日載送林英哲提款之ATM提領熱點監視器影像 警2590號卷五第0000-0000頁 陳昱霖114年4月20日載送林英哲提款之ATM提領熱點監視器影像 警2590號卷五第0000-0000頁 陳昱霖114年5月01日載送張允提款之ATM提領熱點監視器影像 警2590號卷五第1837頁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張崇銘指認郭嘉原) 警9693號卷一第55-57頁 張崇銘114年6月5日載送蕭峻仰之ATM提領熱點監視器影像、沿路監視器影像 警2590號卷五第1846頁 張崇銘114年6月6日載送陳柏勳之ATM提領熱點監視器影像、沿路監視器影像 警2590號卷五第0000-0000頁 (6900-FE號)(BYX-7536號)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 警9693號卷一第129-135頁 6900-FE駕駛司機及提領資料一覽表 偵7382號卷二第187、243-245頁 14年6月6日陳柏勳提領地點監視器影像截圖 偵7382號卷二第247-256頁 張崇銘與上游「強哥」對話截圖 警9693號卷二第172-177頁反面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曾郁婷指認郭嘉原) 警9693號卷一第75-77頁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張允指認陳昱霖) 警4902號第91-94頁 張允提領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附表七、附表五編號21-23) 警4902號第191-194頁、警1745號第78頁 張允扣得之中華郵政、土地銀行提款卡及提領交易明細照片 偵5660號第63-65頁 詐騙被害人犯罪事實一覽表(附表五No21-23) 警1745號第1-2頁 張允通訊軟體telegram大朋友黑手111群組對話翻拍照片 警4902號第196-229頁 張允提領明細照片 警4902號第230-231頁 張允通訊軟體telegram小卡工作群組、做大做強群組、啊信群組、許光漢群組諾斯科群組對話翻拍照片 警4902號第232-256頁 114年6月1日A07提領地點監視器影像截圖及現場照片 警8895號卷第39-41頁、偵7097卷第159-161頁 A07手機通訊軟體Telegram對話截圖 警8895卷第146-172頁 A07提領提款卡申設人資料、交易明細、報案資料 警8895卷第233-238頁 人頭帳戶交易明細 偵7097卷第217-221頁 上兆國際汽車商行(武桑洗車中心)車手司機輪值時序表 警2590號卷五第0000-0000頁 車輛分期租購契約書、借款契約書 警2590號卷五第0000-0000頁 涉案車輛一覽表 他1307號第5、47頁 嘉義市政府114年6月13日府建商字第1145321942號函及檢送上兆國際汽車商行、聖毅汽車商行商業登記資料 他1307卷第23-36頁 被害人匯入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警2590號卷六(交易明細卷)第1-191頁、少連偵100號第23-45頁 涉案帳戶資料 警2590號卷二第517-520頁 第一商銀帳戶交易明細 偵7382號卷三第107-111頁 遠東商銀帳戶交易明細 偵7382號卷三第113-115頁 永豐商銀帳戶交易明細 偵7382號卷三第117-121頁 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 偵7382號卷三第123-131、133-139頁 國泰商銀帳戶交易明細 偵7382號卷三第141-157頁 華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 偵7382號卷三第159-161頁 富邦商銀帳戶交易明細 偵7382號卷三第163-175頁 台企銀帳戶交易明細 偵7382號卷三第177-179頁 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114年7月25日職務報告 偵7382號卷一第259-260頁 被害人匯款帳戶交易明細(附表三No25-28) 偵7382號卷二第33頁 被害人匯款帳戶交易明細(附表五) 警1745號第79-80頁 陳柏勳手寫114.06.06提領紀錄(附表六) 警9693卷一第11頁 被害人匯款帳戶交易明細(附表六No2-9) 偵7382號卷一第313-333頁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4.07.29儲字第1140053310號函及檢送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7382號卷二第7-11頁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08月07日遠銀詢字第1140002031號函及檢送00000000000000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7382號卷二第19-26頁 陳柏勳詐騙群組內對話、通話紀錄(含提領紀錄) 警9693號卷一第159-164頁 陳柏勳手機Telegram內「愛情大壞蛋」群組之匯款明細 警9693號卷一第167-171頁反面 林英哲提領及搭乘涉案車輛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 警9693號卷二第178-196頁、警8895卷第201-218頁 郭嘉原114.12.09準備書狀所附之判決影本三份、戶籍謄本一份 原金訴69卷一第263-317頁 陳昱霖114.12.23準備書狀所附之LINE中 「包車旅遊車隊內部群」對話群組節錄 原金訴69卷二第17-27頁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車輛照片 原金訴69卷二第71-90頁、警8895卷第283頁(追加) 嘉義地方法院115.01.05收據(高遠強) 原金訴69卷二第134頁 高遠強115年1月6日調解筆錄 原金訴69卷二第137-139頁 郭嘉原115.01.08陳報狀所附之載送車手日程表一份 原金訴69卷二第209頁 嘉義地方法院115.01.14收據(安智輝) 原金訴69卷二第239頁 嘉義地方法院115.03.06收據(郭嘉原) 原金訴69卷三第1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