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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金訴字第 1733 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金訴字第1733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怡賜上列被告因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1902、1211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李怡賜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千元沒收。

未扣案之工作證、和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專用收款收據、EDGE平台加值收款憑證,均沒收。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

(一)李怡賜與TELEGRAM暱稱「阿貴」、「啊翰」、「凱凱」、「德晉」等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特種文書、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由詐騙集團成員以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方式對林思伶行使詐術。李怡賜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時間、地點與林思伶碰面,假冒為投資公司財務專員,並出示偽造之工作證與林思伶確認後,林思伶交付新臺幣(下同)145萬元與李怡賜。李怡賜將其上蓋有偽造之「林怡璇」、「和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文之收據,交付與林思伶行使之。李怡賜再依指示將現金交給不詳之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該詐欺犯罪所得。李怡賜因而取得2千元之車資。

(二)李怡賜與上開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由詐騙集團成員以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方式對邱昭瑋行使詐術。李怡賜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時間、地點與邱昭瑋碰面。邱昭瑋交付新臺幣20萬元與李怡賜。李怡賜將其上蓋有偽造之「EDGE平台加值」印文之收據,交付與邱昭瑋行使之。李怡賜再依指示將現金交給不詳之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該詐欺犯罪所得。李怡賜因而取得2千元之車資。

二、證據名稱:被告李怡賜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6951號起訴書,及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身心障礙證明、中低收入戶資料查詢、調解筆錄。

三、本件尚無足夠積極證據可證明被告與該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騙訊息之人間,就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行使詐術有犯意聯絡,故公訴意旨認被告上開所為另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罪,而應論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罪,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第23條第3項,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第4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2條、第210條、第55條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8條之2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高嘉惠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郁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孟君附錄論罪法條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面交情形 證據 所處之刑 1 林思伶 詐騙集團成員在臉書上刊登不實之廣告訊息,吸引林思伶於114年1月17日瀏覽後與之聯繫,即接續以LINE暱稱「陳智妍」、「和瑋營業員」向林思伶佯稱:可於「和瑋投資」APP投資股票獲利,惟須先繳納稅金云云,致林思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交付款項。 被告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114年6月11日晚間6時許,在嘉義市西區垂楊路麥當勞對面巷子,持偽造之「李怡賜」工作證取信林思伶,向林思伶收取145萬元現金,並將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所偽造之「和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款收據,交付予林思伶而行使之。復依指示搭乘計程車至臺中某不詳之公園,將收取之款項轉交給本案詐騙集團指派之不詳成員。 林思伶於警詢之證述、和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專用收款收據照片、工作證照片、詐騙APP頁面截圖、對話紀錄截圖(警27號卷第9-11、13-14、17-43頁)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2 邱昭瑋 詐騙集團成員在臉書刊登不實徵才廣告,於邱昭瑋觀覽而主動聯繫後,將邱昭瑋加入LINE群組,復於114年6月間,以LINE暱稱「部長」向邱昭瑋佯稱:可參與投資「築夢計畫」,透過測試無人機獲利云云,致邱昭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交付款項。 被告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114年6月25日下午3時1分許,在嘉義縣○○市○○路000號全家便利超商,向邱昭瑋收取20萬元,並交付偽造之「EDGE平台加值」收款憑證予邱昭瑋收執。復依指示徒步前往嘉義縣朴子市某不詳之公園,將收取之款項轉交給本案詐騙集團之不詳成員。 邱昭瑋於警詢之證述、EDGE平台加值收款憑證影本、對話紀錄截圖及文字檔、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警86號卷第27-28、33、37-39、77-81、95-101、111-113、117-165頁)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