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金訴字第1745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邱玉紋選任辯護人 黃正龍律師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24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邱玉紋幫助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邱玉紋依其智識程度及社會生活經驗,可知金融帳戶具一身專屬性,為個人身分、信用、財產之重要表徵,且任何人均可自行到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尚無特別條件限制,並可預見他人無端要求帳戶之使用權,極可能係為充作犯罪中收受、提領贓款使用,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而逃避國家追訴處罰效果。邱玉紋基於幫助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4年4月13日晚間9時15分許,在嘉義市西區保安一路之統一超商安捷門市,將其申辦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銀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之提款卡寄給LINE暱稱「蔣欣」指定之人,並以LINE告知提款卡密碼。不詳詐騙人士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對如附表所示之人,施以如附表所示之詐術,致如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轉帳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內,旋遭詐騙人士提領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該詐欺犯罪所得。
二、證據名稱:被告邱玉紋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被告提出之對話紀錄、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6511號不起訴處分書,及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服務證明書、被告父親身心障礙證明、居家照顧費用單據、前置協商相關資料、受理案件證明單。調解筆錄。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幫助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罪嫌,然查依卷內所存資料,被告自陳僅與「小毅金融」、「蔣欣」聯繫與本件相關之辦理貸款提供帳戶內容,檢察官並未舉證證明被告知悉其帳戶提供之對象,為3人以上之詐騙集團或知悉以網際網路詐騙。經本院當庭告知法條後,就幫助加重詐欺變更為幫助普通詐欺。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1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江金星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郁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孟君附錄論罪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匯入帳戶 證據 1 黃一和 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15日晚間10時許,佯裝為黃一和之友人,以LINE暱稱「溪坪張小姐」之帳號向黃一和佯稱:急需借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04.17-01:07-3萬元 同日01:09-2萬元 玉山帳戶 黃一和於警詢之證述、ATM交易明細表照片、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警卷第10-14、65、82、87-96頁) 2 胡硯婷 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16日晚間11時30分許起,以社群軟體Instagram(下稱IG)帳號silvymirand(暱稱「許茹芸」)佯裝為買家向胡硯婷表示欲購買商品,並指定使用綠界Pay收款,再佯裝為客服人員以LINE暱稱「陳天賜」之帳號向胡硯婷佯稱: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驗證賣家身份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04.17-01:21-2萬9985元 玉山帳戶 胡硯婷於警詢之證述、ATM交易明細表影本、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警卷第19-21、65、99-103、105頁) 3 洪志賢 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12日起,以臉書暱稱「王夢涵」之帳號佯裝為買家向洪志賢表示欲購買商品,並指定使用順豐系統下單,再佯裝為客服人員以LINE暱稱「徐專員」之帳號向洪志賢佯稱: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進行實名認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04.16-19:28-1萬1015元 玉山帳戶 洪志賢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警卷第23-27、65、106-107頁) 4 蕭子期 詐騙集團成員藉蕭子期於114年4月16日晚間6時44分許點閱不實問卷連結之機會,繼以LINE暱稱「鄭以承」之帳號向蕭子期佯稱:抽中獎金,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進行開通認證,始可領獎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04.16-19:19-4萬6791元 同日19:21-4萬6971元 郵局帳戶 蕭子期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警卷第29-30、66、108-109頁) 5 楊家翔 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16日晚間6時9分許起,以臉書暱稱「Ch Ng」之帳號佯裝為買家向楊家翔表示欲購買商品,並指定使用台灣宅配通系統下單,再佯裝為銀行客服人員以LINE暱稱「線上客服(簽署、儲匯、理財、信貸)」之帳號向楊家翔佯稱: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進行簽署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04.16-19:39-7123元 郵局帳戶 楊家翔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對話紀錄截圖及文字檔、交易明細(警卷第32-38、66、112、115-140頁) 6 蔡秀卿 詐騙集團成員藉蔡秀卿於114年4月15日瀏覽不實資金補助廣告而主動聯繫之機會,繼以LINE暱稱「公益專員-江于萍」之帳號向蔡秀卿佯稱:補助金遭金管會凍結,需匯款至指定帳戶始能解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04.16-20:02-1萬8000元 郵局帳戶 蔡秀卿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存摺封面影本、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警卷第40-41、66、141、143-158頁) 7 柯志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16日晚間11時45分許,佯裝為柯志樺之友人,以LINE暱稱「蔣博文」之帳號向柯志樺佯稱:網路銀行無法登入,可否協助轉帳,隔日即會還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04.16-23:58-2萬完 郵局帳戶 柯志樺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警卷第43-44、66、160頁) 8 宋尉阡 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15日下午3時30分許起,以某IG帳號佯裝為買家向宋尉阡表示欲購買商品,並指定使用綠界Pay收款,再佯裝為客服人員以某LINE帳號向宋尉阡佯稱:需依指示匯款始可解除凍結買家款項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04.17-00:08-2萬9985元 郵局帳戶 宋尉阡於警詢之證述、ATM交易明細表照片、交易明細(警卷第46-47、66、163頁) 9 楊富凱 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16日晚間11時許起,以Messenger暱稱「Nguyen Thi Gai」之帳號佯裝為買家向楊富凱表示欲購買商品,並指定使用7-11賣貨便系統下單,再佯裝為客服人員以LINE暱稱「交貨便線上客服」之帳號向楊富凱佯稱: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進行驗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04.16-23:47-3萬4013元 114.04.17-00:29-4萬9985元 臺銀帳戶 楊富凱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警卷第49-51、67、167-173頁、本院卷第117頁) 10 孫若竹 詐騙集團成員藉孫若竹於114年4月13日下午4時50分許瀏覽不實收購健身器材之貼文而主動聯繫之機會,以臉書暱稱「運動健身器材|回收」之帳號佯裝為買家向孫若竹表示欲購買健身器材,並指定使用7-11賣貨便系統下單,再佯裝為客服人員以LINE暱稱「李子駿(在線客服)」之帳號向孫若竹佯稱:需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以簽署協議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04.17-01:06-1萬2000元 中信帳戶 孫若竹於警詢之證述、ATM交易明細影本、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警卷第53-58、68、176-179頁) 11 楊勤台 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16日起,先後佯裝為某電商撥打電話向楊勤台佯稱:信用卡遭盜刷云云,再佯裝為銀行客服人員,以LINE暱稱「吳家慶」之帳號向楊勤台佯稱:需轉帳至指定帳戶進行個資鎖密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04.16-21:34-4萬9989元 同日21:43-4萬9992元 中信帳戶 楊勤台於警詢之證述、帳戶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警卷第60-63、68、181-186、19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