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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金訴字第 1775 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金訴字第1775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THAM WEE SONG(馬來西亞籍)上列被告因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4090、1532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THAM WEE SONG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981元、如附表二編號1、7、27所示之物沒收。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THAM WEE SONG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於民國114年9月間某日,加入由Telegram「少帥」、「小藍Blue」、「阿泰Global」、「surprise box」、「Richard」、「對對隊EXP」、「拔叔」等人所組成之具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騙集團,THAM WEE SONG負責依指示提領款項。THAM WEE SONG與上開詐騙集團成員共同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由該詐騙集團之不詳成員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方式,向如附表一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匯款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內。THAM WEE SONG再依指示,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持各該帳戶提款卡提領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並將之交付給開車之人,隱匿詐欺犯罪所得。THAM W

EE SONG因而取得提款報酬之0.6%。於114年11月6日晚間7時24分許,在嘉義縣○○鄉○○路00號為警查獲,並扣得新臺幣(下同)6萬6千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二、證據名稱:被告THAM WEE SONG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勘察採證同意書、查獲照片、被告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牌辨識系統資料、提款熱點表、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被告提領後之交易明細表、被告手機對話紀錄截圖、如附表一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及上開扣案物品。

三、本件尚無足夠積極證據可證明被告與該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騙訊息之人間,就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行使詐術有犯意聯絡,故公訴意旨認被告上開所為另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罪,而應論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罪,容有誤會,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四、沒收之說明

(一)被告被訴本件提領之總額為57萬元,然本件被害人被害金額為49萬6906元,表示被告提領之款項有部分並非本件被害人之被害款項。就提領其他被害人之犯罪所得,應於另案沒收。故本件之犯罪所得為49萬6906元x0.6%=2981元(無條件捨去),應從扣案之6千元予以沒收。

(二)扣案附表二編號1之手機(含SIM卡),係被告與詐騙集團聯絡之手機。附表二編號7、27所示之物,係詐騙集團成員用以修改提款卡密碼之犯罪工具,爰均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宣告沒收。

(三)至於扣案之附表二編號2至5、8至26均與本件被訴犯行無關,並非本件犯罪工具;另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8之6萬元,被告於警詢中陳稱係由扣案附表二編號2即與本案無關之提款卡領出之款項。扣案附表二編號6之車輛,亦難認屬於犯罪工具,均不予沒收。

五、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是否一併宣告驅逐出境,固由法院酌情依職權決定之,採職權宣告主義。但驅逐出境,係將有危險性之外國人驅離逐出本國國境,禁止其繼續在本國居留,以維護本國社會安全所為之保安處分,對於原來在本國合法居留之外國人而言,實為限制其居住自由之嚴厲措施。故外國人犯罪經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是否有併予驅逐出境之必要,應由法院依據個案之情節,具體審酌該外國人一切犯罪情狀及有無繼續危害社會安全之虞,審慎決定之,尤應注意符合比例原則,以兼顧人權之保障及社會安全之維護(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04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係馬來西亞籍之外國人,就本案犯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本院審酌國際社會(特別包含台灣在內之東亞、東南亞地區)詐欺頻繁,逐漸躍升為最頻繁之犯罪。現今社會彼此間之信任感,因詐欺犯罪而逐漸瓦解。被告為賺取報酬,竟至我國從事詐騙之犯罪行為。依本案犯罪情節,及檢察官、被告之意見,本院認不宜任令被告在我國境內繼續居留而有驅逐出境之必要,爰依刑法第95條規定,併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六、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第48條第1項,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第8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第23條第3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55條前段、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95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徐鈺婷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郁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孟君附錄論罪法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提款時間/金額 提款地點 證據 所處之刑 匯入帳戶 1 周怡君 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10月30日前,以Threads刊登販賣縫紉機廣告,周怡君閱覽後陷於錯誤,依指示登入全家賣貨便填寫基本資料並匯款,後有LINE暱稱「吳宸熙」向周怡君佯稱:帳戶異常需實名認證等語,周怡君雖有疑慮,然仍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10.31-00:00-1元 114.10.31-00:42-2萬元 同日00:43-2萬元 同日00:44-1萬元 嘉義縣○○鄉○○路○段0000○0000號統一超商錚多門市 周怡君於警詢之證述、對話紀錄截圖、提領畫面翻拍照片、交易明細(警68卷第76、94、98、100-101、104-105頁)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屏東崇蘭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林欣晨) 2 徐嘉佑 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10月30日23時30分許前,以Tiktok刊登販賣籃球廣告,徐嘉佑閱覽後陷於錯誤,依指示登入統一超商交貨便下單,後有LINE暱稱「統一超商賣貨便線上客服」、「李嘉宏」向徐嘉佑佯稱:需實名認證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10.31-00:20-2萬元 114.10.31-00:45-2萬元 同日11:46-2萬元 同日11:46-1萬3000元 嘉義縣○○鄉○○路○段0000○0000號統一超商錚多門市 徐嘉佑於警詢之證述、行動郵局交易通知截圖、對話紀錄截圖、提領畫面翻拍照片、交易明細(警68卷第89、94、109-111、115-117頁)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蔡萩燕) 3 周慧婷 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10月30日23時30分許前,以網路刊登販賣山竹廣告,周慧婷閱覽後陷於錯誤,而依LINE暱稱「曦曦」指示匯款。 114.10.31-00:21-2萬9050元 周慧婷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提領畫面翻拍照片、交易明細(警68卷第89、94、120-122頁)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蔡萩燕) 4 葉雅雯 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10月31日0時許前,以Threads暱稱「陳美琳」刊登贈送星巴克杯子之訊息,並由LINE暱稱「線上客服專員(陳宇宏)」向葉雅雯佯稱:要以統一超商交貨便交易,但顯示交易失敗,需配合網銀轉帳進行驗證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10.31-00:47-4萬9901元 114.10.31-01:08-2萬元 同日01:09-2萬元 同日01:09-1萬元 嘉義縣○○鄉○○路○段00○0號統一超商鳳專門市 葉雅雯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對話紀錄截圖、提領畫面翻拍照片、交易明細(警68卷第89、94頁背面、125、128-132頁)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蔡萩燕) 5 黃健純 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10月29日前,以臉書刊登販賣桃子廣告,並由LINE暱稱「李蕙敏」、「金融專員-胤甄」向黃健純佯稱:以賣貨便實名認證交易,要用公證帳戶重新彙整,避免遭盜用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10.31-00:27-5萬元 同日00:30-4萬6039元 114.10.31-00:55-2萬元 同日00:56-2萬元(2筆) 同日00:57-2萬元(2筆) 同日00:58-2萬元 嘉義縣○○鄉○○路○段000號統一超商民城門市 黃健純於警詢之證述、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對話紀錄截圖、提領畫面翻拍照片、交易明細(警68卷第90、94頁背面、145-147、173-179頁)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台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蔡萩燕) 6 林哲安 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10月29日上午9時4分許前,以Threads刊登販賣加熱菸廣告,並由LINE暱稱「金融客服-林主任」向林哲安佯稱:以賣貨便實名認證交易,認證未通過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10.31-00:46-1萬3985元 林哲安於警詢之證述、ATM交易明細表照片、對話紀錄截圖、提領畫面翻拍照片、交易明細(警68卷第90、94頁背面、182-183、189-194頁)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台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蔡萩燕) 7 陳煥緒 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10月31日前,以抖音刊登販賣釣竿廣告,並由LINE暱稱「陳秋婷」、「陳宇宏」接續向陳煥緒佯稱:需以賣貨便實名認證交易,因認證未通過,須配合轉帳認證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10.31-19:30-9萬9999元 114.10.31-19:35-2萬元 同日19:36-2萬元 同日19:37-2萬元 同日19:38-2萬元 同日19:39-2萬元 嘉義縣○○鄉○○○路0號萊爾富超商梅山梅花店 陳煥緒於警詢之證述、對話紀錄截圖、提領畫面翻拍照片、交易明細(警04卷第10、13-18、24-25、30-46頁)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 謝依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10月30日前,以網路刊登贈送雨傘訊息,並向謝依珊佯稱:交易失敗導致賣家帳號遭凍結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10.31-19:32-2萬9986元 114.10.31-19:40-2萬元 同日19:41-2萬元 同日19:42-2萬元 同日19:44-1萬9000元 嘉義縣○○鄉○○○路0號萊爾富超商梅山梅花店 謝依珊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照片、提領畫面翻拍照片、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警04卷第11、13-18、47-48、53-60頁)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 王煜霖 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10月31日前,以THREADS刊登販賣動漫海報廣告,並接續向王煜霖佯稱:需以賣貨便實名認證交易,因認證未通過,須配合轉帳認證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10.31-19:36-2萬9985元 王煜霖於警詢之證述、ATM交易明細表照片、提領畫面翻拍照片、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警04卷第11、13-18、61-62、66-70頁)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 蔡育甯 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10月31日11時51分許,聯絡蔡育甯表示欲購物,並表示要以大榮貨運寄送等語,後有LINE暱稱「林專員」佯稱:要以匯款方式確認帳戶無誤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10.31-19:38-1萬9000元 蔡育甯於警詢之證述、對話紀錄截圖、提領畫面翻拍照片、交易明細(警04卷第11、13-18、71-73、78-88頁)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 林佩蓁 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10月31日前,以Threads刊登贈送筆電活動,林佩蓁閱覽後陷於錯誤,依指示登入「全家好賣+」進行交易,後有線上客服LINE暱稱「張惠敏」向林佩蓁佯稱:需實名認證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10.31-20:37-9997元 114.10.31-20:43-2萬元 嘉義縣○○鄉○○路000號萊爾富超商梅山環中店 林佩蓁於警詢之證述、對話紀錄截圖、提領畫面翻拍照片、交易明細(警04卷第11、19-20、89-90、94-101頁)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2 李秉秝 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10月30日前,以Threads刊登應徵臨時觀眾貼文,李秉秝閱覽後陷於錯誤,依指示登入「統一超商網站」實名認證以收取工作證及邀請函,後佯稱出現疏失無法使用帳戶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10.31-21:02-2萬7991元 114.10.31-21:05-2萬元 同日21:06-2萬元 同日21:07-2萬元 同日21:07-1萬7000元 同日21:09-2萬元 同日21:10-1000元 嘉義縣○○鄉○○路000號全家超商竹崎中山店 林秉秝於警詢之證述、ATM交易明細表照片、對話紀錄截圖、翻拍照片、提領畫面翻拍照片、交易明細(警04卷第12、21-22、102-109、114-121頁)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上海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3 鄭宇筑 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10月31日某時,以臉書暱稱「王思婷」向鄭宇筑佯稱:要購買鞋子,使用賣貨便交易,需認證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10.31-21:01-4萬9985元 同日21:05-2萬987元 鄭宇筑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提領畫面翻拍照片、交易明細(警04卷第12、21-22、122-124、128-136頁)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上海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附表二:

編號 名 稱 1 Honor X6c 手機(含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00)1支 2 板信商銀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1張 3 國泰世華商銀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1張 4 國泰世華商銀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1張 5 交易明細3張 6 8336-TK自小客車(含鑰匙1把)1輛 7 平板電腦1台 8 合庫銀行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1張 9 土地銀行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0)1張 10 合庫銀行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1張 11 第一銀行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1張 12 彰化銀行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0)1張 13 國泰世華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0)1張 14 國泰世華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0)1張 15 國泰世華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0)1張 16 國泰世華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0)1張 17 中華郵政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0)1張 18 中華郵政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0)1張 19 中華郵政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0)1張 20 中華郵政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0)1張 21 中華郵政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0)1張 22 中華郵政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0)1張 23 中華郵政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0)1張 24 玉山銀行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1張 25 玉山銀行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1張 26 交易明細1張 27 讀卡機1台 28 現金6萬元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