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金訴字第1002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余尚勲
一、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797、4480號),被告於民國114年8月15日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後,經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並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即公訴檢察官就本案量刑係以「被告已與告訴人成立調解,但是否依調解內容履行仍屬未知」具體求刑,而被告與本案告訴人所成立調解內容之履行付款期限為114年10月20日,為使本案量刑得以就被告實際上有無履行調解內容乙節併予審酌,故認有就被告是否有履行調解內容迨至上開履行期限確認後併為調查及據此作為量刑參考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凃啟夫
法 官 鄭富佑法 官 郭振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