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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金訴字第 1046 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金訴字第1046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政緯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7864號),嗣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在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林政緯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林政緯可預見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為個人財產、信用之重要表徵,如將其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予他人使用,有供作詐欺集團作為詐欺取財、洗錢等財產犯罪用途之可能,仍不違背其本意,竟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3年8月29日前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其申設之京城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京城帳戶)、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帳戶)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小企銀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寫在紙上,並將該載有上開帳戶密碼之紙張與上開帳戶提款卡放在一起,交予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取得,供渠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作為詐欺取財、洗錢工具使用。嗣後,本案詐欺集團其餘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向附表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使渠等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將附表所示款項匯入附表所示之帳戶內,並旋遭上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提領一空,而以此方式隱匿犯罪所得及掩飾其來源。案經蔡巧君、翁蓋郡、馬文學、江芷翎、蔡宜伶、曾東裕、呂芳雨、徐美惠、王美珠、廖純滿、彭佳敏、余芳靜、鍾德光、高天立、林如敏、江佳恩、吳欣達、沈長在、陳彥菁、韓湘芳、葉姵瑜訴由訴由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上開事實,有以下證據可佐:㈠被告林政緯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卷第209至210、224頁)。

㈡證人即告訴人蔡巧君、翁蓋郡、馬文學、江芷翎、蔡宜伶、

曾東裕、呂芳雨、徐美惠、王美珠、廖純滿、彭佳敏、余芳靜、鍾德光、高天立、林如敏、江佳恩、吳欣達、沈長在、陳彥菁、韓湘芳、葉姵瑜、被害人彭頌蘭、林尊湄、陳佩玟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卷第第12至16、32至34、48至50、73至74、84至89、104至105、118至119、135至137、151至154、163至164、186至188、200至203、220至230、268至270、279至281、289至291、308至311、328至330、355至357、374至375、382至386、406至409、431至440頁)。

㈢電子交易對帳單(見警卷第23頁)、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暨截

圖(見警卷第24至26、28至29、40至47、60至72、82至83、95至96、98至102、114至117、127至129、130至134、145、147至150、171至182、196至199、217至218、240至257、259至265、267、301至307、319至327、344至347、351至355、364至367、419至430、447至478頁)、假投資平台網頁翻拍照片(見警卷第26至27、146、194、265至266、350、367至370、384頁)、轉帳或存款交易明細、轉帳交易明細之翻拍照片(見警卷第29至31、39、81、95至97、100至102、11

3、127、134、146、162、182至184、195至196、209至211、259至260、276至278、298至300、319至321、338至342、370至373、391、402至405頁)、存摺影本(見警卷第103頁)、社群軟體臉書截圖(見警卷第129、171頁)、匯款申請書(見警卷第144、288、382至383、417至418頁)、虛擬貨幣交易明細截圖(見警卷第212至216、236至240、253、261至263頁)。

㈣京城帳戶、華南帳戶及中小企銀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警卷第479至485頁)。

㈤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竹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見警卷第487頁)、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陳報單(見本院卷第163頁)、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竹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本院卷第166頁)、遺失案件報案證明申請書(見本院卷第167頁)。

㈥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8月19日通清字第114003055

1號函及其所附華南帳戶申設資料、登記事故資料查詢、約定資料查詢(見本院卷第101至108頁)。

㈦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民雄分行114年8月27日民雄字第114810363

8號函及所附中小企銀帳戶資料(見本院卷第111至118頁)。

㈧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8月29日京城作服字第11400

09939號函極其所附京城帳戶申設資料(見本院卷第119至122頁)。

㈨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0月9日通清字第114003704

0號函及其所附存款帳戶異常交易情形偵測表(見本院卷第169至172頁)。

㈩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0月16日京城作服字第1140

012109號函及其所附客戶存提紀錄單(見本院卷第173至181頁)。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4年10月13日忠法執字第11

49002968號函及其所附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見本院卷第183至195頁)。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林政緯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

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

㈡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均應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

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幫助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惟:

⒈衡酌負責行騙之人可能使用之詐欺手段及方式多端,不一而

足,且依卷內事證,亦無從證明被告有於事前參與詐騙手法之謀議,或為實際實施詐騙之行為人,自難認被告知悉或已預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已達3人。

⒉又行為人雖利用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

等傳播工具犯罪,倘未向公眾散布詐欺訊息,而係針對特定個人發送詐欺訊息,僅屬普通詐欺罪範疇(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0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係分別透過傳送私人訊息之方式對附表編號1至7、10至14、16、

17、20至22、24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施以詐術,此詐騙手法仍為一對一之通訊手段,而非對公眾散布,自與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加重詐欺取財罪要件不符。

⒊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雖係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方式,對

附表編號8、9、15、18、19、23所示之告訴人施用詐術,符合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要件,然卷內並無證據可證被告知悉告訴人被詐騙之過程,若非詐欺集團之高層或實際施用詐術之人,未必知曉詐欺集團成員實際對渠等施用詐術之手法,自難認被告主觀上知悉詐欺集團成員係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方式詐欺上開告訴人,爰基於罪疑唯輕原則,應為被告有利之認定,是難對被告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加重條件。

⒋綜上所述,應認被告僅有幫助詐欺取財犯意,無從論以幫助

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幫助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方式犯詐欺罪,公訴意旨尚有誤會,惟其基本社會事實既屬同一,本院自得依法變更起訴法條,另本院已於本院審理時告知被告其所涉犯之法條(見本院卷第208、223頁),併此指明。

㈢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所為亦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

之無正當理由交付三個以上帳戶,並認該低度行為,應為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幫助洗錢罪所吸收而不另論罪等語,然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施行(同年月00日生效)之洗錢防制法,增訂第15條之2關於無正當理由而交付、提供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之管制與處罰規定。同條第3項並針對惡性較高之有對價交付、一行為交付或提供合計3個以上帳戶、帳號,及裁處後5年以內再犯等情形,科以刑事處罰。參酌該條文之立法說明,乃因行為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其主觀之犯意證明不易,致使難以有效追訴定罪,影響人民對司法之信賴,故對規避現行洗錢防制措施之脫法行為,有立法截堵之必要,並考量現行司法實務上交付、提供帳戶、帳號之原因眾多,惡性高低不同,採寬嚴並進之處罰方式。易言之,增訂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關於行政處罰及刑事處罰規定,係在未能證明行為人犯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等罪時,始予適用。倘能逕以相關罪名論處時,依上述修法意旨,因欠缺無法證明犯罪而須以該條項刑事處罰規定截堵之必要,自無適用該條項規定之餘地(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826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既已成立幫助一般洗錢罪,依上開判決意旨,即無適用上開條文規定之餘地,公訴意旨應有誤會。

㈣被告以單一之幫助行為,助使他人先後成功詐騙附表所示告

訴人及被害人,以及隱匿特定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㈤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目前社會詐欺犯罪

盛行,竟仍任由詐欺集團成員利用京城帳戶、華南帳戶及中小企銀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為不法之使用,非但使無辜民眾受騙而受有財產上損害,亦造成執法機關不易向上追查詐欺集團成員之真實身分,且該特定詐欺犯罪所得遭隱匿而增加告訴人及被害人求償之困難,所為實值得非難;再衡被告於偵查中否認犯行,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犯行,而與告訴人鍾德元、陳彥菁、林如敏成立調解,並已依約給付調解筆錄所載之全額賠償金之犯後態度(見本院卷第129至131、151、247頁)、告訴人及被害人之人數達24人,受害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535,217元(計算式:5萬元+2萬元+2萬元+5萬元+5萬元+5萬元+5萬元+3萬元+2萬元+5萬元+5萬元+4萬元+2萬元+2萬元+8萬元+10萬元+2萬元+5萬元+42,000元+5萬元+5萬元+12萬元+5萬元+4萬元+5萬元+5萬元+12,617元+5萬元+22,000元+3萬元+5萬元+133,600元+15,000元=1,535,217元);兼衡被告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工作為製造業、未婚、無子女、與家人同住之家庭狀況(見本院卷第24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其刑,並諭知罰金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不予宣告沒收之說明㈠被告本案幫助洗錢行為所掩飾、隱匿之財物,本應依洗錢防

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然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對本案洗錢標的取得事實上之管理處分權限,參酌洗錢防制法第25條之立法意旨,爰不予宣告沒收。

㈡被告遂行本案犯行,卷內並無證據可證明被告受有任何報酬

,或實際獲取他人所交付之犯罪所得,是依罪證有疑、利歸被告之法理,難認被告有獲取不法犯罪所得之情事,自無犯罪所得應予宣告沒收、追徵之問題。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靜慧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咨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昱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辰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時間、方法 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金額(新臺幣) 1 蔡巧君 (提告) 於113年8月初之某日起,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暱稱「施昇輝」、「詹佳旋」與蔡巧君連繫後,邀蔡巧君加入Line群組「龍運當頭」,佯稱:下載「鑫淼投資」APP操作股票投資賺取價差等語,並由Line暱稱「鑫淼投資睿涵」提供匯款帳戶,致蔡巧君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⒈113年8月29日15時6分,5萬元 ⒉113年8月29日15時17分,2萬元 華南帳戶 ⒈113年8月29日15時27分,2萬元。 ⒉113年8月29日15時28分,2萬元。 ⒊113年8月29日15時28分,2萬元。 ⒋113年8月29日15時29分,1萬元。 2 彭頌蘭 (不提告) 於113年6月之某日起,詐欺集團成員以臉書帳號「Lias Ksy」、Line暱稱「許震宇」與彭頌蘭聯絡,後以投資賺錢為前提,邀彭頌蘭至網址:http://tkmall1688.com/、http://www.shopee24.net/www/註冊帳號,加入電商平台買賣商品,致彭頌蘭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29日16時37分,2萬元 華南帳戶 113年8月29日16時48分,2萬元。 3 翁蓋郡 (提告) 於113年6月23日起,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詩雅」與翁蓋郡聯絡,邀翁蓋郡「金股領航Y7」群組,由Line暱稱「崢嶸通寶-陳經理」指示翁蓋郡下載「GoFPB」(崢嶸通寶)APP並註冊會員投資股票,致翁蓋郡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⒈113年9月2日9時14分,5萬元。 ⒉113年9月2日9時16分,5萬元 華南帳戶 ⒈113年9月2日9時57分,2萬元 ⒉113年9月2日9時58分,2萬元 ⒊113年9月2日9時58分,2萬元 ⒋113年9月2日9時59分,2萬元 ⒌113年9月2日10時,2萬元 ⒈113年9月2日9時22分,5萬元 ⒉113年9月2日9時25分,5萬元 ⒊113年9月2日9時29分(起訴書誤載為9時25分),3萬元 ⒋113年9月2日9時31分,2萬元 京城帳戶 ⒈113年9月2日10時9分,2萬元 ⒉113年9月2日10時10分,2萬元 ⒊113年9月2日10時11分,2萬元 ⒋113年9月2日10時12分,2萬元 ⒌113年9月2日10時13分,2萬元 ⒍113年9月2日10時14分,2萬元 ⒎113年9月2日10時14分,2萬元 ⒏113年9月2日10時15分,1萬元 4 馬文學 (提告) 於113年7月之某日起,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萍萍」與馬文學聯絡,佯稱:父親過世需要喪葬費用等理由,向馬文學借款,致馬文學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⒈113年8月31日11時59分,5萬元 ⒉113年8月31日12時1分,5萬元 華南帳戶 ⒈113年8月31日12時5分,2萬元 ⒉113年8月31日12時6分,2萬元 ⒊113年8月31日12時7分,2萬元 ⒋113年8月31日12時7分,2萬元 ⒌113年8月31日12時8分,19,000元 5 江芷翎 (提告) 於113年8月7日起,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寧靜致遠」與江芷翎聯絡,佯以買賣票券獲利為由,邀江芷翎至「亞馬遜優惠券服務平台」(網址:https://amazon.ihdkjg65.cc)註冊會員,並以升級商務會員、補稅款等理由要求江芷翎匯款,致江芷翎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31日12時42分,4萬元 中小企銀帳戶 ⒈113年8月31日12時58分,2萬元 ⒉113年8月31日12時59分,2萬元 6 蔡宜伶 (提告) 於113年8月7日起,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ZOE結識蔡宜伶,隨後使用WhatAPP聊天,邀蔡宜伶至網址:www.shopee24.net/ww/投資店舖等語,致蔡宜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29日15時29分,2萬元 中小企銀帳戶 113年8月29日15時37分,2萬元 7 曾東裕 (提告) 於113年8月底之某日起,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劉秀霞」與曾東裕聯絡,邀曾東裕至網站「Hunter」經營網路店舖操作線上商品買賣等語,致曾東裕陷次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30日10時37分,2萬元 中小企銀帳戶 113年8月30日11時32分,2萬元 8 呂芳雨 (提告) 於113年7月27日起,詐欺集團成員在網站「YOUTUBE」刊登投資廣告訊息,呂芳雨點擊連結與自稱「鴻橋營業員」聯絡,邀呂芳雨下載「鴻橋國際貿易」APP並註冊會員投資股票,致呂芳雨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30日9時5分,8萬元 中小企銀帳戶 ⒈113年8月30日10時5分,2萬元 ⒉113年8月30日10時6分,2萬元 ⒊113年8月30日10時7分,2萬元 ⒋113年8月30日10時7分,2萬元 9 徐美惠 (提告) 於113年6月18日起,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Facebook)刊登投資股票訊息,徐美惠點擊連結後與Line暱稱「王雪楠」聯絡,邀徐美惠下載「富國證券」APP,致徐美惠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2日8時58分,10萬元 中小企銀帳戶 ⒈113年9月2日9時24分,2萬元 ⒉113年9月2日9時25分,2萬元 ⒊113年9月2日9時26分,2萬元 ⒋113年9月2日9時26分,2萬元 ⒌113年9月2日9時27分,2萬元 10 王美珠 (提告) 於113年8月1日起,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松」、「Ayu」、「Xmeta」邀王美珠投資黃金及虛擬貨幣交易,致王美珠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29日17時19分,2萬元 中小企銀帳戶 113年8月29日17時40分,2萬元 11 廖純滿 (提告) 於113年4月之某日起,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聯絡廖純滿,邀其至「麥格理證券」(網址:https://macquarie.pse.is/shinlin105)投資股票,並下載「鑫淼投資」、「樂邦投資」APP投資,致廖純滿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29日15時35分,5萬元 中小企銀帳戶 ⒈113年8月29日15時38分,2萬元 ⒉113年8月29日15時38分,2萬元 ⒊113年8月29日15時39分,1萬元 12 彭佳敏 (提告) 於113年8月18日起,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WEMO結識彭佳敏,邀彭佳敏至拍賣網站(網址:http://www.jkfshopping.top/)註冊,並以賣貨為由要求彭佳敏匯款,致彭佳敏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1日13時59分,42,000元 中小企銀帳戶 ⒈113年9月1日14時16分,2萬元 ⒉113年9月1日14時17分,2萬元 ⒊113年9月1日14時18分,2,000元 13 余芳靜 (提告) 於113年8月29日起,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歐陽」與余芳靜聯絡,並以參加平台商家活動為由,要求余芳靜匯款,致余芳靜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31日13時18分,5萬元 中小企銀帳戶 ⒈113年8月31日13時39分,2萬元 ⒉113年8月31日13時40分,2萬元 ⒊113年8月31日13時41分,1萬元 14 鍾德元 (提告) 於113年9月之某日起,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陳曉菲」聯絡鍾德元,自稱分析師,邀鍾德元下載YA-MAX、百星INV等APP買賣股票投資,致鍾德元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3日9時23分,5萬元 中小企銀帳戶 ⒈113年9月3日9時51分,2萬元 ⒉113年9月3日9時52分,2萬元 ⒊113年9月3日9時53分,1萬元 15 高天立 (提告) 於113年7月底之某日起,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刊登投資廣告,高天立點擊連結後與Line暱稱「楊-靜-宜」聯絡,「楊-靜-宜」邀高天立加入群組及至「正發股票」(網址:http://www.toekfr.com/)操作投資,致高天立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4日9時36分(起訴書誤載為9時21分),12萬元 京城帳戶 ⒈113年9月4日9時58分,5萬元 ⒉113年9月4日9時59分,5萬元 ⒊113年9月3日10時,2萬元 16 林尊湄 (不提告) 於113年7月5日起,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王巧茹」邀被害人林尊湄下載鑫淼投資APP(網址:https://app.wmtld.com/)投資股票,致被害人林尊湄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29日16時3分,5萬元 京城帳戶 ⒈113年8月29日16時33分,2萬元 ⒉113年8月29日16時33分,19,000元 ⒊113年8月30日9時14分,11,000元 17 林如敏 (提告) 於113年8月8日起,詐欺集團成員使用抖音帳號「周雄」結識林如敏,後以Line暱稱「一葉知秋」與林如敏聯絡,佯稱任職於亞馬遜公司,邀林如敏至「亞馬遜優惠券商城」投資平台(網址:https://amazon.sofodpmz.com/)註冊,保證穩賺不賠等語,致林如敏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1日12時9分,4萬元 京城帳戶 ⒈113年9月1日12時33分,2萬元 ⒉113年9月1日12時34分,2萬元 18 江佳恩 (提告) 於113年8月30日10時40分前之某日起,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刊登股票投資訊息,江佳恩點擊連結後與「維恩lucky1」聯絡,「維恩lucky1」邀江佳恩下載「東富」APP及加入Line群組「春暖花開投資群」、「東富下單群組」,江佳恩誤信,依指示匯款。 ⒈113年8月30日10時40分,5萬元 ⒉113年8月30日10時43分,5萬元 ⒊113年8月30日10時46分,12,617元 京城帳戶 ⒈113年8月30日11時22分,2萬元 ⒉113年8月30日11時22分,2萬元 ⒊113年8月30日11時23分,2萬元 ⒋113年8月30日11時23分,2萬元 ⒌113年8月30日11時24分,9,000元 ⒍113年8月31日9時44分,2萬元 ⒎113年8月31日9時44分,3,000元 19 吳欣達 (提告) 於113年9月1日11時55分前之某日起,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刊登投資廣告,吳欣達點擊連結後與Line暱稱「陳雅婷」聯絡,「陳雅婷」邀吳欣達下載「亞馬遜促銷網」(https://amb.amadisa.cyou)註冊會員,保證穩賺不賠,吳欣達誤信,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1日11時55分,5萬元 京城帳戶 ⒈113年9月1日12時7分,2萬元 ⒉113年9月1日12時8分,2萬元 ⒊113年9月1日12時8分,2萬元 20 陳佩玟 (不提告) 於113年7月底之某日起,詐欺集團成員使用抖音帳號結識被害人陳佩玟,邀被害人陳佩玟至「全球購」(網址:https://www.almn958.xyz/)投資,被害人陳佩玟誤信,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1日12時21分,22,000元 京城帳戶 ⒈113年9月1日12時34分,2萬元 ⒉113年9月1日12時35分,2,000元 21 沈長在 (提告) 於113年7月之某日起,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結識沈長在,向沈長在借款,沈長在誤信,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4日11時3分(起訴書誤載為11時20分),3萬元 京城帳戶 ⒈113年9月4日11時37分,2萬元 ⒉113年9月4日11時38分,1萬元 22 陳彥菁 (提告) 於113年6月底之某日起,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佯以名人「吳淡如」教導股票投資,自稱助教與陳彥菁聯絡,後又介紹「嘉賓營業員」給陳彥菁,「嘉賓營業員」指示陳彥菁下載「嘉賓MAX」APP投資股票,陳彥菁誤信,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30日9時56分,5萬元 京城帳戶 ⒈113年8月30日10時27分,2萬元 ⒉113年8月30日10時28分,2萬元 ⒊113年8月30日10時29分,1萬元 23 韓湘芳 (提告) 於113年5月2日起,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刊登投資廣告,韓湘芳點擊連結後與Line暱稱「蔣美雲當沖班長」聯絡,「蔣美雲當沖班長」提供韓湘芳「恆上智選」(網址:https://www.kifgh.top/aaqq/)連結,韓湘芳透過該連結操作投資,並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3日9時46分(起訴書誤載為9時45分),133,600元 京城帳戶 ⒈113年9月3日10時35分,2萬元 ⒉113年9月3日10時36分,2萬元 ⒊113年9月3日10時37分,2萬元 ⒋113年9月3日10時37分,2萬元 ⒌113年9月3日10時38分,2萬元 ⒍113年9月3日10時38分,2萬元 ⒎113年9月3日10時39分,14,000元 24 葉姵瑜 (提告) 於113年6月25日起,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XO結識自稱「林承昊」之人,「林承昊」邀葉姵瑜至網址:https:www.cross-borderwholesale.tap註冊帳號投資,致葉姵瑜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31日13時9分,15,000元 京城帳戶 113年8月31日13時22分,15,000元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5-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