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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金訴字第 106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金訴字第1060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淑楓選任辯護人 洪永志律師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2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進行審判程序。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前於民國114年9月17日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月30日宣判,惟辯護人於114年9月23日具狀聲請再開辯論表示欲提出新證據,致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必要而應再開辯論,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伯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5-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