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金訴字第1219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英哲上列被告因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84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A28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
二、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參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被訴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告訴人郭○○)部分,無罪。
犯罪事實
一、A28於民國114年3月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為「阿龍」、「金龍」、「鳴人」等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持續性及牟利性之結構性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無證據證明有未成年人,所涉違反組織犯罪條例之犯行,業據檢察官另行提起公訴),擔任俗稱「車手」之角色,負責領取被害人受騙款項上繳詐欺集團成員,並且每提領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贓款領取1%之現金作為報酬。A28即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員以附表二所示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二所示之A01等26人,致渠等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二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轉入附表二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嗣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指示A28先至嘉義縣民雄鄉東榮國小對面榕樹旁廢棄車廠、游泳池取得人頭帳戶的提款卡,再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使用人頭帳戶的提款卡及密碼,操作自動櫃員機,而提領附表二所示之款項,並交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上述詐欺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
二、案經A01、A02、A03、A04、A05、A06、A07、A08、A09、A10、A11、A13、A14、A15、A16、A17、A18、A19、A20、A21、A22、A23、A24、A25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案所引用之相關證據資料(詳後引證據),其中各項言詞或書面傳聞證據部分,縱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或其他規定之傳聞證據例外情形,被告A28、檢察官已知上述證據乃屬傳聞證據,於準備程序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卷一第340至347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前開規定,應具有證據能力。
二、再本判決其餘所引用為證據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事實具有關聯性,復非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本案之證據㈠被告於警詢、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警卷第61至73頁、本院卷
一第133至134頁、第359頁)㈡告訴人A01(警卷第82至84頁)、A02(警卷第127至131頁)
、A03(警卷第175至177頁)、A04(警卷第195至199頁)、A05(警卷第211至212頁)、A06(警卷第236至238頁)、A07(警卷第256至258頁)、A08(警卷第306至308頁)、A09(警卷第337至338頁)、A10(警卷第353至357頁)、A11(警卷第399至400頁)、A13(警卷第430至433頁)、A14(警卷第443至445頁)、A15(警卷第473至475頁)、A16(警卷第488至491頁)、A17(警卷第509至511頁)、A18(警卷第523至525頁)、A19(警卷第541至543、544至548頁)、A20(警卷第578至580頁)、A21(警卷第611至613頁)、A22(警卷第693至696頁)、A23(警卷第757至759頁)、A24(警卷第794至799頁)、A25(警卷第855至862頁)、被害人A12(警卷第418至427頁)、A26(警卷第892至894頁)等人於警詢之證述㈢告訴人、被害人等人之報案資料(警卷第79至81、86至100、
126、132至135、140至171、172至174、178至180、186、18
9、190、193至194、200至209、210、217至219、228至232、233、239至248、251、254至255、259至261、266至267、274至296、303至305、310、316至321、324至328、331至33
2、335至336、340至344、347、350至351、358、370至371、379至388、393至398、401至403、413至414、428至429、434至436、438至439、440至442、447至449、459至463、465至466、470至472、476至478、482至483、485、492至493、497至504、507、512至518、520至522、526、535至537、
539、540、549至552、562、566至576、577、581至609、61
0、620至666、670、672、682至683、690至691、692、703至704、712至713、717至753、754至756、760至761、765至
766、770至771、791至793、800至801、804至805、825至84
5、851、853、855、865至869、877至885、887至891、896至904頁)㈣本案人頭帳戶之交易明細⒈戶名:艾○○,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警卷第1
7至19頁)⒉戶名: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警
卷第20至21頁)⒊戶名:000000 000 000,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
00000(警卷第22至23頁)⒋戶名:000000 000 00000,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警卷第24至25頁)⒌戶名:蔡○○,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警卷第26至27頁)⒍戶名:陳○○,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警卷第28至29頁)⒎戶名:趙○○,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警卷第3
0至31頁)⒏戶名:趙○○,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警卷第32至34頁)⒐戶名:陽○○○,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警卷第
35至37頁)⒑戶名:劉○○,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警卷第38頁
)⒒戶名:江○○,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警卷第
39頁)⒓戶名:梁○○,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警卷第
40至41頁)⒔戶名:盧○○,台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警
卷第42至43頁)⒕戶名:盧○○,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警卷第44至4
5頁)⒖戶名:阮○○00000000000 000,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
000000000(警卷第46至47頁)⒗戶名: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警
卷第50至51頁)⒘戶名:洪○○,高雄正言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警卷
第52頁)⒙戶名:范○○0000000000000,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
0000(警卷第53至55頁)⒚戶名:陳○○,王道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警卷
第56頁正反面)㈤被告之提款影像翻拍照片⒈114年4月3日10時43至45分-統一梅林(警卷第935頁)⒉114年4月3日13時15分-大林中山路郵局(警卷第936頁)⒊114年4月3日10時53分-全家超商大林大發店(警卷第936頁)⒋114年4月3日11時31分-全家超商大林大發店(警卷第937頁)⒌114年4月4日00時15分-統一英巧(警卷第937頁)⒍114年4月4日11時13分-台中商銀新港分行(警卷第938頁)⒎114年4月3日11時46分-全聯-大林民生(警卷第938頁)⒏114年4月4日00時22分-全家民雄興平(警卷第939頁)⒐114年4月4日13時58分-統一奉天宮(警卷第939頁)⒑114年4月3日12時24分-大林鎮農會(警卷第940頁)⒒114年4月4日16時56分-統一宮前(警卷第940頁)⒓114年4月3日14時27分-統一新冠林(警卷第941頁)⒔114年4月3日14時51分-全家大林達(警卷第941頁)⒕114年4月3日14時59分-萊爾富超商嘉縣大林店(警卷第942頁
)⒖114年4月3日14時10分-統一園宸(警卷第942頁)⒗114年4月3日15時08分-統一慈苑(警卷第943頁)⒘114年4月3日15時13分-全家大林達鄰(警卷第943頁)⒙114年4月3日15時22分-統一園宸(警卷第944頁)⒚114年4月4日13時54分-全家新港新天后(警卷第944頁)⒛114年4月4日14時49分-全家新港新天后(警卷第945頁)114年4月4日16時49分-全家新港新天后(警卷第945頁)114年4月3日16時45分-統一民雄(警卷第946頁)114年4月4日11時48分-統一宮前(警卷第946頁)114年4月4日12時26分-台中商銀新港分行(警卷第947頁)114年4月4日13時21分-統一奉天宮(警卷第947頁)114年4月4日15時02分-新港鄉農會(警卷第948頁)114年4月4日16時33至38分-台中商銀新港分行(警卷第948至
949頁)114年4月4日15時15分-新港郵局(警卷第950頁)114年4月4日17時46分-統一嘉港(警卷第950頁)114年4月4日18時15分-全家新港新天后(警卷第951頁)114年4月13日14時30至32分-新港郵局(警卷第951至953頁)114年4月13日16時28至30分-統一奉天宮(警卷第953至954頁
)114年4月13日18時45分-統一宮前(警卷第954頁)114年4月13日20時3分-全家新港新天后(警卷第955頁)114年4月13日21時18分-全家新港新天后(警卷第955頁)114年4月13日15時42分-台中商銀新港分行(警卷第956頁)114年4月13日16時52至53分-新港鄉農會(警卷第956至957頁
)114年4月13日18時31分-新港鄉農會(警卷第958頁)114年4月13日16時40分-台中商銀新港分行(警卷第958頁)114年4月13日18時21分-統一新港(警卷第959頁)114年4月14日10時20至23分-民雄郵局(警卷第959至960頁)114年4月20日10時12分-民雄郵局(警卷第961頁)114年4月20日13時18分-民雄郵局(警卷第961頁)114年4月20日11時00分-民雄郵局(警卷第962頁)114年4月20日12時21分-民雄郵局(警卷第962頁)114年4月20日11時20分-統一嘉樂(警卷第963頁)114年4月20日21時55分-京城商銀民雄分行(警卷第963頁)114年4月20日11時56分-民雄郵局(警卷第964頁)114年4月20日13時55分-全聯民雄(警卷第964頁)114年4月20日15時49分-民雄郵局(警卷第965頁)114年4月20日18時57分-民雄鄉農會(警卷第965頁)114年4月20日23時20分-全家民雄興平(警卷第966頁)114年4月20日14時27分-民雄郵局(警卷第966頁)114年4月20日14時56分-民雄郵局(警卷第967頁)114年4月20日15時24分-民雄郵局(警卷第967頁)114年4月20日14時29分-民雄鄉農會(警卷第968頁)114年4月20日15時53分-民雄鄉農會(警卷第969頁)114年4月20日15時54分-民雄鄉農會(警卷第970頁)114年4月21日14時43分-統一嘉港(警卷第970頁)
二、論罪科刑㈠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於114年12月30日
修正,並自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該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修正後該條例第47條第1項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減輕其刑之要件較為嚴格,且由必減輕其刑修正為得減輕其刑,應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本案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之規定。
㈡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3人以
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3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㈢被告於附表二編號1、2、4、5、6、8、9、10、12、14、15、
16、17、18、19、20、21、22、23、25所示接續提領各告訴人、被害人匯入同一人頭帳戶內之詐欺贓款,均係基於單一犯意,於密接之時地為之,且係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較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各應論以接續犯。
㈣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犯罪,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㈤被告上開各次犯行,行為分別均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
一,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是就各告訴人、被害人而言,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3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論處。
㈥又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行為人罪數之
計算,應依遭受詐欺之被害人人數計算,被告就本案各次犯行,分別侵害附表二所示各告訴人、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㈦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4所示告訴人A14、編號17所示告訴人A17
、編號19、20所示告訴人A19、A20、編號24所示告訴人A24、編號26所示被害人A26部分,所提領金額均少於各該告訴人、被害人匯款金額,僅分別就其提領範圍負責。另就附表二編號1所示告訴人A01、編號2所示告訴人A02、編號3所示告訴人A03、編號4所示告訴人A04、編號5所示告訴人A05、編號6所示告訴人A06、編號7所示告訴人A07、編號8所示告訴人A08、編號9所示告訴人A09、編號10所示告訴人A10、編號12所示被害人A12、編號15、16所示告訴人A15、A16、編號22所示告訴人A22、編號23所示告訴人A23、編號25所示告訴人A25部分,領取金額超過各該告訴人、被害人匯入本案帳戶者,亦僅就各該告訴人、被害人匯款範圍負責。
㈧被告所犯3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因同時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所定情形,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加重其刑。
㈨被告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1年
度金訴字第13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緩刑5年確定,因未履行社會勞動,經同上法院以112年度撤緩字第199號裁定撤銷緩刑,被告於113年9月16日入監執行完畢,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復據檢察官於本院審理中具體指明上開前案紀錄,被告對前開客觀事實並未爭執,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為幫助洗錢罪,性質上屬財產犯罪,且由幫助洗錢犯行層升為加重詐欺取財犯行,顯見被告刑罰反應力薄弱,自我控管之能力欠佳,主觀上惡性非輕,本件亦不因累犯之加重致被告所受刑罰因而受有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及使其人身自由因而受過苛侵害之情形,檢察官主張被告構成累犯,請求本院依累犯規定加重被告之刑(本院卷一第359頁),應屬有據,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加重其刑(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於主文不記載累犯)。並與前開加重其刑部分,遞加重之。
㈩被告未自動繳回犯罪所得,不符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
例第47條及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減刑規定,附此敘明。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加入詐欺集團,擔任拿
取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款項之車手,於提領後將款項交予上游詐欺集團成員,造成被害人財產上損失,破壞正當經濟秩序及人際間之信任關係,其所為並能隱匿詐欺所得贓款,形成金流斷點,使詐欺集團成員更能確保取得詐騙所得,降低犯罪成本,間接造成集團詐欺犯行猖獗,提高司法追緝困難,所為應嚴予非難;本案被害人受害之金額介於3,088元至27萬6,000元以內,除前述數名告訴人、被害人部分,被告提領款項少於告訴人、被害人匯入款項外,被告均將各告訴人、被害人款項提領殆盡;本案受害人數共計有26人,可見被告所經手之犯罪所得與詐欺規模雖非龐大,然亦不少;惟念及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然未能賠償或彌補本案被害人之損失;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之智識程度與生活狀況(見本院卷一第358頁),及其前科素行(上開構成累犯部分不予重複評價)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以示懲儆。又考量依據現有卷證,被告除本案之外,尚有數罪併罰之另案而有與本案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可能,參酌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爰不於本案就被告所犯上開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本案被告想像競合所犯輕罪即一般洗錢罪部分,有「應併科
罰金」之規定,本院審酌被告擔任詐欺集團中之工作,係聽從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擔任車手之角色,與上層策畫者及實際實行詐術者相比,惡性相對較輕,認被告科以上開徒刑足使其罪刑相當,認無再併科洗錢罰金刑之必要,俾免過度評價(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7號判決要旨參照),併此敘明。
三、沒收㈠被告供述每領取10萬元可獲取1%之報酬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
57頁),又其領取金額有多於各告訴人或被害人匯款金額之情形,已如前述,就該部分之犯罪所得當以各該告訴人、被害人匯款金額為據,故以其領取金額(扣除多於各告訴人、被害人匯款金額部分)共計114萬3,132元(詳如附表二所示),是被告之犯罪所得為1萬1,431元(計算式:1,143,132元×1%=11,431元【元以下無條件捨去】),尚未據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另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
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本案各告訴人、被害人遭詐欺之款項,被告已交由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所取得,並無證據足資認定被告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仍具有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是就本案詐欺集團洗錢財物部分,如對被告諭知沒收及追徵,顯有過苛之虞,爰不另為沒收及追徵之諭知。
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詐術,使告訴人郭○○陷於錯誤,而轉帳至附表三編號1所示人頭帳戶後(詳如附表三所示),再由被告負責於附表三編號1所示時間(114年4月23日上午9時14分、15分、16分),在嘉義縣○○鄉○○路0段0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民雄分行(下稱合庫民雄分行)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詐欺贓款後轉交上手。因認被告就此部分,亦涉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3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等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816號、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係以合庫民雄分行之監視錄影翻攝照片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該監視錄影翻攝照片中之人並非伊,因該人有攜帶背包,且戴橘色口罩,均為伊所無物品,故該提領款項之人並非伊等語(見本院卷第133、356、358頁)。經查:
㈠觀諸卷附合庫民雄分行自動櫃員機監視錄影翻攝照片(見警
卷第971頁),固顯示一名男子於114年4月23日上午9時14分許提款,其所提領款項時間與告訴人郭○○匯款後遭提領時間一致,然該名男子戴帽子口罩,臉部露出面積極小,無從與被告相貌核對,又該男子所戴眼鏡鏡腳為黑色,與卷附其他有罪部分即被告提領款項照片所配戴之眼鏡為金屬鏡腳不同,且遍觀上開有罪部分之提領監視錄影畫面翻攝照片,被告均無配戴相同帽子、口罩,亦未背背包(均為空手或手持皮夾),是上開監視錄影翻攝照片均不足證明被告有提領附表三編號1所示贓款。
㈡再經本案蒞庭檢察官聲請,本院調取被告持用之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之雙向通聯紀錄、通訊數據上網歷程紀錄,依該行動電話門號之雙向通聯紀錄所示(見本院卷一第135至137頁),被告於114年4月23日之首通電話通聯為同日9時53分許,其通話之基地台位置在雲林縣虎尾鎮,又觀諸該行動電話門號之上網紀錄(見本院卷一第149至150頁),被告於114年4月23日2時7分許至同日7時1分許,上網基地台位置均在嘉義市○區○○路000號12樓頂,其後自同日10時33分許起,其上網基地台位置軌跡為雲林縣虎尾鎮,然於告訴人郭○○款項遭提領時間即同日9時14分至16分,並無上網歷程紀錄,自難以此認定被告於上開詐欺贓款遭提領時,係身在合庫民雄分行。
㈢復觀諸卷附其餘被告自承提領之款項交易紀錄(詳見前開有
罪部分之證據所在),各告訴人、被害人匯入款項之人頭帳戶並無與告訴人郭○○匯入之人頭帳戶相同者,益徵被告應非提領此部分贓款之人。
㈣此外,卷內並無其他事證,足認被告有為附表三編號1所示犯行。
四、綜上所述,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均尚不足認定被告就告訴人郭○○部分有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行,亦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檢察官所指之上開犯行,本案核屬不能證明被告此部分犯罪,自應諭知被告此部分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詹喬偉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亭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謹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士祐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
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一、並犯同條項第1款、第3款或第4款之1。
二、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告所犯之罪及所處之刑)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所犯之罪及所處之刑 1 A01 A28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 A02 A28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3 A03 A28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4 A04 A28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5 A05 A28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6 A06 A28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7 A07 A28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8 A08 A28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9 A09 A28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0 A10 A28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1 A11 A28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2 A12 A28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3 A13 A28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4 A14 A28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5 A15 A28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6 A16 A28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7 A17 A28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8 A18 A28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9 A19 A28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0 A20 A28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1 A21 A28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2 A22 A28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3 A23 A28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24 A24 A28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5 A25 A28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26 A26 A28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附表二(有罪部分)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詐騙過程 (時間:民國) 被害人匯款時間 (民國) 匯款金額 (新臺幣) 人頭帳戶 提領時間 (民國)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新臺幣) 計算犯罪所得之基準 (新臺幣) 1 告訴人 A01 A01於114年3月29日14時41分,瀏覽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刊登之網站廣告,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陸續以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經紀人-婷婷」、「開通專員-林悅」、群組「4/3-慾夜(50888)聯合數據」聯繫A01誆稱:加入慾夜俱樂部,依指示匯款支付選擇方案之費用可認識女生等語,使A01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進入右列的人頭帳戶。 ①114年4月3日上午10時27分 ②114年4月3日下午1時1分 ③114年4月3日下午1時3分 ①5,088元 ②5萬元 ③888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艾○○) ①114年4月3日上午10時43分 ②114年4月3日上午10時45分 ③114年4月3日下午1時15分 ④114年4月3日下午1時16分 ⑤114年4月3日下午1時16分 ①嘉義縣○○鎮○○路000號7-ELEVEN便利商店梅林門市 ②同上門市 ③嘉義縣○○鎮○○路000號大林中山路郵局 ④同上郵局 ⑤同上郵局 ①1萬2,005元(含手續費5元) ②8,005元(含手續費5元) ③2萬5元(含手續費5元) ④2萬5元(含手續費5元) ⑤1萬5元(含手續費5元) 【含其他不明人士匯入之款項】 5萬5,976元 2 告訴人A02 A02於114年3月21日21時,在社群網站臉書上瀏覽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刊登之同城交友廣告貼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陸續以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經紀人-婷婷」、「開通專員-林悅」聯繫A02訛稱:點擊網站https://yuyeclub.cc/#/Login,註冊會員,依指示匯款開通任務權限可與女生見面等語,使A02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進入右列的人頭帳戶。 114年4月3日下午3時51分 3萬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蔡○○) ①114年4月4日上午0時15分 ②114年4月4日上午0時16分 ①嘉義縣○○鄉○○村○○路00號7-ELEVEN便利商店英巧門市 ②同上門市 ①2萬元 ②2萬元 【含其他不明人士匯入之款項】 27萬6,000元 ①114年4月3日上午11時23分 ②114年4月3日上午11時25分 ③114年4月3日下午3時53分 ①5萬元 ②2萬6,600元 ③3萬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000000 000 000) ①114年4月3日上午11時46分 ②114年4月4日上午0時21分 ③114年4月3日上午0時22分 ①嘉義縣○○鎮○○路000號全聯超市大林民生門市 ②嘉義縣○○鄉○○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民雄興平門市 ③同上門市 ①7萬7,000元 ②2萬元 ③1萬3,000元 【含其他不明人士匯入之款項】 ①114年4月3日上午11時46分 ②114年4月3日上午11時48分 ③114年4月3日上午11時51分 ①5萬元 ②5萬元 ③5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000000 000 00000) ①114年4月3日下午12時18分 ②114年4月3日下午12時18分 ③114年4月3日下午12時19分 ④114年4月3日下午12時19分 ⑤114年4月3日下午12時20分 ⑥114年4月3日下午12時20分 ⑦114年4月3日下午12時21分 ⑧114年4月3日下午12時22分 ⑨114年4月3日下午12時22分 ①嘉義縣○○鎮○○路000號大林鎮農會 ②同上農會 ③同上農會 ④同上農會 ⑤同上農會 ⑥同上農會 ⑦同上農會 ⑧同上農會 ⑨同上農會 ①2萬5元(含手續費5元) ②2萬5元(含手續費5元) ③2萬5元(含手續費5元) ④2萬5元(含手續費5元) ⑤2萬5元(含手續費5元) ⑥2萬5元(含手續費5元) ⑦2萬5元(含手續費5元) ⑧5,005元(含手續費5元) ⑨4,005元(含手續費5元) 3 告訴人A03 A03於114年4月4日某時,在社群網站X上認識暱稱「高雄人間凶器小柔」,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經理人莉莉」聯繫A03訛稱:點擊慾夜俱樂部網站http://yuyeclub.cc,加入申請帳號,依指示匯款完成任務儲值等語,使A03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進入右列的人頭帳戶。 114年4月4日下午4時18分 3,088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000000 000 00000) 114年4月4日下午4時56分 嘉義縣○○鄉○○村○○路000號7-ELEVEN便利商店宮前門市 1萬5,005元(含手續費5元) 【含其他不明人士匯入之款項】 3,088元 4 告訴人A04 A04於114年4月3日12時,收到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假冒友人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佩絹」聯繫誆稱:需借錢周轉等語,使A04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進入右列的人頭帳戶。 ①114年4月3日下午2時1分 ②114年4月3日下午2時2分 ③114年4月3日下午2時3分 ④114年4月3日下午2時47分 ①1萬元 ②1萬元 ③1萬元 ④2萬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蔡○○) ①114年4月3日下午2時26分 ②114年4月3日下午2時27分 ③114年4月3日下午2時50分 ④114年4月3日下午2時50分 ⑤114年4月3日下午2時51分 ⑥114年4月3日下午2時59分 ①嘉義縣○○鎮○○街000號7-ELEVEN便利商店新冠林門市 ②同上門市 ③嘉義縣○○鎮○○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大林達鄰門市 ④同上門市 ⑤同上門市 ⑥嘉義縣○○鎮○○里○○○0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嘉縣大林門市 ①2萬元 ②1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1萬元 ⑥1萬3,000元 【含其他不明人士匯入之款項】 5萬元 5 告訴人A05 A05於114年3月16日某時,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社群網站抖音以暱稱「緬甸珠寶收穫-客服柔柔」直播拍賣珠寶,「緬甸珠寶收穫-客服柔柔」即向A05誆稱:依指示匯款可購買珠寶等語,使A05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進入右列的人頭帳戶。 ①114年4月3日下午2時55分 ②114年4月3日下午3時2分 ①3萬元 ②3萬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 ①114年4月3日下午3時8分 ②114年4月3日下午3時13分 ③114年4月3日下午3時15分 ④114年4月3日下午3時22分 ①嘉義縣○○鎮○○里○○○00○0號7-ELEVEN便利商店慈苑門市 ②嘉義縣○○鎮○○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大林達鄰門市 ③同上門市 ④嘉義縣○○鎮○○路000號7-ELEVEN便利商店園宸門市 ①1萬9,000元 ②10萬元 ③5,000元 ④4,000元 【含其他不明人士匯入之款項】 6萬元 6 告訴人A06 A06於114年3月26日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認識暱稱「琪琪」,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經紀人-琪琪」聯繫A06訛稱:依指示匯款遊玩博弈網站可獲利等語,使A06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進入右列的人頭帳戶。 114年4月3日下午4時34分 3萬888元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趙○○) ①114年4月3日下午4時44分 ②114年4月3日下午4時45分 ③114年4月3日下午4時46分 ①嘉義縣○○鄉○○路00○0號7-ELEVEN便利商店民雄門市 ②同上門市 ③同上門市 ①2萬5元(含手續費5元) ②2萬5元(含手續費5元) ③2萬5元(含手續費5元) 【含其他不明人士匯入之款項】 3萬888元 7 告訴人A07 A07於114年4月4日某時,在社群網站臉書上瀏覽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刊登之交友廣告貼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陸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琪琪」、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經紀人-琪琪」、「開通專員-陳檸茜」聯繫A07訛稱:加入花夜網站http://yemu1698.cc/#/Mi並註冊帳號密碼,依指示匯款可儲值開通數據與小姐見面等語,使A07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進入右列的人頭帳戶。 114年4月4日上午11時4分 3,088元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趙○○) 114年4月4日上午11時48分 嘉義縣○○鄉○○村○○路000號7-ELEVEN便利商店宮前門市 1萬6,005元(含手續費5元) 【含其他不明人士匯入之款項】 3,088元 8 告訴人A08 A08於114年3月某日,在社群網站Facebook上瀏覽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刊登之交友廣告貼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夜幕」聯繫A08訛稱:加入夜幕網站https://yemu1699.cc/#/Mine,依指示匯款可獲紅利等語,使A08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進入右列的人頭帳戶。 114年4月4日下午1時1分 1萬888元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趙○○) 114年4月4日下午1時22分 嘉義縣○○鄉○○路00號7-ELEVEN便利商店奉天宮門市 1萬4,005元(含手續費5元) 【含其他不明人士匯入之款項】 7萬436元 ①114年4月4日下午2時47分 ②114年4月4日下午5時49分 ①3萬6,888元 ②2萬2,660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趙○○) ①114年4月4日下午3時15分 ②114年4月4日下午3時16分 ③114年4月4日下午3時16分 ④114年4月4日下午6時14分 ⑤114年4月4日下午6時14分 ①嘉義縣○○鄉○○路0號新港郵局 ②同上郵局 ③同上郵局 ④嘉義縣○○鄉○○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新港新天后門市 ⑤同上門市 ①2萬元 ②1萬6,000元 ③1萬元 ④2萬元 ⑤3,000元 【含其他不明人士匯入之款項】 9 告訴人A09 A09於114年4月2日15時45分,在通訊軟體TELEGRAM認識「經紀人-雯雯」,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開通專員-陳檸茜」聯繫A09訛稱:點擊yemu1699.cc網址,註冊會員,依指示匯款儲值約砲卡,可與俱樂部小姐見面等語,使A09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進入右列的人頭帳戶。 114年4月4日下午2時14分 8,088元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趙○○) 114年4月4日下午3時2分 嘉義縣○○鄉○○村○○路000巷0號新港鄉農會 2萬5元(含手續費5元) 【含其他不明人士匯入之款項】 1萬8,976元 114年4月4日下午5時23分 1萬888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趙○○) 114年4月4日下午5時46分 嘉義縣○○鄉○○路000號7-ELEVEN便利商店嘉港門市 1萬4,000元 【含其他不明人士匯入之款項】 10 告訴人A10 A10於114年4月10日某時,在社群網站Facebook上瀏覽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刊登之交友廣告貼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陸續以社群網站Discord暱稱「趣約指導員-佩珊」、「約愛指導員-雨晨」、「在線客服」、Discord群組「認證-VIP(1611)頻道」聯繫A10訛稱:匯款提供墊付金,可在平台http://www.qysvips.top註冊完成操作數據打賞等語,使A10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進入右列的人頭帳戶。 114年4月13日下午3時15分 5,800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陽○○○) ①114年4月13日下午4時28分 ②114年4月13日下午4時29分 ①嘉義縣○○鄉○○路00號7-ELEVEN便利商店奉天宮門市 ②同上門市 ①2萬5元(含手續費5元) ②8,005元(含手續費5元) 【含其他不明人士匯入之款項】 5,800元 11 告訴人A11 A11於114年4月10日某時,在交友軟體Tinder認識暱稱「伯安」,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AEC」聯繫A11訛稱:匯款協助幫忙達成工作業績可升職等語,使A11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進入右列的人頭帳戶。 114年4月13日下午7時9分 1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陽○○○) 114年4月13日下午8時3分 嘉義縣○○鄉○○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新港新天后門市 1萬5元(含手續費5元) 1萬元 12 被害人A12 A12於113年10月某日,在社群網站Threads上瀏覽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刊登之交友廣告貼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陸續以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經紀人*婉馨」、TELEGRAM群組「花夜俱樂部」聯繫A12訛稱:點擊網址huayel.com,加入花夜俱樂部可配對女生聊天,依指示匯款支付開通權限費用可開通見面權限等語,使A12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進入右列的人頭帳戶。 ①114年4月13日下午2時49分 ②114年4月13日下午2時55分 ①5萬元 ②1萬8,880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劉○○) ①114年4月13日下午3時40分 ②114年4月13日下午3時40分 ③114年4月13日下午3時41分 ④114年4月13日下午3時42分 ①嘉義縣○○鄉○○路0○0號台中商業銀行新港分行 ②同上分行 ③同上分行 ④同上分行 ①2萬5元(含手續費5元) ②2萬5元(含手續費5元) ③2萬5元(含手續費5元) ④9,005元(含手續費5元) 【含其他不明人士匯入之款項】 6萬8,880元 13 告訴人A13 A13於114年4月2日某時,在社群網站Instagram上瀏覽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刊登之投資廣告貼文yemu1699.cc,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陸續以通訊軟體LINE、群組聯繫A13訛稱:加入指定網站,依指示匯款投資可獲利等語,使A13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進入右列的人頭帳戶。 114年4月13日下午4時10分 1萬5,000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劉○○) 114年4月13日下午4時52分 嘉義縣○○鄉○○村○○路000巷0號新港鄉農會 1萬5,005元(含手續費5元) 1萬5,000元 14 告訴人A14 A14於114年4月10日某時,在社群網站IG上瀏覽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刊登之交友廣告貼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陸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經紀人雯雯」、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經紀人雯雯」、「佳玲」、「開通專員陳檸茜」聯繫A14訛稱:至指定網址yemu1696.cc玩百家樂,於群組花夜(9000)聯合開通數據t.me/+5qyCoafliqNmMzBI完成任務,可約定約會見面時間等語,使A14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進入右列的人頭帳戶。 ①114年4月13日下午4時57分 ②114年4月13日下午4時58分 ①5萬元 ②1萬6,660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劉○○) ①114年4月13日下午6時31分 ②114年4月13日下午6時32分 ③114年4月13日下午6時33分 ④114年4月13日下午6時34分 ①嘉義縣○○鄉○○村○○路000巷0號新港鄉農會 ②同上農會 ③同上農會 ④同上農會 ①2萬5元(含手續費5元) ②2萬5元(含手續費5元) ③2萬5元(含手續費5元) ④6,005元(含手續費5元) 6萬6,000元 15 告訴人A15 A15於114年4月某日,在社群網站Instagram上瀏覽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刊登之廣告貼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陸續以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婉瑩」聯繫A15訛稱:點擊心動俱樂部網址https://aespa88.vip/並加入會員,依指示匯款可開通約會卡與異性約會等語,使A15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進入右列的人頭帳戶。 114年4月13日上午11時47分 1萬2,800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江○○) ①114年4月13日下午4時38分 ②114年4月13日下午4時39分 ③114年4月13日下午4時41分 ①嘉義縣○○鄉○○路0○0號台中商業銀行新港分行 ②同上分行 ③同上分行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9,000元 【含其他不明人士匯入之款項】 3萬元 16 告訴人A16 A16於114年4月某日,在社群網站Threads上瀏覽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刊登之加入社團廣告貼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陸續以Threads、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婉瑩」、群組「心動(12800)聯合開...」聯繫A16訛稱:加入社團須繳會費,依指示匯款繳費可見面等語,使A16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進入右列的人頭帳戶。 114年4月13日下午4時27分 1萬7,200元 17 告訴人A17 A17於114年2月某日,在社群網站臉書上瀏覽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刊登之黃仁勳送書活動廣告貼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陸續以臉書暱稱「黃仁勳」、通訊軟體LINE暱稱「黃仁勳」、「謝雨薇黃仁勳助理技術學院(股)」聯繫A17並佯裝「永豐金控專員」人員訛稱:點擊永豐金控證券資金管理平台網址,依指示匯款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使A17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進入右列的人頭帳戶。 114年4月14日上午10時11分 5萬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梁○○) ①114年4月14日上午10時21分 ②114年4月14日上午10時22分 ③114年4月14日上午10時24分 ①嘉義縣○○鄉○○路00號民雄郵局 ②同上郵局 ③同上郵局 ①2萬5元(含手續費5元) ②2萬5元(含手續費5元) ③5,005元(含手續費5元) 4萬5,000元 18 告訴人A18 A18於114年1月26日某時,在社群網站臉書上瀏覽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刊登之投資廣告貼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陸續以臉書、通訊軟體LINE暱稱「劉婕敏」、LINE群組「投資新世界Q-9」聯繫A18並佯裝「士鼎創投」人員訛稱:下載註冊士鼎MAX軟體會員,依指示匯款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使A18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進入右列的人頭帳戶。 114年4月20日下午12時44分 3萬元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盧○○) ①114年4月20日下午1時18分 ②114年4月20日下午1時19分 ①嘉義縣○○鄉○○路00號民雄郵局 ②同上郵局 ①2萬5元(含手續費5元) ②1萬5元(含手續費5元) 3萬元 19 告訴人A19 A19於114年2月23日某時,在社群網站臉書上瀏覽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刊登之投資廣告貼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陸續以臉書、通訊軟體LINE暱稱「夏韻芬」、「邱美娜」、「諧永營業員」聯繫A19並佯裝「諧永投資」人員訛稱:點擊網址http://twtsud.com/,下載註冊諧永投資會員,依指示匯款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使A19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進入右列的人頭帳戶。 114年4月20日下午12時3分 3萬5,000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盧○○) ①114年4月20日下午12時21分 ②114年4月20日下午12時22分 ③114年4月20日下午12時23分 ④114年4月20日下午12時28分 ①嘉義縣○○鄉○○路00號民雄郵局 ②同上郵局 ③同上郵局 ④嘉義縣○○鄉○○村○○路00號民雄鄉農會 ①2萬5元(含手續費5元) ②2萬5元(含手續費5元) ③2萬5元(含手續費5元) ④4,005元(含手續費5元) 6萬4,000元 20 告訴人A20 A20於114年4月14日23時,在交友軟體Veeka聯繫認識暱稱「今生」,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洋洋」聯繫A20訛稱:註冊網址http://tiktoka.azureedge.net/並使用網路店鋪,於買家下單時,依指示至網站客服儲值購買商品可轉售獲利等語,使A20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進入右列的人頭帳戶。 114年4月20日下午12時5分 3萬元 21 告訴人A21 A21於114年4月某日,瀏覽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刊登網路廣告,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陸續以社群軟體X暱稱「琪琪」、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風鈴」、「開通專員-陳檸茜」聯繫A21誆稱:點擊花夜俱樂部網址http://huaye1.com、網址http://hy322.cc連結,註冊會員開通權限可領取傭金約砲等語,使A21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進入右列的人頭帳戶。 114年4月20日上午10時12分 3萬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阮○○) ①114年4月20日上午11時20分 ②114年4月20日上午11時20分 ①嘉義縣○○鄉○○路00號7-ELEVEN便利商店嘉樂門市 ②同上門市 ①2萬元 ②1萬元 3萬元 22 告訴人A22 A22於114年4月15日某時,在社群網站推特上瀏覽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刊登之加入「花夜」約砲俱樂部廣告貼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陸續以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經紀人*婉馨」聯繫A22訛稱:加入花夜hy322.cc網站,儲值申請約砲卡可約砲等語,使A22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進入右列的人頭帳戶。 114年4月20日下午9時25分 3萬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阮○○) ①114年4月20日下午9時54分 ②114年4月20日下午9時55分 ①嘉義縣○○鄉○○路0號京城商業銀行民雄分行 ②同上分行 ①2萬元 ②1萬9,000元 【含其他不明人士匯入之款項】 3萬元 23 告訴人A23 A23於114年4月19日14時,在社群網站臉書上瀏覽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刊登之色情廣告貼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陸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情約小編-Lily」、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林曦-經紀人」聯繫A23訛稱:下載APP會員依指示儲值享受回饋金,加入群組4/19-慾夜http://t.me/+OH-gUYXwUSOZDA1網站小遊戲,依指示儲值點數可使用遊戲點數進行性交易等語,使A23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進入右列的人頭帳戶。 ①114年4月20日下午1時21分 ②114年4月20日下午1時31分 ①2萬2,000元 ②3萬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周○○) 114年4月20日下午1時55分 嘉義縣○○鄉○○路000號全聯超市民雄門市 6萬元 【含其他不明人士匯入之款項】 10萬2,000元 ①114年4月20日下午1時57分 ②114年4月20日下午2時2分 ①3萬元 ②2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范○○0000000000000) ①114年4月20日下午2時30分 ②114年4月20日下午2時30分 ③114年4月20日下午2時31分 ④114年4月20日下午2時31分 ①嘉義縣○○鄉○○村○○路00號民雄鄉農會 ②同上農會 ③同上農會 ④同上農會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1萬1,000元 【含其他不明人士匯入之款項】 24 告訴人A24 A24於114年4月19日某時,在社群網站臉書上瀏覽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刊登之廣告貼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陸續以臉書、通訊軟體LINE暱稱「*@-琪琪」、「怡」、「Ray Qin」、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經紀人-琪琪」、「開通專員-林悅」聯繫A24訛稱:加入慾夜俱樂部,依指示匯款儲值博弈網站點數獲利等語,使A24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進入右列的人頭帳戶。 ①114年4月20日下午2時28分 ②114年4月20日下午2時31分 ①4萬元 ②1萬5,04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洪○○) 114年4月20日下午2時56分 嘉義縣○○鄉○○村○○路00號民雄郵局 5萬5,000元 5萬5,000元 25 告訴人A25 A25於114年4月19日21時55分,在社群網站臉書上瀏覽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刊登之廣告貼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陸續以臉書、通訊軟體LINE暱稱「曦曦」、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開通專員-林悅」聯繫A25訛稱:加入慾夜俱樂部,依指示匯款儲值博弈網站獲利等語,使A25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進入右列的人頭帳戶。 114年4月20日下午12時26分 3,000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范○○0000000000000) (同附表編號23) (同附表編號23) (同附表編號23) 【含其他不明人士匯入之款項】 8,000元 114年4月21日下午12時26分 5,000元 王道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 114年4月21日下午2時43分 嘉義縣○○鄉○○路000號7-ELEVEN便利商店嘉港門市 1萬1,000元 【含其他不明人士匯入之款項】 26 被害人A26 A26於114年4月11日12時,為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陸續以社群軟體X暱稱「薇薇」、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經紀人-薇薇」、「開通專員-林悅」聯繫誆稱:點擊http://yuyeclub.com網址連結,註冊會員開通權限,加入慾夜俱樂部,依指示匯款支付款項、選擇方案獲利等語,使A26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進入右列的人頭帳戶。 114年4月20日下午3時18分 1萬5,985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范○○0000000000000) 114年4月20日下午3時53分 嘉義縣○○鄉○○村○○路00號民雄鄉農會 1萬5,000元 1萬5,000元 合計 114萬3,132元附表三(無罪部分)編號 告訴人 詐騙過程 (時間:民國) 告訴人匯款時間(民國) 匯款金額 (新臺幣) 人頭帳戶 提領時間 (民國)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新臺幣) 1 郭○○ 郭○○於114年4月某日,在社群網站臉書上瀏覽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刊登之投資廣告貼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陸續以臉書、通訊軟體LINE聯繫郭○○並佯裝「樂天證券」人員訛稱:買賣股票賺錢,加入會員,依指示匯款投資獲利等語,使郭○○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進入右列的人頭帳戶。 114年4月23日上午8時44分 9萬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 ①114年4月23日上午9時14分 ②114年4月23日上午9時15分 ③114年4月23日上午9時16分 ①嘉義縣○○鄉○○路0段0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民雄分行 ②同上分行 ③同上分行 ①3萬元 ②3萬元 ③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