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1130號114年度金訴字第1231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志坪上列被告因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895號、114年度偵字第5611號、114年度偵字第5871號、114年度偵字第7273號、114年度偵字第7325號)及追加起訴(114年度偵字第94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林志坪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2、4至及至與至所示各罪,各處如如附表二編號1至2、4至及至與至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參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蘋果廠牌Iphone8行動電話壹具(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
其餘被訴部分【即如附表二編號3及與】公訴不受理。
事實及理由
甲、有罪部分
壹、犯罪事實林志坪(涉犯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業經本院以114年度金訴字第496號判決有罪確定,不在本件審理範圍)及暱稱「阮月(香蕉圖案)」與所屬詐騙集團(下稱本案詐騙集團)其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基於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不詳成員以如附表二編號1至2、4至9、至、
、及至與至所示方式進行詐騙得手各該金額,再由「阮月(香蕉圖案)」將如附表一所示編號1至9、至、、、
、至所示各人頭帳戶金融卡交付林志坪收受,而由林志坪於如附表二編號1至2、4至9、至、、及至與至所示提領時間前往提領地點持各該人頭帳戶金融卡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各該金額後,隨即以丟包方式將贓款交付不詳成員收受,並因此獲得提領款項1%報酬。
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不詳成員以如附表二編號至、、至及至與至所示方式進行詐騙得手各該金額後,再由「阮月(香蕉圖案)」將如附表一編號至、、、至及與所示各人頭帳戶金融卡交付林志坪收受,而由林志坪於如附表二編號至、、至及至與至所示提領時間前往提領地點持各該人頭帳戶金融卡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各該金額後,隨即以丟包方式將贓款交付不詳成員收受,並因此獲得提領款項1%報酬。
貳、證據能力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傳聞證據,檢察官及被告林志坪於審判程序中均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或知有傳聞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情形,又與本案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均具有證據能力。
參、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警283卷第1頁至第5頁、警834卷第7頁至第11頁、警628卷第8頁至第12頁、警532卷第1頁至第6頁、警834卷第1頁至第4頁、偵895卷第24頁至第25頁、偵325卷第32頁至第34頁、警1136卷第3頁至第6頁、偵9491卷第24頁至第25頁、金訴1130卷㈡第105頁),核與告訴(被害)人林伊珊(警834卷第17頁)、王雪萍(警431卷第35頁至第38頁、警431卷第43頁至第45頁)、陳嘉莉(警532卷第32頁至第36頁)、許丹銀(警628卷15頁至第16頁)、李庭瑀(警283卷第6頁至第9頁)、謝宇軒(警283卷第37頁至第39頁)、陳姵蓉(警283卷第75頁至第77頁)、張雁嵐(警283卷第93頁至第95頁)、柯瀚雯(警283卷第120頁至第127頁)、曾詠霖(警283卷第179頁至第182頁)、劉家菽(警283卷第246頁至第251頁)、黃巧慧(警283卷第280頁至第282頁)、粘勝益(警283卷第298頁至第300頁)、彭錦弘(警283卷第321頁至第324頁)、許芝郡(警283卷第391頁至第393頁)、簡睦錡(警283卷第418頁至第420頁)、謝宗霖(警283卷第429頁至第434頁)、翁頌舜(警283卷第526頁至第529頁)、楊琇惠(警283卷第573頁至第576頁)、翁巧鈴(警283卷第600頁至第603頁)、邱姿蓉(警283卷第612頁至第615頁)、陳宥騰(警283卷第661頁至第663頁)、林碧雲(警283卷第701頁至第704頁)、蘇芳葦(警283卷第732頁至第734頁)、游碩芬(警283卷第750頁至第751頁)、張涌澤(警283卷第765頁至第769頁、警283卷第770頁至第771頁)、連紋菱(警283卷第831頁至第833頁)、何淑琳(警283卷第918頁至第921頁)、廖育紋(警1136卷第39頁至第57頁)指(證)述及證人賴世祥(警628卷第1頁至第5頁)證述內容大致相符,並有A帳戶交易明細(警834卷第2頁)、B帳戶交易明細(警834卷第1頁、警283卷第998頁至第999頁)、C帳戶交易明細(警431卷第5頁)、D帳戶交易明細(警431卷第9頁)、E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532卷第7頁至第8頁)、F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83卷第962頁至第963頁)、G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83卷第964頁至第966頁)、H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83卷第967頁至第969頁)、I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83卷第970頁)、J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83卷第971頁至第972頁)、K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83卷第973頁至第974頁)、M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83卷第975頁至第977頁)、N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83卷第978頁至第979頁)、O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83卷第980頁)、P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83卷第981頁至第982頁)、Q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83卷第983頁)、R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83卷第984頁)、S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83卷第985頁至第986頁)、T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83卷第987頁至第988頁)、U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83卷第989頁至第990頁)、V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83卷第991頁至第992頁)、W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83卷第993頁至第994頁)、X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83卷第995頁至第997頁)、Y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283卷第1001頁)、Z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1136卷第9頁至第12頁)、林伊珊匯款資料(警834卷第3頁至第4頁)、玖奕廣告有限公司匯款資料(警834卷第5頁至第6頁)、王雪萍匯款資料(警431卷第53頁至第59頁)、熱點詳細資料案件詳細列表(警834卷第12頁至第16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834卷第18頁至第19頁)【林伊珊】、王雪萍與本案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截圖(警431卷第63頁至第86頁)、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百福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431卷第87頁至第97頁)、陳嘉莉與本案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截圖、匯款申請書、匯款明細、USDT幣交易紀錄(警532卷第41頁至第65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532卷第30頁至第31頁)【陳嘉莉】、許丹銀與本案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截圖、匯款申請書、對話紀錄截圖、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628卷第18頁至第25頁、警283卷第238頁至第244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警628卷第26頁至第32頁、警283卷第213頁至第237頁)【許丹銀】、李庭瑀與本案詐騙集團對話紀錄、保障機制合約、投資平台網頁截圖、USDT幣交易紀錄(警283卷第26頁至第36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鳳鳴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283卷第10頁至第25頁)【李庭瑀】、謝宇軒匯款交易明細及與本案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截圖(警283卷第61頁至第73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思源街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283卷第40頁至第60頁)【謝宇軒】、陳姵蓉與本案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警283卷第88頁至第92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283卷第78頁至第85頁)【陳姵蓉】、張雁嵐與本案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截圖、詐騙網頁截圖、匯款交易紀錄截圖(警283卷第112頁至第119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283卷第96頁至第111頁)【張雁嵐】、柯瀚雯與本案詐騙集團對話紀錄、詐騙活動網頁、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283卷第158頁至第178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有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283卷第128頁至第157頁)【柯瀚雯】、曾詠霖與本案詐騙集團對話紀錄、詐騙網頁截圖、匯款交易明細節圖(警283卷第193頁至第210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六張犁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283卷第183頁至第192頁)【曾詠霖】、劉家菽與本案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截圖、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283卷第273頁至第279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283卷第252頁至第272頁)【劉家菽】、黃巧慧與本案詐騙集團對話紀錄、詐騙App翻拍照片、匯款交易明細翻拍照片(警283卷第290頁至第297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聖亭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283卷第284頁至第289頁)【黃巧慧】、粘勝益與本案詐騙集團對話紀錄、ATM交易明細表(警283卷第308頁至第320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283卷第301頁至第307頁)【粘勝益】、彭錦弘與本案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警283卷第357頁至第390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富岡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283卷第329頁至第356頁)【彭錦弘】、許芝郡與本案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283卷第402頁至第417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社子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283卷第394頁至第401頁)【許芝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283卷第421頁至第428頁)【簡睦錡】、謝宗霖與本案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283卷第451頁至第495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283卷第435頁至第450頁)【謝宗霖】、翁頌舜與本案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警283卷第568頁至第572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文華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283卷第530頁至第567頁)【翁頌舜】、楊琇惠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283卷597頁至第599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楠梓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283卷第577頁至第596頁)【楊琇惠】、翁巧玲與本案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警283卷第610頁至第611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右昌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283卷第604頁至第609頁)【翁巧鈴】、邱姿蓉與本案詐騙集團對話紀錄(警283卷第638頁至第660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長治分駐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283卷第616頁至第619頁、第623頁至第637頁)【邱姿蓉】、陳宥騰與本案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283卷第680頁至第700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283卷第664頁至第679頁)【陳宥騰】、林碧雲與本案詐騙集團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ATM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警283卷第723頁至第731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正路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283卷第705頁至第722頁)【林碧雲】、蘇芳葦與本案詐騙集團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283卷第741頁至第749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283卷第735頁至第740頁)【蘇芳葦】、游碩芬與本案詐騙集團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283卷第759頁至第764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頭洲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283卷第752頁至第758頁)【游碩芬】、張涌澤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283卷第781頁至第782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潭北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283卷第772頁至第780頁)【張涌澤】、連紋菱與本案詐騙集團對話紀錄(警283卷第854頁至第917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頭家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283卷第834頁至第851頁)【連紋菱】、何淑琳與本案詐騙集團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貨款交易明細翻拍照片(警283卷第931頁至第935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公正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283卷第922頁至第930頁)【何淑琳】、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1136卷第31頁至第35頁)、廖育紋提出詐騙APP截圖、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對話紀錄截圖(警1136卷第79頁、第87至第151頁)、A帳戶及B帳戶提領監視器畫面(警834卷第20頁至第24頁)、C帳戶提領監視器畫面(警431卷第7頁、第15頁)、D帳戶提領監視器畫面(警431卷第11頁至第13頁、第17頁)、E帳戶提領監視器畫面(警532卷第9頁至第16頁)、L帳戶及M帳戶提領監視器畫面(警628卷第37頁)、F帳戶提領監視器畫面(警283卷第936頁至第937頁)、G帳戶提領監視器畫面(警283卷第938頁)、H帳戶提領監視器畫面(警283卷第939頁、第942頁)、I帳戶及J帳戶與K帳戶提領監視器畫面(警283卷第940頁至第941頁、第944頁至第945頁)、M帳戶提領監視器畫面(警283卷第946頁至第948頁)、N帳戶提領監視器畫面(警283卷第949頁)、O帳戶提領監視器畫面(警283卷第949頁至第950頁)、P帳戶提領監視器畫面(警283卷第951頁至第952頁)、Q帳戶提領監視器畫面(警283卷第952頁至第953頁)、R帳戶提領監視器畫面(警283卷第953頁)、S帳戶提領監視器畫面(警283卷第954頁)、T帳戶提領監視器畫面(警283卷第954頁至第955頁)、U帳戶提領監視器畫面(警283卷第955頁至第956頁)、V帳戶提領監視器畫面(警283卷第956頁)、W帳戶提領監視器畫面(警283卷第957頁)、X帳戶提領監視器畫面(警283卷第958頁至第961頁)、B帳戶提領監視器畫面(警283卷第961頁)、Z帳戶提領監視器畫面(警1136卷第13頁至第25頁)、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283卷第1002頁至第1006頁)、詐騙被害人犯罪事實一覽表(偵273卷第8頁至第34頁)及犯罪事實一覽表(偵895卷第4頁至第5頁)與本院公務電話紀錄【羅勇德】(金訴1130卷㈠第115頁)可佐,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肆、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於如附表二編號1至2、4至9、至、、及至與至所為,均係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罪與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於如附表二編號至、、至及至與至所為,則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二、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於如附表二編號至、、至及至與至所示犯行,另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加重要件而應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加重其刑,惟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立法理由已敘明「考量現今以電信、網路等傳播方式,同時或長期對社會不特定多數之公眾發送訊息施以詐術,往往造成廣大民眾受騙,此一不特定、多數性詐欺行為類型,其侵害社會程度及影響層面均較普通詐欺行為嚴重,有加重處罰之必要,爰定為第3款之加重處罰事由。」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罪,須以對不特定多數之公眾散布詐欺訊息為要件。行為人雖利用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犯罪,倘未向公眾散布詐欺訊息,而係針對特定個人發送詐欺訊息,僅屬普通詐欺罪範疇(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07號判決意旨參照)。然如附表二編號至、、至及至與至所示被害人係遭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交友通訊軟體私訊話術受騙,此詐騙手法仍為一對一之通訊手段而非對公眾散布,自與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要件不符,然此僅屬加重條件減縮,尚無庸變更起訴法條。又因被告如附表二編號至、、至及至與至所為不該當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所定事由,此部分犯行自無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罪,公訴意旨容有誤會,惟起訴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本院所認定較輕罪名已包含於起訴罪名罪質而無礙被告防禦權行使,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三、被告就如附表二編號1至2、4至9、至、、及至與至所示犯行,均為一行為觸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罪及洗錢罪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重論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罪;被告於如附表二編號至、、至及至與至所為,則均是一行為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之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四、被告及「阮月(香蕉圖案)」與本案詐騙集團其餘不詳成員間,就如附表二編號1至2、4至及至與至所示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於如附表二編號1至2、4至及至與至所示犯行,各該被害人不同而明顯可分,所犯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五、被告於如附表二編號1至2、4至9、至、、及至與至所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因同時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所定情形,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被告於偵查及審理雖均自白如附表二編號1至2、4至及至與至所示加重詐欺及洗錢犯行,然未自動繳回犯罪所得,無從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與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附此敘明。
六、爰審酌被告不思正途獲取財物,於國家大力查緝詐騙集團下,猶仍為圖己利而擔任本案詐騙集團取款車手工作,於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對如附表二編號1至2、4至及至與至所示被害人詐取財物後,使渠等詐欺取財之不法利益得以實現,應予嚴正非難,考量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及其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無子女,入監執行前從事板模工作,住員工宿舍及其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及被害人林碧雲、羅勇德、楊琇惠、謝宗霖、粘勝益均表示請依法判決之意見等一切情狀,認檢察官具體求處各次犯行均量處有期徒刑2年稍屬過重,分別量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2、4至及至與至「主文」欄所示之刑。
七、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規範執行刑之法定範圍。其目的在將各罪及其宣告刑合併斟酌,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透過重新裁量之刑罰填補受到侵害之社會規範秩序,而非絕對執行累計宣告刑,以免處罰過苛,俾符罪責相當之要求,為一種特別量刑過程。又定應執行刑,固屬法院職權裁量之範圍,然其裁量並非恣意,亦非單純之計算問題,仍應兼衡罪責相當、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如個別犯行之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於時間上、本質上及情境上緊密關聯的各別犯行,提高的刑度通常較少;與此相對,沒有任何關聯、時間相隔很久、侵害不同法益的犯行,則有較高之罪責)、罪數所反應被告人格、犯罪傾向及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狀,就其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而為妥適、合目的性之裁量,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綜合上開條件,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否則即有裁量權行使不當之違失(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874號裁定參照)。考量被告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2、4至及至與至各罪均為受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擔任取款車手,提領被害人匯入各該人頭帳戶款項後將贓款交付上游成員,所犯均屬罪質相同之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類型,且犯罪時間集中在113年10月至11月間,各次犯罪時間相去不遠,甚至有同日多次情形,且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及動機均屬參與本案詐騙集團運作分工所為之詐欺犯行,犯罪手法相同,各罪獨立性較低,雖各罪被害人不同,但於併合處罰時,因所侵害者為同質性之財產法益,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應予遞減,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處罰之刑度恐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與罪責程度,基於罪責相當之要求,於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性界限(已逾30年而應以30年為限)內,綜合評價各罪類型、關係、法益侵害之整體效果,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衡酌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侵害法益之種類、違反法規範之嚴重性、數罪所反應被告之人格特性、所犯數罪之整體非難評價、刑罰經濟與恤刑目的,並兼衡刑罰矯正被告惡性及社會防衛功能等因素,為適度反應被告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必要性,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伍、沒收部分
一、被告擔任本案詐騙集團取款車手負責收款上繳其他成員,贓款非被告實際管領保有,自不予宣告沒收。然被告自陳獲有提領金額1%即新臺幣(下同)2萬6630元【計算式:如附表二編號1至2、4至及至與至「提領金額」欄所示金額合計266萬3000元1%≒2萬6630元】之犯罪所得,因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扣案蘋果廠牌Iphone8行動電話壹具(IMEI:000000000000000)為被告本案犯行所用物品(警283卷第2頁),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宣告沒收。
乙、公訴不受理部分
壹、公訴意旨另認被告及「阮月(香蕉圖案)」與本案詐騙集團其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不詳成員以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方式進行詐騙得手該金額後,再由「阮月(香蕉圖案)」將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人頭帳戶金融卡交付被告收受,而由被告於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提領時間前往提領地點持各該人頭帳戶金融卡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各該金額後,隨即以丟包方式將贓款交付不詳成員收受,並因此獲得提領款項1%報酬。因認被告此部分係涉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罪與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嫌等語。
貳、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所謂「同一案件」,乃指前後案件之被告及犯罪事實俱相同者而言,既經合法提起公訴或自訴發生訴訟繫屬,即成為法院審判之對象,而須依刑事訴訟程序,以裁判確定其具體刑罰權之有無及範圍,自不容許重複起訴,檢察官就同一事實無論其為先後兩次起訴或在一個起訴書內重複追訴,法院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就重行起訴之同一事實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以免法院對僅有同一刑罰權之案件,先後為重複之裁判,或更使被告遭受二重處罰之危險,此為刑事訴訟法上「一事不再理原則」。而所稱「同一案件」包含事實上及法律上同一案件,舉凡自然行為事實相同、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例如加重結果犯、加重條件犯等)、實質上一罪(例如吸收犯、接續犯、集合犯、結合犯等)、裁判上一罪(例如想像競合犯等)之案件皆屬之(最高法院60年度台非字第77號判決意旨參照)。
參、經查:
一、如附表二編號3【蔡宜眞】犯罪事實,核與臺灣雲林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219、2324、2478、2714、2800號起訴書(下稱雲檢起訴書,金訴1130卷㈠第85頁至第94頁)附表編號32所載犯罪事實完全相同。
二、如附表二編號【黃靖婷】犯罪事實,則與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4317、4900、6563、6948、11778號起訴書(下稱南檢起訴書,金訴1130卷㈠第75頁至第84頁)附表編號4所載犯事實完全相同。
三、至公訴意旨所載如附表二編號【胡宇威】犯罪事實與雲檢起訴書附表編號11所載犯罪事實,經勾稽比對後關於被告提領款項時間雖分別為113年11月1日與同年月15日有所不同,然就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臉書社群網站刊登不實投資廣告,胡宇威瀏覽後與LINE暱稱「張娜怡」及「詠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與「千里之行,始於足下」群組聯繫並下載「詠旭APP」而受「假投資」話術詐騙依指示匯款等被害情節均屬相同,胡宇威既係受本案詐騙集團以同一話術所騙而依指示分次匯款,顯見本案詐騙集團係出於單一犯意在密接時間實施侵害同一告訴人之同一財產法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為接續犯,堪認如附表二編號與雲檢起訴書附表編號11核屬同一案件無訛。
肆、雲檢起訴書在114年7月8日即繫屬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461號案件,南檢起訴書亦於114年7月31日繫屬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331號案件,而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犯罪事實則於114年8月25日始繫屬本院(金訴1130卷㈠第5頁),如附表二編號3、、顯係後案且為重複起訴,自應就此被訴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03條第2款(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輝興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陳昱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伯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美珍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一、並犯同條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四款之一。
二、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之。
前項加重其刑,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之。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而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億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及與之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違反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之洗錢罪,非屬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項之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案件,並準用同條第二項規定。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帳號 簡稱 1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A帳戶 2 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B帳戶 3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C帳戶 4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D帳戶 5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E帳戶 6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F帳戶 7 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G帳戶 8 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H帳戶 9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I帳戶 10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J帳戶 11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K帳戶 12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L帳戶 13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M帳戶 14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N帳戶 15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O帳戶 16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P帳戶 17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Q帳戶 18 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R帳戶 19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S帳戶 20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T帳戶 21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U帳戶 22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V帳戶 23 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W帳戶 24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X帳戶 25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Y帳戶 26 匯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Z帳戶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及金額與帳戶 提領時間及金額 提領地點 備註 主文 1 林伊珊 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網路刊登不實投資廣告,林伊珊瀏覽後依指示下載APP操作投資股票,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28日14時12分許,轉帳5萬元至A帳戶。 ①113年11月28日14時36分許,提領2萬元。 ②113年11月28日14時36分許,提領2萬元。 ③113年11月28日14時37分許,提領1萬元。 嘉義縣○○鄉000○0號 義竹郵局 114年度偵字第4895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 林志坪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 羅勇德 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LINE群組發布不實投資廣告,羅勇德瀏覽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玖奕廣告有限公司帳戶匯款。 ①113年11月28日13時44分許,轉帳5萬元至B帳戶。 ②113年11月28日13時45分許,轉帳4萬元至B帳戶 ①113年11月28日14時4分許,提領2萬元。 ②113年11月28日14時5分許,提領2萬元。 ③113年11月28日14時6分許,提領2萬元。 ④113年11月28日14時7分許,提領1萬元。 嘉義縣○○鄉000○0號 義竹郵局 114年度偵字第4895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 林志坪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①113年11月29日9時25分許,提領2萬元。 ②113年11月29日9時50分許,提領2萬元。 ③113年11月29日9時51分許,提領1萬元。 嘉義縣○○鎮○○路00號 全家超商大林達鄰門市 114年度偵字第727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0 3 蔡宜眞 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臉書刊登不實投資廣告,蔡宜眞瀏覽後與LINE暱稱「鄭凱琳」聯繫而向其佯稱「認購新股保證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29日9時25分許,轉帳5萬元至B帳戶。 本訴不受理。 4 王雪萍 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在臉書刊登不實投資廣告,王雪萍瀏覽後加入LINE暱稱「婉瑜」、「安睿宏觀營業員」及「婉瑜豐盈之道」群組而向其佯稱「下載azimmt PRO APP,持續購買庫藏股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3年11月18日22時1分許,轉帳5萬元至C帳戶。 ②113年11月18日22時2分許,轉帳5萬元至C帳戶。 ①113年11月18日22時14分許,提領2萬元。 ②113年11月18日22時15分許,提領2萬元。 ③113年11月18日22時15分許,提領2萬元。 ④113年11月18日22時16分許,提領2萬元。 ⑤113年11月18日22時17分許,提領1萬9000元。 嘉義縣○○鎮○○路000號 京城商業銀行大林分行 114年度偵字第5611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 林志坪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③113年11月25日12時38分許,匯款10萬元至D帳戶。 ④113年11月25日12時42分許,匯款10萬元至D帳戶。 ①113年11月26日0時10分許,提領6萬元。 ②113年11月26日0時11分許,提領6萬元。 ③113年11月23日0時12分許,提領3萬元。 嘉義縣○○鄉○○路000號 中埔後庄郵局 5 陳嘉莉 本案詐騙集團在臉書刊登不實投資廣告,陳嘉莉瀏覽後加入LINE暱稱「張淑芬」、「蔡麗華」、「無疆資本客服126」好友而向其佯稱「下載無疆資本APP,儲值布局股票投資」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3年11月4日16時5分許,匯款5萬元至E帳戶。 ②113年11月4日16時7分許,匯款4萬4800元至E帳戶。 ①113年11月4日16時12分許,提領2萬元。 嘉義縣○○鄉○○路00○00號1樓 統一超商英巧門市 114年度偵字第5871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 林志坪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②113年11月4日16時18分許,提領2萬元。 ③113年11月4日16時19分許,提領1萬元。 嘉義縣○○鄉○○路00號 全家超商民雄興平門市 6 李庭瑀 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在臉書刊登不實代工廣告,李庭瑀瀏覽後與暱稱「Xuan Wei」、LINE暱稱「歡歡」及「特助-純純」聯繫而向其佯稱「註冊帳號依指示操作虛擬貨幣即可賺錢」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3年10月1日7時40分許,轉帳5萬元至F帳戶。 ②113年10月1日7時51分許,轉帳5萬元至F帳戶。 ①113年10月1日9時29分許,提領2萬元。 ②113年10月1日9時30分許,提領2萬元。 ③113年10月1日9時30分許,提領1萬元。 ④113年10月1日9時32分許,提領2萬元。 ⑤113年10月1日9時33分許,提領2萬元。 ⑥113年10月1日9時34分許,提領1萬元。 嘉義縣○○鎮○○路000號彰化銀行大林分行 114年度偵字第727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 林志坪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7 謝宇軒 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在臉書刊登不實投資廣告,謝宇軒瀏覽後加入LINE暱稱「林妤柔」及「登峰造極」群組且下載一九投資APP而向其佯稱「儲值投資」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3年10月1日11時14分許,轉帳5萬元至G帳戶。 ②113年10月1日11時15分許,轉帳3萬元至G帳戶。 ①113年10月1日13時25分許,提領2萬元。 ②113年10月1日13時26分許,提領2萬元。 ③113年10月1日13時27分許,提領2萬元。 ④113年10月1日13時27分許,提領2萬元。 ⑤113年10月1日13時28分許,提領2萬元。 ⑥113年10月1日13時29分許,提領2萬元。 ⑦113年10月1日13時30分許,提領2萬元。 ⑧113年10月1日13時30分許,提領1萬元。 嘉義縣○○鎮○○里○○路000號 全家超商大林大發門市 114年度偵字第727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 林志坪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8 陳姵蓉 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網路刊登不實投資廣告,陳姵蓉瀏覽後加入LINE暱稱「鄧尚維」及「劉慧娟」為好友並加入「博邁」網站而向其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3年10月1日16時23分許,轉帳3萬元至H帳戶。 ②113年10月1日16時27分許,轉帳1萬元至H帳戶。 ①113年10月1日17時28分許,提領2萬元。 ②113年10月1日17時28分許,提領2萬元。 ③113年10月1日17時29分許,提領2萬元。 嘉義縣○○鄉○○路0號 京城商銀民雄分行 114年度偵字第727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 林志坪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9 張雁嵐 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在Instagram刊登不實投資運彩廣告,張雁嵐瀏覽後加入LINE「zz-9081」好友而向其佯稱「儲值代為操作維下注保證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0月1日16時21分許,轉帳5萬元至I帳戶。 ①113年10月1日16時37分許,提領2萬元。 ②113年10月1日16時38分許,提領2萬元。 ③113年10月1日16時41分許,提領9000元。 嘉義縣○○鄉○○路00號 民雄郵局 114年度偵字第727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 林志坪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柯瀚雯 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探探交友軟體暱稱「成」、LINE暱稱「浩成」聯繫告柯瀚雯並提供網頁連結,而向其佯稱「儲值參加唐吉軻德網頁活動可得回饋金」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3年10月1日17時18分許,轉帳5萬元至J帳戶。 ②113年10月1日17時19分許,轉帳3萬5000元至J帳戶。 ①113年10月1日17時42分許,提領2萬元。 ②113年10月1日17時42分許,提領2萬元。 ③113年10月1日17時43分許,提領2萬元。 ④113年10月1日17時43分許,提領2萬元。 ⑤113年10月1日17時44分許,提領5000元。 嘉義縣○○鄉○○路00號 民雄郵局 114年度偵字第727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 林志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曾詠霖 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Bumble交友軟體結識曾詠霖而以LINE暱稱「季時霆」聯繫並提供網頁連結而向其佯稱「儲值參加唐吉軻德活動可得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3年10月1日17時42分許,轉帳5萬元至K帳戶。 ②113年10月1日17時42分許,轉帳5萬元至K帳戶。 ①113年10月1日17時56分許,提領2萬元。 ②113年10月1日17時57分許,提領2萬元。 ③113年10月1日17時57分許,提領2萬元。 ④113年10月1日17時58分許,提領2萬元。 ⑤113年10月1日17時58分許,提領2萬元。 嘉義縣○○鄉○○路00號 民雄郵局 114年度偵字第727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0 林志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許丹銀 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在臉書上刊登不實投資廣告,許丹銀瀏覽後即與LINE暱稱「簡婕軒」、「麥格理客服欣怡」聯繫且註冊「麥格理資產管理」網站而向其佯稱「儲值投資」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0月30日20時40分許,轉帳10萬元至L帳戶。 ①113年10月30日20時52分許,提領2萬元。 ②113年10月30日20時53分許,提領2萬元。 ③113年10月30日20時53分許,提領2萬元。 ④113年10月30日20時54分許,提領2萬元。 ⑤113年10月30日20時54分許,提領2萬元。 雲林縣○○鎮○○路○段000號 京城銀斗南分行 114年度偵字第7273、7325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1 林志坪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113年10月31日9時許,轉帳10萬元至M帳戶。 ①113年10月31日9時23分許,提領2萬元。 ②113年10月31日9時24分許,提領2萬元。 ③113年10月31日9時25分許,提領2萬元。 ④113年10月31日9時25分許,提領2萬元。 ⑤113年10月31日9時26分許,提領2萬元。 ⑥113年10月31日9時27分許,提領1萬元。 嘉義縣○○鎮○○路00號 全家超商大林達鄰門市 劉家菽 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在THREADS刊登不實投資廣告,劉家菽瀏覽後加入LINE暱稱「峰」、「葉婉琳」及「婉琳學習交流組」群組並下載「鑽石一號」APP,而向其佯稱「股票投資」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4日8時44分許,轉帳5萬元至M帳戶。 ①113年11月4日8時51分許,提領2萬元。 ②113年11月4日8時51分許,提領2萬元。 ③113年11月4日8時52分許,提領2萬元。 ④113年11月4日8時53分許,提領1萬3000元。 嘉義縣○○鎮○○路00號 全家超商大林達鄰門市 114年度偵字第727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2 林志坪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黃巧慧 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在臉書刊登不實投資廣告,黃巧慧瀏覽後加入LINE暱稱「陳潔瑩」及「金玉滿堂」群組並下載「富威國際APP」而向其佯稱「儲值投資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4日22時33分許,轉帳5萬元至M帳戶。 ①113年11月4日22時45分許,提領2萬元。 ②113年11月4日22時45分許,提領2萬元。 ③113年11月4日22時46分許,提領7000元。 嘉義縣○○鄉○○街000號 元大證券民雄收付處 114年度偵字第727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3 林志坪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粘勝益 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LINE暱稱「陳嘉怡」聯繫粘勝益並提供網頁連結而向其佯稱「儲值投資虛擬貨幣」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0月31日10時42分許,轉帳3萬元至N帳戶。 ①113年10月31日11時許,提領2萬元。 ②113年10月31日11時1分許,提領1萬元。 嘉義縣○○鎮○○路000號統一超商園宸門市 114年度偵字第727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4 林志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彭錦弘 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臉書刊登不實投資廣告,彭錦弘瀏覽後加入LINE暱稱「三竹小股王」、「吳嘉怡」及「嘉怡課堂-10」群組並下載「永益投資APP」,而向其佯稱「投入資金操作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1日11時52分許,轉帳10萬元至O帳戶。 ①113年11月1日12時20分許,提領2萬元。 ②113年11月1日12時20分許,提領2萬元。 ③113年11月1日12時21分許,提領2萬元。 ④113年11月1日12時22分許,提領1萬元。 嘉義縣○○鄉○○路00○0號 統一超商民雄門市 114年度偵字第727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5 林志坪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⑤113年11月2日0時1分許,提領2萬元。 ⑥113年11月2日0時1分許,提領2萬元。 ⑦113年11月2日0時2分許,許,提領2萬元。 ⑧113年11月2日0時2分許,提領2萬元。 ⑨113年11月2日0時2分許,提領2萬元。 嘉義縣○○鎮○○路000號彰化銀行大林分行 許芝郡 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探探交友軟體及LINE暱稱「林彥瑋」聯繫並提供網頁連結,而向其佯稱「參加三井3C搶購商品活動可得回饋金」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3年10月31日12時13分許,轉帳3萬2000元至P帳戶。 ②113年10月31日12時19分許,轉帳1萬6000元至P帳戶。 ①113年10月31日12時49分許,提領2萬元。 ②113年10月31日12時50分許,提領2萬元。 ③113年10月31日12時51分許,提領8000元。 嘉義縣○○鎮○○○路000號 全聯大林民生店 114年度偵字第727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6 林志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簡睦錡 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TINDER交友軟體及LINE暱稱「李承恩」聯繫簡睦錡並提供網頁連結,而向其佯稱「幫忙進入松果購物後臺廠商入駐活動可得退傭」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0月31日13時41分許,轉帳5萬元至P帳戶。 ①113年10月31日14時7分許,提領2萬元。 ②113年10月31日14時8分許,提領2萬元。 ③113年10月31日14時9分許,提領1萬元。 嘉義縣○○鎮○○○路000號 全聯大林民生店 114年度偵字第727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7 林志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謝宗霖 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Instagram暱稱「zhaoxueanna」、LINE暱稱「KaiXin」聯繫謝宗霖並提供連結下載APP,而向其佯稱「匯款至提供帳號操作虛擬貨幣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3年11月1日20時33分許,轉帳5萬元至P帳戶。 ②113年11月1日20時33分許,轉帳5萬元至P帳戶。 ①113年11月1日20時53分許,轉帳2萬元。 ②113年11月1日20時53分許,提領2萬元。 ③113年11月1日20時54分許,提領2萬元。 ④113年11月1日20時54分許,提領2萬元。 ⑤113年11月1日20時55分許,提領1萬9000元。 嘉義縣○○鎮○○路000號彰化銀行大林分行 114年度偵字第727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8 林志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胡宇威 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臉書刊登不實投資逛告,胡宇威瀏覽後與LINE暱稱「張娜怡」、「詠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千里之行,始於足下」群組聯繫並下載「詠旭APP」,而向其佯稱「儲值投資股票」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1日9時1分許,轉帳10萬元至Q帳戶。 ①113年11月1日9時28分許,提領2萬元。 ②113年11月1日9時29分許,提領2萬元。 ③113年11月1日9時30分許,提領2萬元。 ④113年11月1日9時30分許,提領2萬元。 ⑤113年11月1日9時31分許,提領2萬元。 ⑥113年11月1日9時32分許,提領2萬元。 ⑦113年11月1日9時32分許,提領3000元。 嘉義縣○○鄉○○路○段000號 統一超商民城門市 114年度偵字第727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9 公訴不受理。 翁頌舜 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在臉書刊登不實投資廣告,翁頌舜瀏覽後加入LINE暱稱「許詩雅」、「劉正華」為好友並下載「沃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APP」,而向其佯稱「匯款投資股票」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1日14時3分許,轉帳5萬元至R帳戶。 ①113年11月1日15時許,提領2萬元。 ②113年11月1日15時1分許,提領2萬元。 ③113年11月1日15時2分許,提領2萬元。 ④113年11月1日15時2分許,提領2萬元。 ⑤113年11月1日15時3分許,提領2萬元。 ⑥113年11月1日15時3分許,提領2萬元。 ⑦113年11月1日15時4分許,提領1萬元。 嘉義縣○○鎮○○里○○○00○0號 統一超商慈苑門市 114年度偵字第727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0 林志坪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楊琇惠 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BUMBLE交友軟體及LINE暱稱「順嘉」聯繫楊琇惠並提供網頁連結,而向其佯稱「投入本金至指定帳戶可得回饋金」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2日0時32分許,轉帳10萬元至S帳戶。 ①113年11月2日0時37分許,提領2萬元。 ②113年11月2日0時38分許,提領2萬元。 ③113年11月2日0時39分許,提領2萬元。 ④113年11月2日0時40分許,提領2萬元。 ⑤113年11月2日0時41分許,提領2萬元。 嘉義縣○○鎮○○路000號大林中山路郵局 114年度偵字第727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1 林志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翁巧鈴 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PIKABU交友軟體暱稱「RED」及LINE ID「red52520」聯繫翁巧鈴並提供網頁連結,而向其佯稱「投資網站有IKEA商品回饋卷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3年11月5日0時27分許,轉帳5萬元至T帳戶。 ②113年11月5日0時29分許,轉帳5萬元至T帳戶。 ①113年11月5日0時39分許,提領2萬元。 ②113年11月5日0時40分許,提領2萬元。 ③113年11月5日0時40分許,提領2萬元。 ④113年11月5日0時41分許,提領2萬元。 ⑤113年11月5日0時42分許,提領2萬元。 嘉義縣○○鄉○○路00號 民雄郵局 114年度偵字第727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2 林志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邱姿蓉 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在臉書刊登不實投資廣告,邱姿蓉瀏覽後與LINE暱稱「龍華」及「佳怡」聯繫並提供網頁連結下載APP,而向其佯稱「申購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4日16時17分許,轉帳5萬元至U帳戶。 ①113年11月4日16時39分許,提領2萬元。 ②113年11月4日16時40分許,提領2萬元。 ③113年11月4日16時41分許,提領9000元。 嘉義縣○○鄉○○路0號 京城銀行民雄分行 114年度偵字第727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3 林志坪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嘉義縣○○鎮○○路000號嘉義縣大林鎮農會 114年度偵字第727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4 林志坪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陳宥騰 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在Threads刊登不實投資廣告,陳宥騰瀏覽後加入LINE暱稱「葉文隆」、「Aplo宜蓁」及「牛市先鋒-D515金龍艦隊」群組並提供網頁連結下載APP,而向其佯稱「儲值操作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8日9時18分許,轉帳10萬元至U帳戶。 ①113年11月8日10時26分許,提領2萬元。 ②113年11月8日10時26分許,提領2萬元。 ③113年11月8日10時27分許,提領2萬元。 ④113年11月8日10時27分許,提領2萬元。 ⑤113年11月8日10時28分許,提領2萬元。 林碧雲 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臉書暱稱「李清江」、LINE暱稱「CGS客服」、「幣富時代」聯繫林碧雲並提供網頁連結,而向其佯稱「可利用CGS公司的Onchain APP投資虛擬貨幣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3年11月8日10時1分許,轉帳3萬元至V帳戶。 ②113年11月8日10時3分許,轉帳2萬元至V帳戶。 ①113年11月8日11時25分許,提領3萬元。 ②113年11月8日11時26分許,提領3萬元。 ③113年11月8日11時27分許,提領3萬元。 ④113年11月8日11時27分許,提領3萬元。 ⑤113年11月8日11時28分許,提領3萬元。 嘉義縣○○鎮○○路000號彰化銀行大林分行 114年度偵字第727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5 林志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蘇芳葦 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TINDER交友軟體暱稱「李維」、LINE ID「k860117」,聯繫蘇芳葦並提供網頁連結,而向其佯稱「工作需要幫忙投資奇摩購物中心網頁,可得回饋金」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18日19時4分許,轉帳1萬元至X帳戶。 113年11月18日19時14分許,提領1萬元。 嘉義縣○○鎮○○路000號統一超商梅林門市 114年度偵字第727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6 林志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游碩芬 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JD交友軟體暱稱「齊天」、LINE ID「carry51688」聯繫游碩芬並提供網頁連結,而向其佯稱「工作需要幫忙年終升遷活動,預存現金入東森購物網頁活動可得回饋金」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18日19時16分許,轉帳1萬元至X帳戶。 113年11月18日19時25分許,提領1萬元。 嘉義縣○○鎮○○路000號京城商銀大林分行 114年度偵字第727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7 林志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涌澤 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surge交友軟體及LINE暱稱「柏皓」,聯繫張涌澤並提供活動網頁連結,而向其佯稱「投資松果購物網站,可得回饋金」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18日22時17分許,轉帳3萬5000元至X帳戶。 ①113年11月18日22時35分許,提領2萬元。 ②113年11月18日22時36分許,提領2萬元。 嘉義縣○○鄉○○村○○○路0號 統一超商溪口門市 114年度偵字第727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8 林志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③113年11月19日0時58分許,提領2萬元。 ④113年11月19日0時59分許,提領2萬元。 ⑤113年11月19日0時59分許,轉帳5000元。 嘉義縣○○路000號 京城商銀大林分行 黃靖婷 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柴犬交友軟暱稱「東哲」及LINE暱稱「Donzie」聯繫黃靖婷並提供網頁連結,而向其佯稱「聯絡松果購物客服表示欲預存現金,即可買下商品後續再賣出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19日0時5分許,轉帳3萬元至X帳戶。 ①113年11月19日0時58分許,提領2萬元。 ②113年11月19日0時59分許,提領2萬元。 ③113年11月19日0時59分許,轉帳5,000元。 嘉義縣○○路000號京城商銀大林分行 114年度偵字第727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9 公訴不受理。 連紋菱 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在臉書刊登不實投資廣告,連紋菱瀏覽後加入LINE暱稱「柳淑箐」、「百星」及「一路紅運z-76」群組並提供百星INV網頁連結,而向其佯稱「操作股票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1日9時42分許,轉帳5萬元至Y帳戶。 ①113年11月1日10時27分許,提領2萬元。 ②113年11月1日10時28分許,提領2萬元。 ③113年11月1日10時28分許,提領2萬元。 ④113年11月1日10時29分許,提領2萬元。 ⑤113年11月1日10時30分許,提領2萬元。 ⑥113年11月1日11時30分許,提領2萬元。 ⑦113年11月1日10時31分許,提領2萬元。 ⑧113年11月1日10時32分許,提領1萬元。 嘉義縣○○鄉○○路○段000號 統一超商民城門市 114年度偵字第727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1 林志坪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何淑琳 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在臉書刊登不實投資廣告,何淑琳瀏覽後即與LINE暱稱「林子怡」及「A17子怡-乘…漲漲漲」群組聯繫並下載「百星INV」APP,而向其佯稱「存錢至APP投資股票」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1日9時42分許,轉帳5萬元至Y帳戶。 114年度偵字第727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2 林志坪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廖育紋 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臉書刊登不實投資廣告,廖育紋瀏覽後加入LINE群組並下載「正發」APP,投資老師向其佯稱「入金投資股票」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3年11月1日12時4分許,轉帳3萬9000元至Z帳戶。 ②113年11月1日12時5分許,轉帳5萬元至Z帳戶。 ①113年11月4日17時9分許,提領2萬元。 ②113年11月4日17時10分許,提領2萬元。 ③113年11月4日17時11分許,提領2萬元。 ④113年11月4日17時12分許,提領2萬元。 ⑤113年11月4日17時13分許,提領9000元。 嘉義縣○○鄉○○路000號全聯嘉義民雄門市 114年度偵字第9491號追加起訴書 林志坪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