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金訴字第1306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廖家偉上列被告因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01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廖家偉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
二、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被訴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告訴人鍾○○)部分,免訴。
犯罪事實
一、廖家偉於民國113年9月18日前某日,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Telegram暱稱「巴域使者」、「顧寶明」及周冠宇等人所組成之有持續性、牟利性、有結構性之詐欺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廖家偉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犯行,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829號審理),擔任提款車手工作,負責依「顧寶明」指示持提款卡提領詐欺贓款,藉此可獲得每日新臺幣(下同)6,000元之報酬。廖家偉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自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員取得附表二所示之人頭帳戶後,再以附表三所示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三所示之白○○等41人,致渠等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三所示之轉帳時間,將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轉入附表二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廖家偉再依「顧寶明」之指示,於附表三所列之提領時間,提領如附表三所示之款項後,廖家偉再將提款卡及領得贓款藏放在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隱密處所之埋包方式,交給身分不詳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領取,以此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
二、案經白○○、周○○、賴○○、許○○、陳○○、陳○○、林○○、胡○○、蔡○○、周○○、劉○○、曹○○、劉○○(原名劉○○)、蔡○○、涂○○、萬○○、張○○、楊○○、呂○○、洪○○、陳○○、陳○○、許○○、陳○○、朱○○、邱○○、林○○、呂○○、謝○○、徐○○、吳○○、楊○○、冷○○、陳○○、莊○○、范○○、陳○○、吳○○、官○○、張○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案所引用之相關證據資料(詳後引證據),其中各項言詞或書面傳聞證據部分,縱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或其他規定之傳聞證據例外情形,被告廖家偉、檢察官已知上述證據乃屬傳聞證據,於準備程序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卷第370至373頁、383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前開規定,應具有證據能力。
二、再本判決其餘所引用為證據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事實具有關聯性,復非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本案之證據㈠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警卷㈠第7至16頁、
偵卷第26至28頁、本院卷第370、425至426頁)㈡告訴人白○○(警卷㈠第17至19頁)、告訴人周○○(警卷㈠第42
至46頁)、被害人柯○○(警卷㈠第69至71頁)、告訴人賴○○(警卷㈠第82至83頁)、告訴人許○○(警卷㈠第90至91頁)、告訴人陳○○(警卷㈠第101至102頁)、告訴人陳○○(警卷㈠第118至121頁)、告訴人林○○(警卷㈠第135至137頁)、告訴人胡○○(警卷㈠第148至149頁)、告訴人蔡○○(警卷㈠第164至165頁)、告訴人周○○(警卷㈠第174至177頁)、告訴人劉○○(警卷㈠第190至191頁)、告訴人曹○○(警卷㈠第202至207頁)、告訴人劉○○(警卷㈠第224至225頁)、告訴人蔡○○(警卷㈠第235至237頁)、告訴人涂○○(警卷㈠第248至250頁)、告訴人萬○○(警卷㈠第262至263頁)、告訴人張○○(警卷㈠第268至270頁)、告訴人楊○○(警卷㈠第275至276頁)、告訴人呂○○(警卷㈠第287至288頁)、告訴人洪○○(警卷㈠第296至297頁)、告訴人陳○○(警卷㈠第314至319頁)、告訴人陳○○(警卷㈠第336至337頁)、告訴人許○○(警卷㈡第342至346頁)、告訴人陳○○(警卷㈡第361至364頁)、告訴人朱○○(警卷㈡第379至380頁)、告訴人邱○○(警卷㈡第390至393頁)、告訴人林○○(警卷㈡第402至404頁)、告訴人呂○○(警卷㈡第419至421、422至423頁)、告訴人謝○○(警卷㈡第432至435頁)、告訴人徐○○(警卷㈡第450至453頁)、告訴人吳○○(警卷㈡第470至471頁)、告訴人楊○○(警卷㈡第479至481頁)、告訴人冷○○(警卷㈡第487至489頁)、告訴人陳○○(警卷㈡第498至500頁)、告訴人莊○○(警卷㈡第510至511頁)、告訴人范○○(警卷㈡第518至519頁)、告訴人陳○○(警卷㈡第524至526頁)、告訴人吳○○(警卷㈡第547至548頁)、告訴人官○○(警卷㈡第560至564頁)、告訴人張○(警卷㈡第583至584頁)等人於警詢之證述㈢上開告訴人、被害人之報案資料(警卷㈠第20至41、47至68、
72至76、81、84至89、92至100、103至116、122至132、138至147、150至163、166至173、178至189、192至201、208至
213、216、218至222、226至234、238至247、251至261、264至267、271至274、277至286、289至295、298至304、320至323、325至335、338至341頁、警卷㈡第347至360、365至3
78、381至389、384至401、405至407、410至414、416、418、424至428、436至447、454至459、461至469、472至478、482至486、490至496、501至508、512至517、520至523、527至532、534至546、549至559、565至580、582、585至592、594頁)㈣通聯調閱查詢單(警卷㈡第597至602、604至607頁)㈤本案人頭帳戶之交易明細⒈A帳戶: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警卷㈡第608至
609頁)⒉B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警卷㈡第
610至612頁)⒊C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警卷㈡第
613至615頁)⒋D帳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警卷㈡第616至62
1頁)⒌E帳戶: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警卷㈡第622頁
)⒍F帳戶: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警卷㈡第623至6
24頁)⒎G帳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警卷㈡第625頁)⒏H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警卷㈡第
626頁)⒐I帳戶: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警卷㈡第627至
629頁)⒑J帳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警卷㈡第630頁)⒒K帳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警卷㈡
第631頁)⒓L帳戶: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警卷㈡第632
至633頁)⒔M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警卷㈡第6
34至637頁)⒕N帳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警卷㈡第638至63
9頁)⒖O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警卷㈡第
640頁)⒗P帳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警卷㈡第641至64
3頁)⒘Q帳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警卷㈡第644至64
6頁)⒙R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警卷㈡第
647至648頁)⒚S帳戶: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警卷㈡第649
頁)⒛T帳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警卷㈡第650頁)
㈥被告之提款影像翻拍照片⒈113年12月18日8時54至57分-全家樸仔腳店(警卷㈡第651頁)⒉113年12月18日10時9分-全聯朴子大同店(警卷㈡第653頁)⒊113年12月18日11時57分-全聯朴子大同店(警卷㈡第653頁)⒋113年12月22日13時7分-統一朴子門市(警卷㈡第654至655頁
)⒌113年12月22日13時25分-朴子郵局(警卷㈡第656頁)⒍113年12月22日13時35分-統一朴欣門市(警卷㈡第656至657頁
)⒎113年12月22日13時45分-統一朴子門市(警卷㈡第657至658頁
)⒏113年12月22日16時12分-統一配天門市(警卷㈡第658至659頁
)⒐113年12月22日16時25至29分-全聯朴子四維店(警卷㈡第659
至660頁)⒑113年12月22日16時55分-京城銀行朴子分行(警卷㈡第660頁
)⒒113年12月22日17時20分-統一朴站門市(警卷㈡第661頁)⒓113年12月22日17時47分-朴子海通路郵局(警卷㈡第662頁)⒔113年12月22日17時50分-朴子海通路郵局(警卷㈡第662至663
頁)⒕113年12月22日17時59分-統一朴中門市(警卷㈡第663至664頁
)⒖113年12月22日18時9至10分-全聯朴子文化店(警卷㈡第664至
665頁)⒗113年12月22日18時16分-朴子海通路郵局(警卷㈡第665頁)⒘113年12月22日22時4分-全聯朴子四維店(警卷㈡第666頁)⒙113年12月22日22時24分-朴子海通路郵局(警卷㈡第667頁)⒚113年12月22日22時43分-全家四海店(警卷㈡第668頁)⒛113年12月23日00時2分-朴子海通路郵局(警卷㈡第669頁)113年12月23日1時7分-合作金庫朴子分行(警卷㈡第669頁)114年1月2日16時57分-東石郵局(警卷㈡第670頁)114年1月2日17時40分-萊爾富東石農會店(警卷㈡第671至672
頁)114年1月2日21時34分-全家南通店(警卷㈡第672至673頁)114年1月2日22時38分-玉山銀行朴子分行(警卷㈡第674頁)114年1月2日22時59分-統一朴站門市(警卷㈡第675頁)114年1月2日23時29分-統一朴站門市(警卷㈡第676頁)114年1月3日00時00分-玉山銀行朴子分行(警卷㈡第676頁)114年1月3日00時3分-統一朴天門市(警卷㈡第677頁)114年1月3日00時14分-朴子郵局(警卷㈡第678頁)114年1月3日00時22分-統一朴中門市(警卷㈡第678至679頁)114年1月3日00時27分-合作金庫朴子分行(警卷㈡第679頁)114年1月3日00時46分-朴子郵局(警卷㈡第680頁)114年1月3日00時55分-朴子郵局(警卷㈡第680頁)114年1月3日1時5分-統一朴中門市(警卷㈡第681頁)114年1月3日15時46分-全家六腳蒜頭店(警卷㈡第681至682頁
)114年1月3日15時48分-蒜頭郵局(警卷㈡第683頁)114年1月3日16時47分-蒜頭郵局(警卷㈡第683頁)114年1月3日20時23分-東石郵局(警卷㈡第684至685頁)114年1月3日21時4分-萊爾富東石農會店(警卷㈡第686頁)114年1月3日22時2分-統一漁人門市(警卷㈡第687頁)114年1月3日22時18分-東石郵局(警卷㈡第688頁)114年1月3日22時21分-東石郵局(警卷㈡第689頁)114年1月3日23時29分-萊爾富東石農會店(警卷㈡第689頁)114年1月4日00時4至7分-東石郵局(警卷㈡第690至691頁)114年1月4日00時9分-東石郵局(警卷㈡第691頁)114年1月4日00時20分-東石郵局(警卷㈡第692頁)114年1月4日00時36分-東石郵局(警卷㈡第692至693頁)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3人以
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犯詐欺取財罪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3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犯詐欺取財罪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嫌。
㈡被告於附表三編號1、3、7、8、10、11、12、13、15、16、1
7、18、20、21、22、24、25、28、29、30、33、34、38、3
9、40所示接續提領各告訴人、被害人匯入同一人頭帳戶內之詐欺贓款,均係基於單一犯意,於密接之時地為之,且係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較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各應論以接續犯。
㈢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犯罪,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㈣被告上開各次犯行,行為分別均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
一,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是就各告訴人、被害人而言,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3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論處。
㈤被告所犯3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因同時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所定情形,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加重其刑。
㈥又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行為人罪數之
計算,應依遭受詐欺之被害人人數計算,被告就本案各次犯行,分別侵害附表三所示各告訴人、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㈦被告就附表三編號2所示告訴人周○○、編號6所示告訴人陳○○
、編號10所示告訴人蔡○○、編號13所示告訴人曹○○、編號20所示告訴人呂○○、編號21所示告訴人洪○○部分,所提領金額均少於各別告訴人匯款金額,僅分別就其提領範圍負責。另就附表三編號1、5所示,領取金額超過各告訴人匯入本案帳戶者,亦僅就告訴人匯款範圍負責。
㈧被告未自動繳回犯罪所得,不符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及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減刑規定,附此敘明。
㈨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加入詐欺集團,擔任拿
取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款項之車手,於提領後將款項交予上游詐欺集團成員,造成被害人財產上損失,破壞正當經濟秩序及人際間之信任關係,其所為並能隱匿詐欺所得贓款,形成金流斷點,使詐欺集團成員更能確保取得詐騙所得,降低犯罪成本,間接造成集團詐欺犯行猖獗,提高司法追緝困難,所為應嚴予非難;本案被害人受害之金額介於新臺幣(下同)1萬元至35萬元以內,除前述數名告訴人部分,被告提領款項少於告訴人匯入款項外,被告均將各告訴人、被害人款項提領殆盡;本案受害人數共計有41人,可見被告所經手之犯罪所得與詐欺規模雖非龐大,然亦不少;惟念及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然未能賠償或彌補本案被害人之損失;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之智識程度與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425頁),及其前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前案紀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以示懲儆。又考量依據現有卷證,被告除本案之外,尚有數罪併罰之另案而有與本案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可能,參酌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爰不於本案就被告所犯上開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三、沒收㈠被告供稱:其領錢的薪水是每日6,000元,跨日提領仍計算為
1日,共計5日等語(見本院卷第423至424頁)明確,又被告本案提領款項之日數為5日(扣除跨日部分),足認被告因本案提領款項可取得3萬元之報酬(計算式:6,000元×5=3萬元),尚未據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本件告訴人、被害人遭詐欺之款項,被告已交由其他詐欺集
團成員所取得,並無證據足資認定被告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仍具有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是就本件詐欺集團洗錢財物部分,如對被告諭知沒收及追徵,顯有過苛之虞,爰不另為沒收及追徵之諭知。
乙、免訴部分
壹、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詐術,使告訴人鍾○○陷於錯誤,而轉帳至附表四編號1所示人頭帳戶後,再由被告負責於附表四編號1所示時間、地點提領詐欺贓款後轉交上手。因認被告就此部分,亦涉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3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等罪嫌等語。
貳、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法律上一罪之案件,無論其為實質上一罪(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結合犯、吸收犯、加重結果犯)或裁判上一罪(想像競合犯及刑法修正前之牽連犯、連續犯),在訴訟上均屬單一性案件,其刑罰權既僅一個,自不能分割為數個訴訟客體。而單一案件之一部犯罪事實曾經有罪判決確定者,其既判力自及於全部,其餘犯罪事實不受雙重追訴處罰(即一事不再理),否則應受免訴之判決。
參、經查,被告前因與詐欺集團成員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向告訴人鍾○○佯稱佯稱欲購買其物品,需聯絡客服人員進行第三方驗證云云,使告訴人鍾○○陷於錯誤,因而於114年1月2日下午4時16分,使用網路銀行,轉帳4萬9,985元至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即附表二編號9帳戶)內,再由被告擔任車手,依指示於於114年1月2日下午4時20分至21分,在嘉義縣○○鎮○○里00鄰00號之統一便利超商過溝門市,使用自動櫃員機,自上開帳戶提領2萬元、2萬元、1萬元,合計提領5萬元等犯罪事實,已經本院於114年9月10日以114年度金訴字第779號判決判處罪刑,並於114年10月13日確定(下稱前案),此有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779號判決書在卷可佐(本院卷第37至54頁、435至436頁)。互核被告本案被訴詐欺附表四編號1所示告訴人鍾○○及洗錢之犯罪事實與前案判決確定之犯罪事實,並參考告訴人鍾○○於警詢所述遭詐騙之過程(警卷㈠第305至307頁),足認前案與本案中受騙之人均為告訴人鍾○○,其遭詐騙之事由相同,僅匯款時間、金額有異,顯係同一詐欺集團成員基於同一犯意,利用同一機會對告訴人鍾○○施用詐術,使其受詐騙而接續匯款,又被告擔任車手,接連於同1日內之密接時間提領告訴人鍾○○因受騙而匯入人頭帳戶之贓款,其所為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屬接續犯,而為同一案件。前案既經判決確定,本案又為後繫屬之案件(繫屬時間:114年10月1日),本案被告被訴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對告訴人鍾○○詐欺取財及洗錢部分,應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2條第1款(僅記載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美君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亭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謹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士祐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
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一、並犯同條項第1款、第3款或第4款之1。
二、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附表一(被告所犯之罪及所處之刑)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所犯之罪及所處之刑 1 白○○ 廖家偉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 周○○ 廖家偉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 柯○○ 廖家偉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 賴○○ 廖家偉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 許○○ 廖家偉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 陳○○ 廖家偉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 陳○○ 廖家偉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 林○○ 廖家偉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9 胡○○ 廖家偉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 蔡○○ 廖家偉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 周○○ 廖家偉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2 劉○○ 廖家偉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3 曹○○ 廖家偉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4 劉○○ (原名劉○○) 廖家偉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5 蔡○○ 廖家偉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6 涂○○ 廖家偉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7 萬○○ 廖家偉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8 張○○ 廖家偉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9 楊○○ 廖家偉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0 呂○○ 廖家偉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1 洪○○ 廖家偉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2 陳○○ 廖家偉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3 陳○○ 廖家偉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4 許○○ 廖家偉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5 陳○○ 廖家偉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6 朱○○ 廖家偉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7 邱○○ 廖家偉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8 林○○ 廖家偉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29 呂○○ 廖家偉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30 謝○○ 廖家偉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1 徐○○ 廖家偉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2 吳○○ 廖家偉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3 楊○○ 廖家偉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4 冷○○ 廖家偉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5 陳○○ 廖家偉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6 莊○○ 廖家偉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7 范○○ 廖家偉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8 陳○○ 廖家偉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39 吳○○ 廖家偉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40 官○○ 廖家偉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41 張○ 廖家偉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附表二(本案人頭帳戶列表)編號 帳號 簡稱 1 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A帳戶 2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B帳戶 3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C帳戶 4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D帳戶 5 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E帳戶 6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F帳戶 7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G帳戶 8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H帳戶 9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I帳戶 10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J帳戶 1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K帳戶 12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L帳戶 1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M帳戶 14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N帳戶 15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O帳戶 16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P帳戶 17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Q帳戶 18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R帳戶 19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S帳戶 20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T帳戶附表三(有罪部分)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轉帳時間、金額(新臺幣,不含手續費) 轉入帳戶/人頭帳戶 被告提領時間、金額(新臺幣,不含手續費) 被告提領地點 1 白○○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8日,以IG投資廣告吸引告訴人白○○瀏覽進而聯繫,即以LINE暱稱「元大投資」、「陳恩瑜」、「股市星辰(群組)」向告訴人佯稱:可使用「ktunds」網站投資股票獲利,惟需先儲值入金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3年12月18日8時38分許,轉帳6萬元。 A帳戶 ①113年12月18日8時53分許,提領2萬元。 ②113年12月18日8時54分許,提領2萬元。 ③113年12月18日8時55分許,提領2萬元。 ④113年12月18日8時56分許,提領1,000元。 【被告共提領6萬元1,000元,其中6萬元為告訴人白○○所轉帳】 嘉義縣○○市○○路000號(全家超商朴子樸仔腳店) 2 周○○(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臉書投資廣告吸引告訴人周○○瀏覽進而聯繫,即以LINE暱稱「郭哲榮」、「張詩怡」、「富善達客服-小米」、「富善達客服-小米」向告訴人佯稱:可使用「富善達」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3年12月18日9時46分許,轉帳3萬元。 A帳戶 113年12月18日10時9分許,提領1萬9,000元。 嘉義縣○○市○○路00號(全聯朴子大同店) 3 柯○○(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25日,以臉書投資廣告吸引被害人柯○○瀏覽進而聯繫,即以LINE暱稱「懶錢包」、「林芝穎」、「安睿宏觀營業員NO.10」向被害人佯稱:可使用「azimmt PRO」APP買到低價股票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3年12月18日11時45分許,轉帳3萬5,000元。 B帳戶 ①113年12月18日11時56分許,提領2萬元。 ②113年12月18日11時57分許,提領1萬5,000元。 嘉義縣○○市○○路00號(全聯朴子大同店) 4 賴○○(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22日13時6分許,盜用告訴人賴○○LINE好友「洪雅琪」帳號,向告訴人佯稱:因銀行限額需借錢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3年12月22日13時17分許,轉帳1萬元。 C帳戶 113年12月22日13時35分許,提領1萬元。 嘉義縣○○市○○路○段000號(統一超商朴欣門市) 5 許○○(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22日12時55分許,盜用告訴人許○○LINE好友「蔡菁蓉」帳號,向告訴人佯稱:急需借錢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3年12月22日12時55分許,轉帳1萬元。 C帳戶 ①113年12月22日13時7分許,提領2萬元。 ②113年12月22日13時7分許,提領2萬元。 ③113年12月22日13時8分許,提領2萬元。 【被告共提領6萬元,其中1萬元為告訴人許○○所轉帳】 嘉義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朴子門市) 6 陳○○(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19日9時許,以IG廣告吸引告訴人陳○○參加抽獎活動,即以IG暱稱「hawleygorge風速配件」、LINE暱稱「李嘉宏」、「金融電子交易網」向告訴人佯稱:抽中獎金,惟轉帳失敗,需驗證銀行帳戶權限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轉帳。 113年12月22日13時36分許,轉帳3萬8,652元。 D帳戶 113年12月22日13時44分許,提領3萬8,000元。 嘉義縣○○市○○路00號(朴子郵局) 7 陳○○(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20日7時9分許,以IG暱稱「寵物用品達人」、LINE暱稱「金融電子交易網」、「楊國華」、「李嘉媛」向告訴人佯稱:抽中獎金,惟因告訴人銀行帳戶有第三方保護限制轉帳失敗,需依指示輸入驗證碼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轉帳。 113年12月22日13時11分許,轉帳3萬5,023元。 D帳戶 ①113年12月22日13時25分許,提領6萬元。 ②113年12月22日13時27分許,提領4萬8,000元。 嘉義縣○○市○○路00號(朴子郵局) 8 林○○(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22日12時許,以IG帳號「chlo.ecolemon90hgg」、LINE暱稱「李兆佑」向告訴人林○○佯稱:抽中手機,需轉帳成為會員並填寫資料,可再免費抽獎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轉帳。 113年12月22日13時13分許,轉帳2萬9,985元。 D帳戶 9 胡○○(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21日21時許,以臉書抽獎廣告吸引告訴人胡○○參加抽獎活動,即以臉書暱稱「箱包專家lux館行李箱」、LINE暱稱「楊小姐」、「金融電子交易網」向告訴人佯稱:抽中獎金,惟轉帳失敗,需開啟網路,審視個資審核功能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轉帳。 113年12月22日13時10分許,轉帳4萬2,997元。 D帳戶 10 蔡○○(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22日14時36分許,盜用告訴人蔡○○LINE好友「許忠銘金山」帳號,向告訴人佯稱:急需借錢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3年12月22日15時53分許,轉帳5萬元。 E帳戶 ①113年12月22日16時12分許,提領2萬元。 ②113年12月22日16時13分許,提領2萬元。 ③113年12月22日16時14分許,提領9,000元。 嘉義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配天門市) 11 周○○(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買家,以IG向告訴人周○○佯稱:欲購買告訴人Threads商品,以黑貓宅急便交易,惟需先至指定網址認證銀行帳戶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轉帳。 113年12月22日16時25分許,轉帳3萬0,021元。 E帳戶 ①113年12月22日16時25分許,提領2萬元。 ②113年12月22日16時26分許,提領2萬元。 ③113年12月22日16時27分許,提領1萬元。 ④113年12月22日16時29分許,提領2萬元。 ⑤113年12月22日16時29分許,提領1萬元。 嘉義縣○○市○○路000號(全聯朴子四維店) 12 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22日16時7分許,盜用告訴人劉○○LINE好友「歐淑娟」帳號,向告訴人佯稱:朋友有急用需借款,惟其網銀額度不足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3年12月22日16時15分許,轉帳5萬元。 E帳戶 13 曹○○(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22日12時許,佯裝買家以LINE暱稱「張」向告訴人曹○○佯稱:欲購買告訴人臉書商品,以旋轉拍賣賣場交易,惟下單失敗,買家帳戶遭凍結,需由告訴人配合客服人員及銀行人員指示操作解除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3年12月22日16時34分許,轉帳2萬9,985元。 E帳戶 ①113年12月22日16時53分許,提領2萬元。 ②113年12月22日16時55分許,提領1,000元。 嘉義縣○○市○○路00號(京城銀行朴子分行) 14 劉○○ (原名劉○○)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22日12時20分許,佯裝買家以臉書暱稱「施靜婷」向告訴人劉○○佯稱:欲購買告訴人臉書商品,以嘉里大榮物流貨到付款交易,惟賣場訂購失敗,因告訴人未開通金流服務,需依客服人員指示進行驗證開通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3年12月22日17時40分許,轉帳1萬8,994元。 F帳戶 113年12月22日17時47分許,提領1萬9,000元。 嘉義縣朴子市永和4之2號(海通路郵局) 15 蔡○○(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22日2時30分許,以臉書販賣門票貼文吸引告訴人蔡○○瀏覽進而聯繫,即以臉書暱稱「杜怡梅」、LINE暱稱「代購客服」向告訴人佯稱:1張門票1萬元,嗣再以需一次購買4張連號門票,需補匯2萬元,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①113年12月22日17時7分許,轉帳1萬元。 ②113年12月22日17時51分許,轉帳2萬元。 F帳戶 ①113年12月22日17時19分許,提領2萬元。 ②113年12月22日17時20分許,提領1萬1,000元。 ③113年12月22日17時59分許,提領2萬元。 ①②嘉義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朴站門市) ③嘉義縣○○市○○里○○路000號(統一超商朴中門市) 16 涂○○(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22日,以臉書暱稱「李若瑜」向告訴人佯稱:欲以2萬1000元出售行李箱,需先付款在寄送商品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3年12月22日17時7分許,轉帳2萬100元。 F帳戶 17 萬○○(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22日16時57分許,盜用告訴人萬○○LINE好友「顏素呈cherry」帳號,向告訴人佯稱:因網路銀行限額,需借款10萬元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3年12月22日17時35分許,轉帳10萬元。 G帳戶 ①113年12月22日17時49分許,提領6萬元。 ②113年12月22日17時50分許,提領6萬元。 ③113年12月22日17時50分許,提領1萬元。 嘉義縣朴子市永和4之2號(海通路郵局) 18 張○○(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22日17時許,盜用告訴人張○○LINE好友「廖○○(○○)」帳號,向告訴人佯稱:因親戚小孩出事就醫,急需借錢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3年12月22日17時49分許,轉帳3萬元。 G帳戶 19 楊○○(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22日21時1分許,撥打電話假冒告訴人楊○○朋友「○○」名義,向告訴人佯稱:需周轉5萬元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3年12月22日21時55分許,轉帳1萬元。 H帳戶 113年12月22日22時4分許,提款1萬元。 嘉義縣○○市○○路000號(全聯朴子四維店) 20 呂○○(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22日21時54分許,盜用告訴人呂○○LINE好友「陳○○」帳號,向告訴人佯稱:因銀行帳戶遭鎖定,請告訴人幫忙網路轉帳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3年12月22日22時13分許,轉帳5萬元。 H帳戶 ①113年12月22日22時21分許,提款2萬元。 ②113年12月22日22時22分許,提款2萬元。 ③113年12月22日22時23分許,提款9,000元。 嘉義縣朴子市永和4之2號(海通路郵局) 21 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22日20時30分許,盜用告訴人洪○○LINE好友「田○○」帳號,向告訴人佯稱:因開刀急需用錢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①113年12月22日22時36分許,轉帳5萬元。 ②113年12月22日22時36分許,轉帳5萬元。 H帳戶 ①113年12月22日22時41分許,提款2萬元。 ②113年12月22日22時43分許,提款2萬元。 ③113年12月22日22時44分許,提款2萬元。 ④113年12月22日22時45分許,提款1萬1,000元。 ⑤113年12月23日0時許,提款2萬元。 ⑥113年12月22日0時1分許,提款9,000元。 ①至④嘉義縣朴子市應菜埔29號(全家超商朴子四海店) ⑤⑥嘉義縣朴子市永和4之2號(海通路郵局) 22 陳○○(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臉書暱稱「水上真理子」、LINE暱稱「嘉里大榮物流kerry TJ」、「線上專員營業部 王」向告訴人陳○○佯稱:欲購買告訴人臉書商品,以嘉里大榮物流運送交易,需至嘉里大榮貨物流網站填寫資料,惟告訴人未簽署託運條款需聯絡客服人員進行驗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轉帳。 114年1月2日16時52分許,轉帳4萬123元。 I帳戶 ①114年1月2日16時59分許,提領2萬元。 ②114年1月2日16時59分許,提領2萬元。 ③114年1月2日17時許,提領2萬元。 ④114年1月2日17時1分許,提領1萬元。 (提領金額中,有部分來源為告訴人鍾○○轉入【被告領取告訴人鍾○○款項部分,免訴】) 嘉義縣○○鄉○○00號(東石郵局) 23 陳○○(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月2日23時39分許,盜用告訴人陳○○LINE好友「東山○○-南山○○」帳號,向告訴人佯稱:因網路銀行限額,需借錢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4年1月3日0時10分許,轉帳2萬元。 J帳戶 114年1月3日0時21分許,提領2萬元。 嘉義縣○○市○○里○○路000號(統一超商朴中門市) 24 許○○(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31日19時許,假冒買家,以Threads及IG暱稱「林心如」、LINE暱稱「在線客服」向告訴人許○○佯稱:欲購買告訴人Threads商品,以7-11交貨便交易,需先至交貨便網站填寫資料,惟因告訴人未簽署託運條款協議,無法列印單據,需依客服人員指示簽署協議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轉帳。 ①114年1月3日0時39分許,轉帳4萬9,986元。 ②114年1月3日0時42分許,轉帳3萬4,123元。 ③114年1月3日0時44分許,轉帳2萬6,396元。 J帳戶 ①114年1月3日0時46分許,提領6萬元。 ②114年1月3日0時48分許,提領5萬元。 嘉義縣○○市○○路00號(朴子郵局) 25 陳○○(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月2日,盜用告訴人陳○○好友LINE「崙○○○」帳號,向告訴人佯稱:因親戚住院需醫藥費,想借款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①114年1月2日22時24分許,轉帳3萬元。 ②114年1月2日22時37分許,轉帳3萬元。 ③114年1月2日22時40分許,轉帳3萬元。 L帳戶 ①114年1月2日22時39分許,提領5萬元。 ②114年1月2日22時40分許,提領5萬元。 ③114年1月2日22時41分許,提領5萬元。 ④114年1月3日0時許,提領5萬元。 ⑤114年1月3日0時1分許,提領3萬元。 【被告共提領23萬元,含告訴人陳○○所轉帳9萬元、編號28告訴人邱○○所轉帳10萬元】 嘉義縣○○市○○路00號1樓(玉山銀行朴子分行) ①114年1月2日21時23分許,轉帳2萬元。 ②114年1月2日21時24分許,轉帳5萬元。 ③114年1月2日21時26分許,轉帳3萬元。 K帳戶 114年1月2日21時34分許,提領15萬元。 嘉義縣○○市○○路○段000號(全家超商朴子南通店) 26 朱○○(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月2日20時59分許,盜用告訴人朱○○好友LINE「王○○」帳號,向告訴人佯稱:因網路銀行限額,需借錢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①114年1月2日21時20分許,轉帳5萬元。 ②114年1月2日21時22分許,轉帳5萬元。 K帳戶 27 邱○○(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月2日22時23分許,盜用告訴人邱○○好友LINE「許○○」帳號,向告訴人佯稱:急需借錢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請友人王淑英協助轉帳。 ①114年1月2日22時32分許,轉帳5萬元。 ②114年1月2日22時34分許,轉帳5萬元。 L帳戶 【同編號25告訴人陳○○L帳號部分】 28 林○○(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月2日20時許,以臉書抽獎資訊吸引告訴人林○○參加抽獎活動,即以LINE暱稱「專員李如恩」向告訴人佯稱:抽中獎金,惟轉帳失敗,須依指示操作解除綁定限制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轉帳。 ①114年1月2日22時49分許,轉帳4萬9,987元。 ②114年1月2日23時23分許,轉帳4萬9,991元。 ③114年1月2日23時27分許,轉帳4萬9,992元。 ④114年1月3日0時11分許,轉帳4萬9,995元。 ⑤114年1月3日0時58分許,轉帳2萬7,995元。 M帳戶 ①114年1月2日22時59分許,提領5萬元。 ②114年1月2日23時28分許,提領5萬元。 ③114年1月2日23時30分許,提領1萬8,000元。 ④114年1月3日0時3分許,提領3萬2,000元。 ⑤114年1月3日0時4分許,提領1萬元。 ⑥114年1月3日0時20分許,提領5萬元。 ⑦114年1月3日1時5分許,提領2萬8,000元。 【被告共提領23萬8,000元,其中22萬7,960元為告訴人林○○所轉帳】 ①至③嘉義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朴站門市) ④⑤嘉義縣○○市○○里○○路000號(統一超商朴天門市) ⑥⑦嘉義縣○○市○○里○○路000號(統一超商朴中門市) ①114年1月4日0時7分許,轉帳4萬9,986元。 ②114年1月4日0時8分許,轉帳2萬9,986元。 ③114年1月4日0時9分許,轉帳2萬9,986元。 R帳戶 ①114年1月4日0時19分許,提領2萬元。 ②114年1月4日0時19分許,提領2萬元。 ③114年1月4日0時20分許,提領2萬元。 ④114年1月4日0時21分許,提領2萬元。 ⑤114年1月4日0時21分許,提領2萬元。 ⑥114年1月4日0時22分許,提領1萬元。 嘉義縣○○鄉○○00號(東石郵局) 29 呂○○(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月1日16時41分許,以臉書暱稱「Nguyen Vy」向告訴人呂○○佯稱:欲購買告訴人臉書商品,以宅配通交易,需至宅配通網頁填寫資料,惟需先轉帳進行金流驗證開通帳號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轉帳。 114年1月3日0時20分許,轉帳9萬9,893元。 O帳戶 ①114年1月3日0時22分許,提領2萬元。 ②114年1月3日0時23分許,提領2萬元。 ③114年1月3日0時23分許,提領1萬元。 ④114年1月3日0時26分許,提領3萬元。 ⑤114年1月3日0時27分許,提領3萬元。 ⑥114年1月3日0時28分許,提領3萬元。 ⑦114年1月3日0時29分許,提領9,000元。 ①至③嘉義縣○○市○○里○○路000號(統一超商朴中門市) ④至⑦嘉義縣○○市○○路00號(合作金庫銀行朴子分行) 30 謝○○(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月2日19時許,假冒買家,以IG暱稱「雯雯欸」、LINE暱稱「黑貓宅急便」、「客服專員」向告訴人謝○○佯稱:欲購買告訴人Threads商品,以黑貓宅急便交易,需先至黑貓宅急便網站填寫資料,惟因告訴人未簽署託運條款協議無法寄件,需依客服人員指示簽署協議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轉帳。 114年1月3日0時11分許,轉帳4萬9,989元。 O帳戶 31 徐○○(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月2日19時許,假冒買家,以臉書暱稱「Lane Senario」、LINE暱稱「台灣宅配通」、「線上客服」、「線上簽署專員」向告訴人徐○○佯稱:欲購買告訴人臉書商品,以台灣宅配通交易,惟因告訴人未簽署託運條款協議,致轉帳無法入帳,需依客服人員指示簽署協議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轉帳。 114年1月3日0時49分許,轉帳2萬9,985元。 N帳戶 114年1月3日0時55分許,提領3萬元。 嘉義縣○○市○○路00號(朴子郵局) 32 吳○○(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26日15時20分許,以IG暱稱「輪轉天下」、LINE暱稱「張文光」、「李嘉媛」向告訴人吳○○佯稱:抽中獎金,以話術要求告訴人轉帳,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轉帳。 114年1月3日15時45分許,轉帳2萬1,998元。 P帳戶 114年1月3日15時48分許,提領2萬2,000元。 嘉義縣○○鄉○○村000○0號(蒜頭郵局) 33 楊○○(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月3日16時許,假冒買家,以臉書暱稱「Lai Xin Yu」、LINE暱稱「賣貨便線上客服」向告訴人楊○○佯稱:欲購買告訴人臉書商品,以賣貨便交易,需先至賣貨便網站填寫資料,惟無法交易,需與客服人員聯繫進行驗證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轉帳。 114年1月3日19時57分許,轉帳2萬9,985元。 Q帳戶 ①114年1月3日20時3分許,提領6萬元。 ②114年1月3日20時3分許,提領2萬元。 嘉義縣○○鄉○○00號(東石郵局) 34 冷○○(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月3日12時3分許,假冒買家,以臉書暱稱「Muntaha Mun」、LINE暱稱「江小珺」、「在線客服」、「客服部李專員」向告訴人冷○○佯稱:欲購買告訴人臉書商品,以蝦皮賣場交易,惟無法下單,因告訴人未簽署三大保證協議,需依客服人員指示處理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轉帳。 114年1月3日19時58分許,轉帳4萬9,988元。 Q帳戶 35 陳○○(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月3日12時3分許,假冒買家,以拍拍圈ID「iennc893」向告訴人陳○○佯稱:欲購買告訴人拍拍圈商品,無法下單,因告訴人未開通金流服務,需與客服人員聯繫開通服務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轉帳。 114年1月3日20時12分許,轉帳4萬9,977元。 Q帳戶 114年1月3日20時23分許,提領5萬元。 嘉義縣○○鄉○○00號(東石郵局) 36 莊○○(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月3日17時30分許,假冒買家,以臉書暱稱「張怡靜」向告訴人莊○○佯稱:欲購買告訴人臉書商品,以好賣家購物平台交易,需與客服人員聯繫交易細節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轉帳。 114年1月3日20時35分許,轉帳9,983元。 Q帳戶 114年1月3日21時4分許,提領2萬元。 嘉義縣○○鄉○○村000號1樓(萊爾富超商東石農會店) 37 范○○(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月3日14時35分許,以臉書租屋貼文吸引告訴人范○○瀏覽進而聯繫,即以LINE暱稱「施春綢」向告訴人佯稱:需先轉帳訂金才能保留房屋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4年1月3日20時37分許,轉帳1萬3,000元。 Q帳戶 38 陳○○(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30日以臉書舉辦抽獎活動吸引告訴人陳○○參加,嗣以臉書暱稱 「櫃收好物坊」、LINE暱稱「多元支付網站」、「張文光」向告訴人陳○○佯稱:抽中獎金,惟轉帳失敗,因告訴人帳戶非約定帳號,需依專員指示驗證帳號及金流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轉帳。 ①114年1月3日21時54分許,轉帳2萬5,030元。 ②114年1月3日21時56分許,轉帳3萬元。 ③114年1月3日21時57分許,轉帳1萬5,000元。 R帳戶 ①114年1月3日22時許,提領2萬元。 ②114年1月3日22時1分許,提領2萬元。 ③114年1月3日22時2分許,提領2萬元。 ④114年1月3日22時2分許,提領1萬2,000元。 嘉義縣○○鄉○○村○○000○0號(統一超商漁人門市) 39 吳○○(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月4日19時32分許,以IG暱稱「coravielo」臉書「櫃收好物坊」、LINE暱稱「多元支付服務站」向告訴人吳○○佯稱:抽中獎金,惟轉帳失敗,需依專員指示操作解決獎金無法入帳問題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轉帳。 ①114年1月3日22時12分許,轉帳4萬9,985元。 ②114年1月3日22時18分許,轉帳2萬8,199元。 R帳戶 ①114年1月3日22時20分許,提領2萬元。 ②114年1月3日22時21分許,提領2萬元。 ③114年1月3日22時22分許,提領2萬元。 ④114年1月3日22時23分許,提領1萬8,000元。 嘉義縣○○鄉○○00號(東石郵局) 40 官○○(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月3日20時23分許,以臉書暱稱「楊雅琳」向告訴人官○○佯稱:欲購買衣服,錢已給嘉里大榮貨物流,需至嘉里大榮貨物流網站填寫資料並聯絡客服簽署託運條款及驗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轉帳。 114年1月4日0時21分許,轉帳2萬9,985元。 S帳戶 ①114年1月4日0時33分許,提領2萬元。 ②114年1月4日0時33分許,提領1萬元。 嘉義縣○○鄉○○村000號(東石鄉農會東石分部) ①114年1月3日22時11分許,轉帳4萬9,989元。 ②114年1月3日22時13分許,轉帳4萬9,983元。 ③114年1月3日22時15分許,轉帳2萬9,985元。 ④114年1月4日0時4分許,轉帳9萬9,899元。 ⑤114年1月4日0時26分許,轉帳2萬9,985元。 ⑥114年1月4日0時27分許,轉帳2萬200元。 T帳戶 ①114年1月3日22時17分許,提領6萬元。 ②114年1月3日22時18分許,提領6萬元。 ③114年1月3日22時19分許,提領1萬元。 ④114年1月4日0時9分許,提領6萬元。 ⑤114年1月4日0時10分許,提領4萬元。 ⑥114年1月4日0時34分許,提領2萬元。 ⑦114年1月4日0時35分許,提領2萬元。 ⑧114年1月4日0時35分許,提領1萬元。 ①至⑤嘉義縣○○鄉○○00號(東石郵局) ⑥至⑧嘉義縣○○鄉○○村000號(東石鄉農會東石分部) 41 張○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月3日,以臉書暱稱「Rolena Doktolero」向告訴人張○佯稱:要以交貨便購買告訴人臉書社團商品,惟帳戶遭凍結,告訴人需以現金轉帳驗證身分解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轉帳。 114年1月3日23時23分許,轉帳2萬123元。 T帳戶 114年1月3日23時29分許,提領2萬元。 嘉義縣○○鄉○○村000號1樓(萊爾富超商東石農會店)附表四(免訴部分)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轉帳時間、金額(新臺幣,不含手續費)、轉入人頭帳戶 被告提領時間、金額(新臺幣,不含手續費)、地點 1 鍾○○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月2日10時許,佯裝買家以臉書暱稱「Obonita Oboni」、LINE暱稱「江小珺」 向告訴人鍾○○佯稱:欲購買告訴人臉書商品,以蝦皮賣場交易,惟下單失敗,因告訴人未簽署三大保證協議,需聯絡客服人員進行第三方驗證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轉帳。 114年1月2日16時46分許,轉帳3萬元。 ①114年1月2日16時59分許,提領2萬元。 ②114年1月2日16時59分許,提領2萬元。 ③114年1月2日17時許,提領2萬元。 ④114年1月2日17時1分許,提領1萬元。 (提領金額中,有部分來源為告訴人陳○○轉入【被告領取告訴人陳○○款項部分,有罪】) I帳戶 嘉義縣○○鄉○○00號(東石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