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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金訴字第 133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金訴字第1338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被 告 江泰瑋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5年1月7日第一審判決(114年度金訴字第133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判決正本於民國115年1月14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江泰瑋(下稱上訴人),由上訴人本人簽收(見本院卷第137頁),上訴人雖於法定期間內之115年1月30日提起上訴,但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此有其刑事聲明上訴狀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41頁),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正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奕慈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