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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金訴字第 1340 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金訴字第1340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玉珊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65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黃玉珊犯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之之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黃玉珊知悉任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卻在欠缺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亦未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之情形下,基於交付三個以上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1月9日某時,在嘉義市○區○○路0000號「空軍一號」嘉義市興昌站,以貨運方式將如附表一所示8個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寄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楊宜臻」(收貨人「羅連勝」)之詐欺集團成員,並以LINE告知提款卡密碼。嗣「楊宜臻」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二所示之詐欺方式,詐騙如附表二所示黃洛林等13人,致渠等陷於錯誤,而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之匯款時間,各匯款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二所示之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嗣因如附表二黃洛林等13人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黃洛林、潘憶琳、朱智銘、蔡佩諠、李萱、顏鈺芳、王柏穎、陳聖偉、柯○○(98年生,真實姓名詳卷)、陳筱蕙、彭梓宸、張勝翔、劉衣玲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本判決以下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黃玉珊於本院審理時對於該等證據能力均不爭執,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而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另本判決以下所引用非供述證據,經查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附表三「證據清單」所示各項證據可資佐證,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楊宜臻」之詐欺集團成員間不具信賴關係,而被告卻仍在無任何特別信賴關係存在、未詳加查證對方身分情形下,便率然提供上開8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則依本案現存卷證資料,雖不能證明被告對所提供之本案8個帳戶資料有淪為他人詐騙及洗錢犯罪工具之明確認知或預見(詳後述),然被告主觀上就其提供上開8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之交付理由,實難認有何正當性之情,應已有所知悉,卻仍在未予查證該不詳人士所述要求其提供金融帳戶之正當性之情形下,即率爾交付上開8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是本院認被告交付上開8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乙事,並無正當理由。從而,被告於交付上開8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之際,主觀上顯係基於無正當理由提供三個以上金融帳戶之犯意所為,已屬甚明。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

㈡至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

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嫌。惟查:

1.按刑法第13條第2項之不確定故意,與第14條第2項之有認識過失有別:不確定故意係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此發生不違背本意,存有「認識」及容任發生之「意欲」要素;有認識過失則係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然預見可能發生,卻具有確定其不會發生之信念,亦即祇有「認識」,但欠缺希望或容任發生之「意欲」要素(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39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提供自己帳戶予他人之原因非一,蓄意犯罪者固然不少,因被騙、遺失而成為被害人之情形,亦所在多有,並非必然出於幫助他人實施犯罪之故意。又詐欺集團之詐欺手法,日新月異,縱然政府、金融機構廣為宣導,並經媒體多所批露,民眾受騙案件仍層出不窮,被害人亦不乏有高學歷、收入優渥或具相當社會經驗之人,受騙原因亦有不甚合常情者。若一般人會因詐欺集團引誘而陷於錯誤,進而交付鉅額財物,則金融帳戶持有人因相同原因陷於錯誤,交付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誠非難以想像,自不能以吾等客觀常人智識經驗及理性思考為基準,驟然推論交付帳戶、提款卡者必具有相同警覺程度,而對構成犯罪之事實必有預見,或對構成犯罪事實的發生不違背其本意。

2.本件依被告提供其與「楊宜臻」等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結合被告之供述可知,詐欺集團成員先告知被告於抽獎活動中中獎,惟因操作錯誤轉帳失敗,帳戶變成開放式狀態,需提供名下所有帳戶的提款卡及密碼,始能變更提款卡密碼,避免成為人頭帳戶(偵卷第7-19頁、本院卷第94-95頁)。被告面對詐欺集團成員前開話術,不能排除其在心理壓力下,未經理性思考,因而貿然將金融帳戶交出之可能性,故難認被告於提供本件8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詐欺集團成員時,已預見有心人士將利用其提供之帳戶作為詐騙匯款、洗錢之工具,卻不違背其本意。從而,起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容有未洽。惟因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本院已於審理中告知被告上開罪名(本院卷第95頁),而無礙其防禦權之行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㈢被告於偵查中雖坦承有提供本件8個金融帳戶,然否認有何洗

錢之犯意,難認其已有自白,自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㈣科刑

爰審酌被告非毫無社會經驗之人,理應知悉國內現今詐欺案件盛行之情形下,仍率爾交付、提供本件8個金融機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他人使用,危害交易安全,破壞金融秩序,所為實屬不當;惟念及被告終能坦承犯行,且與到庭之告訴人李萱、張勝翔達成調解,亦無犯罪科刑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考(本院卷第19頁);並考量被告交付之8個帳戶中,其中7個作為匯入詐欺款項之用,且其餘告訴人犯罪所生損害未獲填補;兼衡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其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本院卷第96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被告雖將上開8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等犯行,惟卷內尚無證據證明被告因本件犯行獲有不法利益,尚無就其犯罪所得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之問題。另被告所交付之上開8帳戶提款卡,雖均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但未據扣案,審酌該上開帳戶已為警示帳戶,待解除警示,被告仍可隨時向金融機構申請掛失補發提款卡,該等提款卡並無沒收實益,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靜慧偵查起訴,檢察官侯德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劭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葉芳如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洗錢防制法第22條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

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

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應依第二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裁處之。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間、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依第二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社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

附表一:

編號 戶名 金融機構及帳號 1 黃玉珊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銀帳戶) 2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彰銀帳戶) 3 華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泰帳戶) 4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 5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帳戶) 6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帳戶) 7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帳戶) 8 陳○○(黃玉珊之子,108年生,真實姓名詳卷)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帳戶)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匯入帳戶 1 黃洛林 於113年11月11日17時6分起,由詐欺集團以臉書暱稱「Chispian Chang」、LINE暱稱「張文益」、「黑貓宅急便客服」等,分別假冒網路買家、銀行及貨運公司客服等,以「賣場金流驗證」之話術詐騙,致左列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11日21時27分許,匯款49985元。 臺銀帳戶 113年11月11日21時28分許,匯款49983元。 臺銀帳戶 2 潘憶琳 於113年11月11日18時6分起,由詐欺集團以臉書暱稱「林桦」、LINE暱稱「7-Eleven線上客服」、「線上客服專員」等,分別假冒網路買家、貨運公司客服等,以「賣場金流驗證」之話術詐騙,致左列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11日21時41分許,匯款49989元。 臺銀帳戶 113年11月11日22時33分許,匯款29989元。 台新帳戶 3 朱智銘 於113年11月11日18時30分起,由詐欺集團以IG暱稱「騎行配件館」等,假冒電商客服人員,以「中獎金流驗證」之話術詐騙,致左列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11日18時31分許,匯款13996元。 彰銀帳戶 4 蔡佩諠 於113年11月10日起,由詐欺集團以IG暱稱「騎行配件館」、LINE暱稱「智能消費平台客服」、「楊宜臻」等,假冒電商客服人員,以「中獎金流驗證」之話術詐騙,致左列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11日18時41分許,匯款20997元。 彰銀帳戶 5 李萱 於113年11月8日10時7分起,由詐欺集團以LINE暱稱「智能消費平台客服」、「張亮」等,假冒電商客服人員,以「中獎金流驗證」之話術詐騙,致左列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①113年11月11日17時7分許,匯款66123元。 華泰帳戶 ②113年11月11日16時47分許,匯款49999元。 ③113年11月11日16時50分許,匯款49800元。 郵局帳戶 ④113年11月11日17時36分許,匯款73123元。 玉山帳戶 6 顏鈺芳 於113年11月11日起,由詐欺集團以LINE暱稱「智能消費平台客服」、「張亮」等,假冒電商客服人員,以「中獎金流驗證」之話術詐騙,致左列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12日0時6分許,匯款50000元。 郵局帳戶 7 王柏穎 於113年11月10日起,由詐欺集團以IG暱稱「騎行配件館」、LINE暱稱「智能消費平台客服」、「黃緯明」等,假冒電商客服人員,以「中獎金流驗證」之話術詐騙,致左列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11日20時10分許,匯款19019元。 玉山帳戶 113年11月11日20時12分許,匯款11017元。 華南帳戶 8 陳聖偉 於113年11月11日18時29分起,由詐欺集團,假冒東南旅行社及銀行客服人員,以「解除信用卡盜刷」之話術詐騙,致左列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12日1時36分許,匯款40962元。 玉山帳戶 9 柯○○ 於113年11月10日起,由詐欺集團以IG暱稱「 Bernadette Martin」、LINE暱稱「營業部認證專員王」,分別假冒網路買家、貨運公司客服等,以「賣場金流驗證」之話術詐騙,致左列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11日21時46分許,匯款29985元。 台新帳戶 10 陳筱蕙 於113年11月11日7時42分起,由詐欺集團以臉書暱稱「 Jiamin Chang」、LINE暱稱「 客服專員」等,分別假冒網路買家、貨運公司客服等,以「賣場金流驗證」之話術詐騙,致左列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11日22時58分許,匯款29985元。 台新帳戶 11 彭梓宸 於113年11月11日20時起,由詐欺集團以臉書暱稱「陳菁菁」、LINE暱稱「賣貨便線上客服」等,分別假冒網路買家、貨運公司客服等,以「賣場金流驗證」之話術詐騙,致左列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11日22時33分許,匯款15997元。 台新帳戶 12 張勝翔 於113年11月11日起,由詐欺集團以IG暱稱「ILLIANORMGSOYON」、LINE暱稱「智能消費平台客服」、「陳江河」、「高文宏」等,假冒電商客服人員,以「中獎金流驗證」之話術詐騙,致左列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11日19時50分許,匯款38996元。 華南帳戶 13 劉衣玲 於113年11月9日起,由詐欺集團以IG暱稱「a00000000」、「」行裏天地」、LINE暱稱「楊小姐」、「融通支付站」等,假冒電商客服人員,以「中獎金流驗證」之話術詐騙,致左列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11日18時47分許,匯款49985元。 華南帳戶附表三:證據清單

(一)告訴人等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編號 告訴人 證據出處 1 黃洛林 1.113.11.11警詢/警卷第16-18頁 2.陳報單、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纪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纪錄表/警卷第19-22、31頁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卷第28頁 4.轉帳交易明細/警卷第33頁 5.告訴人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警卷第37頁 2 潘憶琳 1.113.11.12警詢/警卷第39-43頁 2.陳報單、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纪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纪錄表/警卷第44-52頁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卷第54、62-63頁 4.潘憶琳遭詐騙匯款明細表及轉帳交易明細/警卷第64-66頁 5.告訴人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警卷第71-78頁 6.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卷第80頁 3 朱智銘 1.113.11.17警詢/警卷第81-83頁 2.陳報單、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纪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纪錄表/警卷第84-88頁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卷第89-91頁 4.告訴人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警卷第92-97頁 5.朱智銘遭詐騙匯款明細表/警卷第98頁 4 蔡佩諠 1.113.11.15警詢/警卷第99-100頁 2.陳報單、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纪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纪錄表/警卷第101-103、106-107頁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卷第104頁 4.告訴人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警卷第108-112頁 5.轉帳交易明細/警卷第113頁 5 李萱 1.113.11.12警詢/偵卷第31頁正反面 2.陳報單、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纪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纪錄表/偵卷第28-30、32頁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第33-35頁 4.告訴人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偵卷第37-38頁反面 5.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卷第40頁 6 顏鈺芳 1.113.11.12警詢/警卷第115-117頁 2.陳報單、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纪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纪錄表/警卷第118-122頁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警卷第126-127頁 4.告訴人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警卷第132-139頁 5.轉帳交易明細/警卷第141頁 7 王柏穎 1.113.11.19警詢/警卷第145-150頁 2.陳報單、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纪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纪錄表/警卷第151-153、156-157頁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卷第154-155頁 4.告訴人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警卷第158-173頁 5.轉帳交易明細/警卷第174頁 8 陳聖偉 1.113.11.17警詢/警卷第176-178頁 2.陳報單、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纪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纪錄表/警卷第179-183頁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卷第184頁 4.告訴人提出之語音通話紀錄截圖/警卷第185頁 5.陳聖偉遭詐騙匯款明細表/警卷第186-188頁 6.轉帳交易明細/警卷第194、198頁 9 柯〇〇 1.113.11.13警詢/警卷第209-211頁 2.陳報單、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纪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纪錄表/警卷第212-214、219-220頁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卷第215頁 4.轉帳交易明細/警卷第223頁 10 陳筱蕙 1.113.11.12警詢/警卷第225-227頁 2.陳報單、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纪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纪錄表/警卷第228、231-234頁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卷第229頁 4.轉帳交易明細/警卷第235頁 5.告訴人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警卷第236-256頁 11 彭梓宸 1.113.11.12警詢/警卷第257-259頁 2.陳報單、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纪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纪錄表/警卷第260-264頁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卷第265頁 4.告訴人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含轉帳交易明細)/警卷第267-272頁 12 張勝翔 1.113.11.15警詢/警卷第273-276頁 2.陳報單、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纪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纪錄表/警卷第277-279、281-282頁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卷第280頁 4.兆豐銀行存款往來明細/警卷第284頁 13 劉衣玲 1.113.11.11警詢/警卷第285-286頁 2.陳報單、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纪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纪錄表/警卷第287-292頁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卷第295頁 4.轉帳交易明細/警卷第302頁 5.告訴人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警卷第304-313頁

(二)被告帳戶相關證據及被告提供證據內容 卷宗別及頁碼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警卷第314-315頁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警卷第316-317頁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警卷第318-319頁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警卷第320-321頁 華泰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警卷第322-323頁 彰化商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警卷第324-325頁 台灣銀行號000000000000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警卷第326-327頁 被告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 偵卷第7-19頁

(三)被告之供述證據卷宗別及頁碼 114.04.10警詢(1)/警卷第7-12頁 114.04.10警詢(2)/警卷第13-15頁 114.07.08檢事官/偵卷第25-26頁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