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金訴字第 135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金訴字第1357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蔡峻辰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1775號),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蔡峻辰需要扶養母親及兒女,希望法院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聲請人因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等罪,由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1年2月、1年3月,嗣告確定,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30日移付檢察官執行,聲請人已於115年5月6日入監執行等情,有本院函文、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既已判決確定並送執行,已非屬審判中羈押之被告,而係在監執行之受刑人,其所為之具保停止羈押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盧伯璋法 官 王榮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5-06